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防控与失控:清代重惩奸罪与
“
因奸杀夫
”
【出处】《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2
年第
1
期
p>
【关键词】清代;奸罪
【写作年份】
2012
年
【正文】
一、清代妻的奸情犯罪
据郭松义教授
统计,在婚姻类纠纷中,因通奸引起纠纷的,估计占一半到
三
分之二。同时在对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所藏
“
婚姻奸情类
”
档案进行统计后,
他还认为,乾隆年间,通奸和奸杀案件频发,能看出在当时,男女私通属于社
会上经常可见的、不可忽视的事实。
{1}
这
些统计只包括因奸而引起民事纠纷或
酿成重大刑事案件而被揭
露出来的奸情,真正的通奸数字应该远远大于这一数
字。
笔者通过对《刑案汇览三编》、
《驳案汇编》、《刑部比照加减成案》、
《清代
“
服制
”
命案一刑科题本档
案选编》、《清嘉庆朝刑科题本社会史料辑
刊》等清代刑科档
案的系统梳理,
{2}
发现妻有奸情是清代妻犯夫乃至杀夫的最
主要原因。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清代妻犯夫的方式包括背夫
逃亡、和诱、逼
迫夫自缢身死、告夫、杀夫等五种,究其缘由
,或因生活所迫,或受他人裹挟
,
亦有妻逞凶行恶,而其中最
常见的是妻有奸情与被夫虐待、欺骗、强迫等。
其中,妻有奸
情是妻犯夫乃至杀夫的最主要原因。此外,通过对上述刑科
档
案的梳理
,笔者
还发现,
相比
“
夫
有奸情
”
杀妻而言
,
{3}
“
妻有奸情
”
杀夫
的案件非常多,且在杀夫案中占最大的比例。
{4}
清代妻的奸情犯罪有着其社会
基础
。
清
代统
治
者
基于
对
贞节
的
至
上耍
求
,重
惩
奸
罪,
却
导
致
“
< br>和
奸
”
之妻
“
因奸杀夫
”
< br>行为
的多发。
而且,这种
妻因奸
情
而杀夫或伙
同奸夫杀夫
的模式
对中国人的影响非常深远。那么,是否只要妻有奸情,就必然会发展
为杀夫行
为呢?《大清律例》为防控奸情的重惩奸罪规定是否
会对其产生影响呢?本文
尝试探究清代重惩奸罪与
“
因奸杀夫
”
的内在联系
。
二、防控:《大清律例》重惩奸罪
清代统治者本着
“
俾其畏而
知警,免罹
刑辟
”
的宗旨
,
{5}
试图将《大
< br>清律
例》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清代尤重贞节,对
奸情零容忍,为防控奸情产
生,清代沿袭明律,专门设
“
犯奸
”
律。但是<
/p>
“
唐无此目,奸事在《杂律》中。
p>
《元律》立《奸非》一条,明因之而改此名
”
。
{6}
“
犯奸
< br>”
的律条有
“
犯奸
”
、
“
< br>纵容
妻妾
犯奸
”
、
“
亲属
相奸
”
等,
其中
“
犯
奸
”
条还有
13
条例
文,将
关于
奸事的名目分为和奸、
{7}
刁奸
{8}
与强奸等。这种细致划分的目的在于
“
惩凶
淫而维风化
”
。《大清律例》为防控奸情产生而重惩奸罪,具体表现为:对
女
性不忠贞的惩处扩展至婚前、严惩亲属相奸、鼓励本夫及本
夫本妇有服亲属及
他人捉奸,某些规定甚至不惜冲击尊卑有序的服制。
(
一)对女性不忠贞的惩处扩展至婚前
首先,女性在婚前与他人通奸,父母捉奸仅杀奸妇不受惩处,只是将奸夫
拟徒。如道光元年,
