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产能置换文件梳理
一、
2
01
60205
国发〔
2016
〕
7
号
-
国务院关于煤炭
行业化解
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
主要任务:
严格控制新增产能。
p>
从
2016
年起,
3
年内原则上停止审批新
建煤矿项目、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
和产能核增项目;确需新
建煤矿的,一律实行减量置换。在建煤矿项目应按一定比例与淘
汰落后产能和化解过剩产能挂钩,已完成淘汰落后产能和化解过
剩产能任务的在建煤矿项目应由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予以公告。
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和其他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产能。
安全监管
总局等部门确定的
13
类落后小煤矿,
以及开采范围与自然保护区、
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重叠的煤矿,要尽快
依法
关闭退出。产能小于
30
万吨
p>
/
年且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
事故的
煤矿,产能
15
万吨
/
年及以下且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
责任事故的煤矿,以及采用国家明令禁止使
用的采煤方法、工艺
且无法实施技术改造的煤矿,要在
1
至
3
年内淘汰。
有序退出过剩产能。
依法依规引导已
核准的项目暂缓建设、正在建设的项目压缩
规模、已投产的项目限制产量。
二、
2
01
60723
发改能源
〔
2016
〕
1602
号
p>
关于实施减量置换
严控煤炭新增产能有关事项的通知
(有效期至
2018
年
12<
/p>
月
31
日)
(根
据发改运行〔
2019
〕
785
号,该文件继续执行)
未纳入煤炭工业发展
规划、未同意开展项目前期工作,但承
担资源枯竭矿区生产接续、人员转移安置等任务的
煤矿项目,关
闭退出产能不小于新建煤矿产能的
120%
。
已纳入煤炭工业发展规划或同意开展项目
前期工作的煤矿
项目,
关闭退出煤矿产能原则上不小于建设煤矿
产能的
110%
。
(
< br>煤
矿项目达到先进产能标准(发改电〔
2016
〕
360
号)
、企业跨
省兼
并重组后新建的煤矿项目,关闭退出产能不小于建设煤矿产能的
105%
;
对历史贡献大、
依法为
职工缴纳社会保险、
转产职工安置
任务重、单位产能职工比例较
高的企业,关闭退出的煤矿产能不
得小于建设煤矿产能的
100
%
)
。
国发
〔
2016
〕
7
号文发布前已核准的煤矿项目,鼓励停建、
缓建,
“十三五”
期间不释放产能,
不能停建、
缓建的项
目按照不
低于
20%
的比例核减产能。
既不停建、缓建,也不核减产能的煤
矿项目,必须关闭退出一定规模的煤矿进行产能置换
,关闭退出
的产能不低于新建矿井规模的
20%
。
用于置换的关闭退出煤矿必须是合法在籍的生产建
设煤矿,
鼓励关闭退出化解过剩产能实施方案以外的煤矿用于产能置换,
且实施方案以外的关闭退出煤矿产能占总置换产能的比例不低于
50%
。
纳入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实施方案的关闭退出煤矿产能也可
以用于
产能置换,但要按一定比例折减。
2016
~
< br>2010
折算
30%
;
2017
~
2020
如
提前至
2016
折算
50%
;
2018
~
2020<
/p>
如提前至
2017
,
折算
40%
。
< br>煤矿项目申请核准时需提供产能置换方案,由项目核准机关
按要求进行审核。关闭
退出的煤矿产能规模、关闭时间等情况由
关闭退出煤矿产能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煤炭
行业管理部门进
行公告,原则上应在新建矿井开(复)工前关闭到位,最迟在新
建煤矿投产前关闭到位。
置换产能达不到规定比例要求的,企业
可以通过股权收购、
兼并重组等方式取得关闭退出煤矿产能指标。
三、
2
0160831
发改能源〔
2016
〕
1897
号
-
关于做好建设煤矿
产能减量置换有关工作的补充通知
引导生产煤矿核减生产能力。按照本通知要求,将
核减产
能
用于产能置换
的煤矿不得以任何形式重新提高生产力。
生产煤矿核减的产能,按照
80%
比例折减后,可用于新建煤
矿项目(含补办手续的违建项目)产能置换和
已核准在建煤矿承
担化解过剩产能任务。
鼓励地方政府建立煤炭产能指标交易平台。
四、
2
01
60912
发改电〔
2016
〕
561
号
-
关于在建煤矿项目落
实化解过剩产能任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承担化解煤炭过剩产能任务在建煤矿范围:国发〔
2016
〕<
/p>
7
号文下发前已核准(审批)截止目前尚未进行竣工验收的煤矿建
设项目
(包括新建、
改建、
扩建和资源整合等各类项目)
,
均按发
改能源〔
2016
〕
16
02
号要求承担化解过剩产能任务。
资源条件差、市场竞争力弱的主动停建、缓建、暂不释放产
能。
矿井主要生产系统尚未形成,不低于
20%
核减建设规模。
矿井主要生产系统已经形成的,
原则上不能核减规模
,需进
行煤矿产能置换,<
/p>
比例不低于建设规模的
20%
。
(
对发改能源
〔
201
6
〕
1602
号要求进行了调整)
p>
完成化解过剩产能任务的在建煤矿,建成投产后仍需按照有
关政策要求执行减量化生产规定。
五、
2
01
60930
发改电〔
2016
〕
606
号
-
关于进
一步做好建设
煤矿产能置换有关事项的通知
< br>已核准在建项目经审核确认降低建设规模的,承担建设规模
20%
的化解过剩产能任务,超过
20%
的部分按照
80%
折减后可用
于产能置换。
