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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
2019
)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根
据国家、省有关人才评价工作的要求及《深
圳市高层次人才认定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认定管理办法》
)
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本高层次人才
认定标准。
第二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实行综合积分制,分为核
心指标、附加指标两类。其中:
(一)核心指标,根据高层次人才级别,分为
A
类、
B
类、
C
类、
D
类指标,每一层级指
标对应不同标准和赋予不
同分值,从高到低分别为
90
分、
70
分、
50
p>
分、
30
分。
<
/p>
(二)附加指标,不区分高层次人才级别,统一分为能
力贡献、业
绩成果两项一级指标,每项一级指标再细分为若
干二级指标,并赋予不同分值。每项一级
指标积分为所属各
二级指标积分之和。
(三)
已作为核心指标积分的,
不再作为附加指标积分。
p>
第三条
p>
综合积分达到以下分值的,可申请直接认定相
应层级高层次人才:<
/p>
(一)
A
类人
才:
1
项核心指标、
1
项能力贡献的二级指
标、
1
项
业绩成果的二级指标之和为
100
分。
(二)
B
类人才:
1
项核心指标、
1
项能力贡献的二
级指
标、
1
项业绩成果的二级指标之和为
80
分
。
(三)
C
类人才:
1
项核心指标、
1
项能力贡献的二级指
标、
1
项业绩成果的二级指标之和为
60
分。
(四)
D
类人才:
1
项核心指标、
1
项能力贡献
的二级指
标、
1
项业绩成果的二级指标
之和为
40
分。
第四条
综
合积分达到以下分值的,可申请评审认定相
应层级高层次人才:
(一)
B
类人才:
1
项核心指标,及能力贡献、业绩成
果二级指标之和为
p>
80
分及以上。
(二)
C
类人才:
1
< br>项核心指标,及能力贡献、业绩成
果二级指标之和为
60
分及以上。
(三)
< br>D
类人才:
1
项核心指标,及能
力贡献、业绩成
果二级指标之和为
40
分及以上。
第五条
附加指标按所附深圳市高层次人才附加指标及
计分规则进行积分。
第六条
属深圳市急需紧缺人才目录内的,相应积分指
标可加
1
分,但该指标最高积分不超过
5
分。
第七条
申请人自测积分达到相应标准
的,
可向市人力资
源保障部门提出高层次人才认定申请。提出申
请时,申请人
还需符合《认定管理办法》的人才认定基本条件。
第八条
市
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对申请人的核心指标和附
加指标进行预审核,预审核通过的,按直接认
定或评审认定
方式的流程认定相应层级高层次人才。
第九条
各层级人才认定核心指标、附加指标计分规则
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进行
适时调整,并向社会
公布。
第十条
本标准自
2019
< br>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原《深圳
市人才认定标准
(
2015
年)
》
《深圳市海外高层
次人才认定标
准(
2016
年)
》同时废止。
附录
1
深圳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核心指标
一、
A
类人
才(符合一项即可积
90
分)
现杰出人才认定标准,部分现国家级人才、海
准。
二、
B
类人才(符合一项即可积
70
分)
部
分现国家级人才、海
A
认定标准。
<
/p>
三、
C
类人才(符合一项即可积
50
分)
部分现地方
级人才、海
B
认定标准。
四、
D
类人才(符合一项即可积
< br>30
分)
部分现后备级人才、
海
C
认定标准。
A
认定标
附录
2
深圳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附加指标及计分规则
分值
附加指标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5
请补充、修改
4
省(部)级
3
地(市)级
2
县(区)级
1
其他
1.
省级载体骨干
2.
< br>市级载体第二负
责人
其他
社会任职
国家级(国际)
单位任职
国家级载体第
一负责人
载体任职
能力
贡献
教授、
研究员或相当
副教授、副研究员
技术职务
或相当技术职务
1.
省
级<
/p>
载
体
第
一
3.
省级载体第二、第
国家级载体第二、
第
负责人
三负责人
三负责人
2.
国
家<
/p>
级
载
体
骨
4.
市级载体第一负责
干
人
省(部)级
地(市)级
县(区)级
表彰奖励
国家级(国际)
个人所得
500
万
个人所得
300
万元及
个人所得
100
万元
及以上
以上
及以上
工资薪酬
企业所得税排
企业所得税排名前
企业所得税排名前
名前
5%
5-10%
10-15%
创始人,提供
创始人,提供
创始人,提供
促进就业
1000
个以
上就
200-499
个就业岗
500-
999
个就业岗位
业岗位
位
个人所得
50
万元及以
个人所得
30
万元及
上
以上
企业所得税
排名前
企业所得税排名前
15-20%
20-25%
创始人,提供
50-1
99
个以上就业岗位
创始人,提供<
/p>
5-50
个就业岗位
分值
附加指标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5
请补充、修改
4
省(部)级
指标值为
4-4.9
指标值为
4-4.9
指标值为
4-4.9
单个技术转让项
目
技术交易额累计达
到
500
万元
3
地(市)级
指标值为
3-3.9
指标值为
3-3.9
指标值为
3-3.9
单个技术转让项
目
技术交易额累计达
到
300
万元
2
县(区)级
指标值为
2-2.9
指标值为
2-2.9
指标值为
2-2.9
单个技术转让项
目技
术交易额累计达到
100
万元
p>
1
其他
指标值为
1-2
指标值为
1-2
指标值为
1-2
单个技术转让项目<
/p>
技术交易额累计达
到
50
万元
奖项称号
国家级(国际)
著作论文
业绩
成果
发明创造
项目课题
指标值为
5
指标值为
5
指标值为
5
单个技术转让
项目技术交易
额累计达到
1000
万元
成果转化
注:各项指标的标准所涉及的金额、数量,现为估测值,将根据我市各项指标的情况进行更精确的< /p>
测算,相关测算作为标准制定的参考依据。
指标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