“
苏抚
咨:张还因与徐瑞陇之女贵姐通奸,产生私孩,经
徐瑞陇将女殴死
”
< br>一案,
{9}
张还比照
“
闻奸数日杀死奸妇,奸夫拟徒例
”
,拟
以满徒,徐瑞陇则因忿激致死犯奸之女,所以不受任何惩处。
其次,聘定未婚夫捉奸而杀奸夫,例有减轻治罪专条。女性只要被聘定,
就算尚未被迎娶,也要为未婚夫守贞。乾隆三十四年
“
龙州客民梁亚受与黄宁
嫜通奸、被
卢将捉奸殴伤身死一案
”
中,刑部出于
“
本夫捉奸已属周详,惟已
经聘定尚
未过门成亲之妻、本夫捉奸将奸夫杀死,例无明文。设遇此等案件,
< br>外省问拟易致参差。与其往返驳诘。临事更张,莫若预定科条,易于遵守
”
的
目的,
{10}
建议拟定
“
凡聘定未婚之女与人通奸本
夫杀奸例
”
,即
“
凡聘定未
婚之妻与人通奸,本夫闻知往捉,将奸夫杀死,
审明奸情属实,除已离奸所,
非登时杀死不拒捕奸夫者,仍照
例拟绞外,其登时杀死,及登时逐至门外杀之
者,俱照本夫杀
死已就拘执之奸夫,引夜无故入人家已就拘执而擅杀律拟徒。
其虽在奸所捉获,非登时而杀者,即照本夫杀死已就拘执之奸夫满徒例,加一
等,杖一百、流二千里。如奸夫逞凶拒捕,为本夫格杀,照应捕之人擒拿罪人
格斗致死律,勿论。
”
{11}
此条例只规定了聘定未婚夫捉奸而杀奸夫,而没有
<
/p>
言及杀死奸妇,并且只言及聘定未婚夫捉奸,而未言及其有服亲属杀奸。因此,
薛允升认为:
“
有犯,
殊难援引
……
后有未婚妻因奸谋杀亲夫之例,此处似应
添纂杀死奸妇一层,缘尔时并无杀死奸妇之案,是以亦不立此条例也。
”
{12}
最后,童养未婚夫及其祖父母、父母并有服亲属捉奸而杀,均照已婚妻例
问拟。《
大清律
例
?
p>
刑
律
?
人命
》
“
杀
死奸夫
”
条条例
规定:
“<
/p>
凡童
养未婚
之
妻,与人通奸,本夫及夫之祖父母、父母并有服亲属捉奸,杀死奸夫奸妇者,
均照已婚妻例问拟。
”
如嘉庆二十二年,
“
直督咨:魏九杀死与伊童养未婚妻
高氏通奸之缌麻服侄高风光。査高风光出继高姓,例应归宗。魏九系高
风光缌
麻服叔,因见高风光与童养未婚妻高氏通奸,前往捉拿
,致被挣脱,并不鸣官
究治,辄将高风光擅行杀死
”
一案,
{13}
刑部认为,魏九获奸既离奸所
,杀死
奸夫又非登时,应依
“
童养未婚之妻与人通奸、本夫捉奸、照已婚妻例
”
拟断
,
只不过本夫捉奸、杀死犯奸有服卑幼案件中,如果
卑幼罪不至死,且本夫捉奸
已离奸所、非登时而杀,则于常人
绞罪上减二等,因此魏九被拟处杖一百、徒
三年。
此外,女性未经成婚与未婚夫
通奸的行为,也为清律所禁止。《大清律
例
< br>?
总类》
“
比引律条
”
条条例规定:
“
男女定
婚,未曾过门私下通奸,比依
子孙违犯教令律,杖一百。
p>
”
如道光十四年,福建司
“
提督咨:花连布聘同院
居住之大妞为妻,虽未送给聘
财,惟已经伊母备酒邀大妞之母同饮面议,即与
定婚无异。该
犯不待伊母主令嫁娶,辄私下与大妞通奸,复一同逃出另住
”
,
{14}
律例没有治罪专条,花连布
比依
“
子孙违犯教令律
”
杖一百,仍酌加枷号
一月。
不过,童养夫妻未婚通奸,虽
被律例所禁止,但若被告发,是会被从轻处
理的。如道光二年
广东司现审案,胡六五儿聘定戴张氏之女妞儿为妻,过门童
养
,胡六五儿与妞儿行奸。刑部认为,妞儿毕竟已经过门童养,与未经过门者
有所区别,因此,将胡六五儿依
“
男女定婚,未曾
过门私下通奸,比依子孙违
犯教令,杖一百律
”
减一等,拟杖九十。
{15}
(
二)严惩亲属相奸
亲属
相奸
在清
朝立
法至
严。
《
大清
p>
律例
?