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实施方案中退出产能比例大的省份、企业
< br>集团,在确保按照计划完成化解过剩产能任务的前提下,超出全
国去产能任务比例以上的,已纳入实施方案的关闭退出煤矿,
经
企业申请不在享受中央财政奖补资金的,可作为实施方案以外的
产能指标进行使用。
对于历史贡献大、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
保险、转产职工安置
任务重、单位产能职工比例较高额企业,在依法依规妥善安置职
p>
工,未发生社会稳定群体性事件的情况下,安置人数超过全国退
出产
能安置职工平均水平(
18
人
/
万吨)的部分,可折算为提出
产能指标(
55
5
吨
/
人)用于产能置换,折算的产能
可作为实施方
案以外的关闭退出产能使用。
< br>产能置换方案中的关闭退出煤矿,原则上应在新建煤矿开
(复)工前关闭到位,最
迟应在新建煤矿投产前关闭到位。
六、
2
01
70405
发改能源〔
2017
〕
p>
609
号
-
关于进
一步完善煤
炭产能置换政策的补充通知
国发〔
2016
〕
7
号文下发前核准的煤矿项目,产能置换方案
继续执行发改能源〔
2016
〕
1602
号;跨省
置换产能的,由新建煤
矿向关闭退出煤矿在职工安置或资金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支持,关<
/p>
闭煤矿与新建煤在不同省(区、市)的,签订协议进行交换的产
能
指标按照发改能源〔
2016
〕
160
2
号等文件
折算产能后的
130%
p>
计算
。鼓励兼并重组,主体企业使用煤矿项目使用兼并煤矿项目
p>
产能指标,标按照发改能源〔
2016
〕<
/p>
1602
号等文件
折算产能后的
130%
计算。
鼓励已核准煤矿承担过剩产能化
解任务,
国发
〔
2016
〕
7
< br>号文下发前核准的煤矿项目核准煤矿使用其他企业产能指标的,
指标按照发改能源
〔
2016
〕
1602
号等文件
折算产能后的
130%
计
算。
超出全国去产能比例的以上
的省(区、市)
,已纳入
2017
~<
/p>
2019
年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实施方案内的关闭退出煤矿,
经企业申
请不享受中央财政奖补资金的,
可作
为实施方案以外的产能置换
指标
使用;
未超出全国去产能比例的以上的省
(区、
市)
< br>,
已纳入
2017
~
2019
年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实施方案内的关闭退出煤矿,
经
企业申请不享受中央财政奖补资金的,
可按
80%
折算后作为实施
方案以外的产能置换指标
使用
(对发改能源〔
2016
〕
1602
号相关
规定作出了调整)
用于置换的实际关闭退出产能(含核减产能)不得小于新建
煤矿项目建设规模。
已纳入年度化解过剩产能实施
方案的并按期关闭退出的煤
矿,
应在次年
6
月
30
日前签订产能置换指标交易
协议,
其中
2016
年已关闭退出的煤
矿,最迟
2017
年
9
月
30
日签订产能置换指标
交
易协议,
预期为签订的退出煤矿产能指标作废,
不能用于置换。
2017
年
6
月
30
号之前签订产能置换指标交易协议并上报产能置
换方案的,本通知第
2
、
3
、
4
、
5
条规定的
130%
折算比例可提高
p>
为
150%
。
七、
2
01
70424
发改运行〔
2017
〕
p>
763
号
-
关于做
好符合条件
的优质产能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的通知
(一)
证照齐全有效、已经形成生产
能力超过设计
(
核定
)
生
产能力且正常生产的露天煤矿和低瓦斯矿井,在承担相应产能减
量置换的情况下,可以依照相关标准和程序,向负责煤矿生产能
力核定工作的
部门
提出核增生产能力的申请
。
(二)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煤矿,不
得申请核增生产能力:
灾害严重
(
高瓦
斯、
煤与瓦斯突出、
冲击地压、
水文地
质类型复杂、
极复杂矿井
)
的;产能低
于国发〔
2016
〕
7
号文件所确定引导退出
矿井规模的;已核减产能用于产能减量置换的;非综合机
械化开
采的;采掘工作面个数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
;<
/p>
低瓦斯矿井
中,开采同一煤层的相邻矿井为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
矿并的;
矿井提高产能导致煤矿瓦斯等级提高的;列入
2017
-2020
年去产
能退出规划的;近
3
年内发生过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存
在接替紧张,
“三量”达不到规定等重大事故隐患的。
(三)
申请核增生产能力的煤矿,<
/p>
制定产能置换方案,
严格
实施产能减量置
换要求。置换、淘汰退出的煤矿产能不小于核增
产能的
110%
。核增产能的煤矿属于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和
特级安全高效
矿井
(
露天
)
的,置换、淘汰退出的煤矿产能不小于
核增产能的
100%
p>
。
八、
2
0170513
发改运行〔
2017
〕
691
号
-
关于做好
2017
年
钢
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工作的意见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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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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