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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产能置换政策梳理

作者:高考题库网
来源:https://www.bjmy2z.cn/gaokao
2021-03-03 1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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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3月3日发(作者:duplex)



产能置换文件梳理




一、



2


01 60205


国发〔


2016



7



-


国务院关于煤炭 行业化解


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



主要任务:



严格控制新增产能。



2016


年起,


3


年内原则上停止审批新


建煤矿项目、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 和产能核增项目;确需新


建煤矿的,一律实行减量置换。在建煤矿项目应按一定比例与淘


汰落后产能和化解过剩产能挂钩,已完成淘汰落后产能和化解过


剩产能任务的在建煤矿项目应由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予以公告。


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和其他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产能。


安全监管


总局等部门确定的


13


类落后小煤矿,


以及开采范围与自然保护区、


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重叠的煤矿,要尽快 依法


关闭退出。产能小于


30


万吨


/


年且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


事故的 煤矿,产能


15


万吨


/


年及以下且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


责任事故的煤矿,以及采用国家明令禁止使 用的采煤方法、工艺


且无法实施技术改造的煤矿,要在


1



3


年内淘汰。



有序退出过剩产能。



依法依规引导已 核准的项目暂缓建设、正在建设的项目压缩


规模、已投产的项目限制产量。





二、



2


01 60723


发改能源



2016



1602




关于实施减量置换


严控煤炭新增产能有关事项的通知


(有效期至


2018



12< /p>



31


日)


(根 据发改运行〔


2019



785


号,该文件继续执行)



未纳入煤炭工业发展 规划、未同意开展项目前期工作,但承


担资源枯竭矿区生产接续、人员转移安置等任务的 煤矿项目,关


闭退出产能不小于新建煤矿产能的


120%




已纳入煤炭工业发展规划或同意开展项目 前期工作的煤矿


项目,


关闭退出煤矿产能原则上不小于建设煤矿 产能的


110%



< br>煤


矿项目达到先进产能标准(发改电〔


2016



360


号)


、企业跨 省兼


并重组后新建的煤矿项目,关闭退出产能不小于建设煤矿产能的

105%



对历史贡献大、


依法为 职工缴纳社会保险、


转产职工安置


任务重、单位产能职工比例较 高的企业,关闭退出的煤矿产能不


得小于建设煤矿产能的


100 %





国发 〔


2016



7


号文发布前已核准的煤矿项目,鼓励停建、


缓建,


“十三五”


期间不释放产能,


不能停建、


缓建的项 目按照不


低于


20%


的比例核减产能。 既不停建、缓建,也不核减产能的煤


矿项目,必须关闭退出一定规模的煤矿进行产能置换 ,关闭退出


的产能不低于新建矿井规模的


20%




用于置换的关闭退出煤矿必须是合法在籍的生产建 设煤矿,


鼓励关闭退出化解过剩产能实施方案以外的煤矿用于产能置换,


且实施方案以外的关闭退出煤矿产能占总置换产能的比例不低于




50%




纳入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实施方案的关闭退出煤矿产能也可


以用于 产能置换,但要按一定比例折减。


2016


< br>2010


折算


30%



2017



2020


如 提前至


2016


折算


50%

< p>


2018



2020< /p>


如提前至


2017


折算


40%



< br>煤矿项目申请核准时需提供产能置换方案,由项目核准机关


按要求进行审核。关闭 退出的煤矿产能规模、关闭时间等情况由


关闭退出煤矿产能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煤炭 行业管理部门进


行公告,原则上应在新建矿井开(复)工前关闭到位,最迟在新


建煤矿投产前关闭到位。


置换产能达不到规定比例要求的,企业


可以通过股权收购、


兼并重组等方式取得关闭退出煤矿产能指标。



三、



2


0160831


发改能源〔


2016

< p>


1897



-


关于做好建设煤矿


产能减量置换有关工作的补充通知


引导生产煤矿核减生产能力。按照本通知要求,将


核减产 能


用于产能置换


的煤矿不得以任何形式重新提高生产力。



生产煤矿核减的产能,按照


80%


比例折减后,可用于新建煤


矿项目(含补办手续的违建项目)产能置换和 已核准在建煤矿承


担化解过剩产能任务。



鼓励地方政府建立煤炭产能指标交易平台。



四、



2


01 60912


发改电〔


2016



561



-


关于在建煤矿项目落




实化解过剩产能任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承担化解煤炭过剩产能任务在建煤矿范围:国发〔


2016


〕< /p>


7


号文下发前已核准(审批)截止目前尚未进行竣工验收的煤矿建


设项目


(包括新建、


改建、

< p>
扩建和资源整合等各类项目)



均按发

< p>
改能源〔


2016



16 02


号要求承担化解过剩产能任务。



资源条件差、市场竞争力弱的主动停建、缓建、暂不释放产


能。



矿井主要生产系统尚未形成,不低于


20%

核减建设规模。



矿井主要生产系统已经形成的,


原则上不能核减规模


,需进


行煤矿产能置换,< /p>


比例不低于建设规模的


20%




对发改能源



201 6



1602


号要求进行了调整)