刑
律
?
犯奸
》
“
亲属
相奸
”
律
条
规定:
“……
p>
若
奸从
祖祖
母、(
祖)
姑、
从祖伯
叔母
、(
从祖伯
叔)
姑、
从父
姊妹、母之姊妹及
兄弟妻、兄弟子妻者,(奸夫、奸妇)各(决)绞。(惟出
嫁
祖姑、从祖伯叔姑,监候绞。)强者,(奸夫决)斩。(惟强奸小功、再从
姊妹、堂侄女、侄孙女出嫁降服者,监候斩。若奸妻之亲生母者,以缌麻亲论
之太轻,还比依母之姊妹论。)若奸父祖妾、伯叔母、姑、姊妹、子孙之妇,
兄弟之女者,(奸夫、奸妇)各(决)斩。(强者,奸夫决斩。)<
/p>
”
该条例还
规
定:
“
凡奸同宗无
服之亲,及
无服亲之妻者
,各枷号四十
日,杖一百
。
”
亲
属相奸的律例表明:亲属相奸,血缘关系越近,服制越近,处罚就越重,而且,
尊卑亲属要重于同辈亲属。张中秋教授曾经对汉唐宋元明清的亲属相奸法律列
表做出比较,
{16}
可以从中看出清律对亲属相奸罪惩处的明显加重。
此外,
亲属相奸律,
“
女不言出嫁,男不言出继,则出嫁仍依在室论,
出
继仍依本宗论矣。一重则无不重,律之体例也。
”
{17}
然而,清代统治者并非
p>
一开始就是
“
出继仍依本宗论
”
,在嘉庆年间,男子出继以后与本宗亲属有犯,
要照降服科罪。如嘉庆二十三年,
“
晋
抚题:李喜成与降服缌麻服婶李张氏通
奸,致氏服毒身死
”
一案,刑部认为:
“
例内并无为人后者与本宗小功服婶
通
奸作何治罪明文,查子之出继于本宗服制,皆降一等,与女
之出嫁同。其于本
宗亲属有犯,应照降服科罪,亦与女之出嫁
,于母家亲属有犯同。
”
{18}
李喜
成被比照
“
奸出
嫁祖姑
从祖
伯叔姑
律
”
拟
以绞候
。道光
之后
p>
,才严
格适用
“
出
继仍依本宗论
”
。如
道光九年,
“
广西抚咨:周<
/p>
文元因与胞
弟之妻陈氏商
约和
奸未成败露,致陈氏羞愧自尽
”
一案,刑部认为,周文元虽出继胞伯为嗣,惟
亲属相奸,并无因出继与本宗有犯降等明文,应仍以本宗论,因此,周文元依
“
亲属和奸、律应死
罪者、若调
奸未成杖一百
、流三千里例
”
杖一百,流
三千
里。
{19}
从这里也可看出清代统治者愈加注重对亲属相奸的惩处。
p>
(
三)律例鼓励捉奸
清代统治者为重惩奸罪,不惜将由其掌控的生杀大权下放,以勿论或减等
p>
罪罚的方式赋予本夫、本夫本妇有服亲属及他人在特定情形下捉奸杀奸之权。
薛允升对
“
杀死奸
夫
”
条颇
有微词
,他认
为:
“
《
p>
唐律》
无此名
目,不
为无见
。
窃谓妻犯奸淫,即在应出
之列,不出之而遽杀之,安能免罪耶?律于出妻之法,
最为详
备,非但意存忠厚,亦且保全人命不少,此法不行,而杀奸之例日益增
多,甚至尊卑相犯,骨肉残杀,有弟杀兄、侄杀叔者,又有杀及伯叔母、胞姑、
胞姊者,皆纷纷纂入例内,而轻重亦不得其平,刑章安得不烦耶。
”
{20}
通过对《大清律例<
/p>
?