完成化解过剩产能任务的在建煤矿,建成投产后仍需按照有


关政策要求执行减量化生产规定。



五、



2


01 60930


发改电〔


2016



606



-


关于进 一步做好建设


煤矿产能置换有关事项的通知


< br>已核准在建项目经审核确认降低建设规模的,承担建设规模


20%


的化解过剩产能任务,超过


20%


的部分按照


80%


折减后可用


于产能置换。



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实施方案中退出产能比例大的省份、企业

< br>集团,在确保按照计划完成化解过剩产能任务的前提下,超出全




国去产能任务比例以上的,已纳入实施方案的关闭退出煤矿, 经


企业申请不在享受中央财政奖补资金的,可作为实施方案以外的


产能指标进行使用。



对于历史贡献大、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 保险、转产职工安置


任务重、单位产能职工比例较高额企业,在依法依规妥善安置职


工,未发生社会稳定群体性事件的情况下,安置人数超过全国退


出产 能安置职工平均水平(


18



/


万吨)的部分,可折算为提出


产能指标(


55 5



/


人)用于产能置换,折算的产能 可作为实施方


案以外的关闭退出产能使用。


< br>产能置换方案中的关闭退出煤矿,原则上应在新建煤矿开


(复)工前关闭到位,最 迟应在新建煤矿投产前关闭到位。



六、



2


01 70405


发改能源〔


2017



609



-


关于进 一步完善煤


炭产能置换政策的补充通知



国发〔


2016



7


号文下发前核准的煤矿项目,产能置换方案


继续执行发改能源〔


2016



1602


号;跨省 置换产能的,由新建煤


矿向关闭退出煤矿在职工安置或资金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支持,关< /p>


闭煤矿与新建煤在不同省(区、市)的,签订协议进行交换的产


能 指标按照发改能源〔


2016



160 2


号等文件


折算产能后的


130%


计算


。鼓励兼并重组,主体企业使用煤矿项目使用兼并煤矿项目


产能指标,标按照发改能源〔


2016


〕< /p>


1602


号等文件


折算产能后的


130%


计算。


鼓励已核准煤矿承担过剩产能化 解任务,


国发



2016





7

< br>号文下发前核准的煤矿项目核准煤矿使用其他企业产能指标的,


指标按照发改能源 〔


2016



1602


号等文件


折算产能后的


130%



算。



超出全国去产能比例的以上 的省(区、市)


,已纳入


2017


~< /p>


2019


年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实施方案内的关闭退出煤矿,


经企业申


请不享受中央财政奖补资金的,


可作 为实施方案以外的产能置换


指标


使用;


未超出全国去产能比例的以上的省


(区、


市)

< br>,


已纳入


2017


< p>
2019


年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实施方案内的关闭退出煤矿,



企业申请不享受中央财政奖补资金的,


可按


80%


折算后作为实施


方案以外的产能置换指标 使用


(对发改能源〔


2016



1602


号相关


规定作出了调整)

< p>


用于置换的实际关闭退出产能(含核减产能)不得小于新建


煤矿项目建设规模。



已纳入年度化解过剩产能实施 方案的并按期关闭退出的煤


矿,


应在次年


6



30


日前签订产能置换指标交易 协议,


其中


2016


年已关闭退出的煤 矿,最迟


2017



9



30


日签订产能置换指标


交 易协议,


预期为签订的退出煤矿产能指标作废,


不能用于置换。


2017



6



30


号之前签订产能置换指标交易协议并上报产能置


换方案的,本通知第


2



3



4



5


条规定的


130%


折算比例可提高



150%




七、



2


01 70424


发改运行〔


2017



763



-


关于做 好符合条件




的优质产能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的通知



(一)



证照齐全有效、已经形成生产 能力超过设计


(


核定


)



产能力且正常生产的露天煤矿和低瓦斯矿井,在承担相应产能减


量置换的情况下,可以依照相关标准和程序,向负责煤矿生产能


力核定工作的 部门


提出核增生产能力的申请




(二)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煤矿,不 得申请核增生产能力:


灾害严重


(


高瓦 斯、


煤与瓦斯突出、


冲击地压、


水文地 质类型复杂、


极复杂矿井


)


的;产能低 于国发〔


2016



7


号文件所确定引导退出


矿井规模的;已核减产能用于产能减量置换的;非综合机 械化开


采的;采掘工作面个数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


;< /p>


低瓦斯矿井


中,开采同一煤层的相邻矿井为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 矿并的;


矿井提高产能导致煤矿瓦斯等级提高的;列入


2017 -2020


年去产


能退出规划的;近


3


年内发生过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存


在接替紧张,


“三量”达不到规定等重大事故隐患的。



(三)



申请核增生产能力的煤矿,< /p>


制定产能置换方案,


严格


实施产能减量置 换要求。置换、淘汰退出的煤矿产能不小于核增


产能的


110%


。核增产能的煤矿属于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和


特级安全高效 矿井


(


露天


)


的,置换、淘汰退出的煤矿产能不小于


核增产能的


100%




八、



2


0170513


发改运行〔


2017



691



-


关于做好


2017


年 钢


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工作的意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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