刑律
?
人命》
“
杀死奸夫
”
律条与条例的分析,可以
清晰地看出清律对本夫、本夫本妇有
服亲属及他人捉奸杀奸的态度。律例鼓励
捉奸,本夫非纵奸情
形下,奸所登时杀死奸夫奸妇勿论,因为
“
杀奸各例重在
登时,原其忿激之情,仓猝之际,刻不容缓,故本夫得予勿论。
p>
”
{21}
此外,
本夫本妇有服亲属捉
奸而杀减等惩处,他人被有服亲属纠往捉奸非折伤勿论,
折伤
以上减等处罚等。然而,清代统治者也考虑到这些权利的存在,可能会引
起捉奸之人对奸夫奸妇的滥杀,因此,清律对捉奸杀奸的规定比较全面,刻意
地去平衡鼓励捉奸与擅杀之间的矛盾,本夫、本夫本妇有服亲属或是他人捉奸
的罪罚层次分明,依据同时或单独、登时或非登时、奸所或非奸所、加功
或不
加功、本夫纵奸与否及奸夫是否供认不讳等情节,惩处亦
有不同。这说明清代
统治者对奸情零容忍,赋予捉奸人杀奸之
权,但又不想开启滥杀之风有必然的
联系。
(
四
)律例若干条文对尊卑有序服制的冲击
《大清律例》
建构在五服制度的基础之上,
而五服制度所据以确立的理念
框架就是儒家学说的伦理观,全部亲属关系都是以男性血缘关系为纽带兼及
姻
亲而建立。然而,为了重惩奸罪,律例的若干规定不惜对服
制造成冲击。
第一,将《大清律例
?
刑律
?
人命》
“
谋杀祖父母父母
”
律条所规定的
p>
“
凡人杀伤尊长
”
与《大清律例
?
刑律
?
人命》
“
杀死奸夫
”
条条例所规定的
“
本夫或本夫本妇有服亲属捉奸,若奸夫为本夫有服尊亲属
”
p>
进行比较,则可
明显地看出,为重惩奸罪
,律例对本夫及本夫本妇有服亲属杀伤犯奸尊长,或
予勿论,或予减等惩处。
清律为重惩
奸罪,不惜冲击作为《大清律例》之构建基础的服制。例如,
因尊长犯奸,本夫及本夫本妇有服亲属捉奸而杀,同凡人谋杀尊长相比,处罚
轻到了极致。从对杀害期亲的已行行为来看,凡人即要斩立决,而本夫、本夫
本妇有服亲属则勿论,从五刑之首的死刑到不予惩处,为重惩奸情,清律似乎
p>
淡忘了服制的约束;另外,杀死期亲,凡人凌迟,本夫、本夫本妇
有服亲属捉
奸而杀则斩监候;杀死功亲,凡人斩立决,而本夫
仅拟杖一百、流三千里,本
夫本妇有服亲属拟斩监候;杀死缌
麻亲,凡人斩立决,而本夫仅拟杖一百、流
二千里,本夫本妇
有服亲属则登时杖一百、流三千里,非登时才拟斩立决。由
此
可见,同样的杀伤行为,因为犯奸之人是否尊长,杀奸之人受到的惩罚是死
或不死,凌迟处死或杖流之刑的天壤之别。
< br>第二,特定情形下,女性无论出嫁或在室,受同等惩处。从《大清律
例
?
丧服图》可知,未嫁女及已嫁被出而返在室者
,均为父母服斩衰丧。出嫁
女则降为期丧。女子出嫁为母家各
亲降服,母家各亲亦为出嫁女降服。这些均
符合女性
“
未嫁从父,出嫁从夫
”
的观念。但是,为重惩奸罪,《大清律
例
< br>?
刑律
?
人命》
“
威逼人致死
”
条条例规定:
“
若妇女与人通奸,致并未纵
容之父母一经见闻,杀奸不遂,羞忿自尽者,无论出嫁、在室,俱拟绞立决。
< br>”
-
-
-
-
-
-
-
-
-
上一篇:2015年6月大学英语六级考试真题三
下一篇:城南旧事心得体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