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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控与失控:清代重惩奸罪与“因奸杀夫”失

作者:高考题库网
来源:https://www.bjmy2z.cn/gaokao
2021-03-04 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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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4日发(作者:blackmail)


防控与失控:清代重惩奸罪与



因奸杀夫




【出处】《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2


年第


1




【关键词】清代;奸罪



【写作年份】


2012




【正文】



一、清代妻的奸情犯罪



据郭松义教授 统计,在婚姻类纠纷中,因通奸引起纠纷的,估计占一半到



三 分之二。同时在对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所藏



婚姻奸情类



档案进行统计后,



他还认为,乾隆年间,通奸和奸杀案件频发,能看出在当时,男女私通属于社



会上经常可见的、不可忽视的事实。


{1}


这 些统计只包括因奸而引起民事纠纷或



酿成重大刑事案件而被揭 露出来的奸情,真正的通奸数字应该远远大于这一数



字。



笔者通过对《刑案汇览三编》、 《驳案汇编》、《刑部比照加减成案》、



《清代



服制



命案一刑科题本档 案选编》、《清嘉庆朝刑科题本社会史料辑



刊》等清代刑科档 案的系统梳理,


{2}


发现妻有奸情是清代妻犯夫乃至杀夫的最



主要原因。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清代妻犯夫的方式包括背夫 逃亡、和诱、逼



迫夫自缢身死、告夫、杀夫等五种,究其缘由 ,或因生活所迫,或受他人裹挟


,


亦有妻逞凶行恶,而其中最 常见的是妻有奸情与被夫虐待、欺骗、强迫等。



其中,妻有奸 情是妻犯夫乃至杀夫的最主要原因。此外,通过对上述刑科



档 案的梳理


,笔者


还发现,


相比




有奸情



杀妻而言



{3}



妻有奸情



杀夫



的案件非常多,且在杀夫案中占最大的比例。


{4}


清代妻的奸情犯罪有着其社会



基础




代统


< p>


基于



贞节

< p>



上耍



,重




罪,





< br>和




之妻



因奸杀夫


< br>行为


的多发。


而且,这种


妻因奸 情


而杀夫或伙


同奸夫杀夫


的模式



对中国人的影响非常深远。那么,是否只要妻有奸情,就必然会发展 为杀夫行



为呢?《大清律例》为防控奸情的重惩奸罪规定是否 会对其产生影响呢?本文



尝试探究清代重惩奸罪与

< p>


因奸杀夫



的内在联系 。



二、防控:《大清律例》重惩奸罪



清代统治者本着



俾其畏而

< p>
知警,免罹


刑辟



的宗旨



{5}


试图将《大

< br>清律



例》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清代尤重贞节,对 奸情零容忍,为防控奸情产



生,清代沿袭明律,专门设



犯奸



律。但是< /p>



唐无此目,奸事在《杂律》中。



《元律》立《奸非》一条,明因之而改此名




{6}



犯奸

< br>”


的律条有



犯奸





< br>纵容


妻妾


犯奸





亲属


相奸



等,


其中






条还有


13


条例


文,将


关于



奸事的名目分为和奸、


{7}


刁奸


{8}


与强奸等。这种细致划分的目的在于



惩凶



淫而维风化



。《大清律例》为防控奸情产生而重惩奸罪,具体表现为:对 女



性不忠贞的惩处扩展至婚前、严惩亲属相奸、鼓励本夫及本 夫本妇有服亲属及



他人捉奸,某些规定甚至不惜冲击尊卑有序的服制。



(


一)对女性不忠贞的惩处扩展至婚前



首先,女性在婚前与他人通奸,父母捉奸仅杀奸妇不受惩处,只是将奸夫



拟徒。如道光元年,



苏抚 咨:张还因与徐瑞陇之女贵姐通奸,产生私孩,经



徐瑞陇将女殴死



< br>一案,


{9}


张还比照



闻奸数日杀死奸妇,奸夫拟徒例



,拟



以满徒,徐瑞陇则因忿激致死犯奸之女,所以不受任何惩处。



其次,聘定未婚夫捉奸而杀奸夫,例有减轻治罪专条。女性只要被聘定,



就算尚未被迎娶,也要为未婚夫守贞。乾隆三十四年



龙州客民梁亚受与黄宁



嫜通奸、被 卢将捉奸殴伤身死一案



中,刑部出于



本夫捉奸已属周详,惟已



经聘定尚 未过门成亲之妻、本夫捉奸将奸夫杀死,例无明文。设遇此等案件,


< br>外省问拟易致参差。与其往返驳诘。临事更张,莫若预定科条,易于遵守





目的,


{10}


建议拟定



凡聘定未婚之女与人通奸本 夫杀奸例



,即


凡聘定未



婚之妻与人通奸,本夫闻知往捉,将奸夫杀死, 审明奸情属实,除已离奸所,



非登时杀死不拒捕奸夫者,仍照 例拟绞外,其登时杀死,及登时逐至门外杀之



者,俱照本夫杀 死已就拘执之奸夫,引夜无故入人家已就拘执而擅杀律拟徒。



其虽在奸所捉获,非登时而杀者,即照本夫杀死已就拘执之奸夫满徒例,加一



等,杖一百、流二千里。如奸夫逞凶拒捕,为本夫格杀,照应捕之人擒拿罪人


格斗致死律,勿论。



{11}


此条例只规定了聘定未婚夫捉奸而杀奸夫,而没有


< /p>


言及杀死奸妇,并且只言及聘定未婚夫捉奸,而未言及其有服亲属杀奸。因此,

< p>


薛允升认为:



有犯, 殊难援引


……


后有未婚妻因奸谋杀亲夫之例,此处似应



添纂杀死奸妇一层,缘尔时并无杀死奸妇之案,是以亦不立此条例也。



{12}



最后,童养未婚夫及其祖父母、父母并有服亲属捉奸而杀,均照已婚妻例


< p>
问拟。《


大清律



?




?


人命





死奸夫



条条例


规定:


“< /p>


凡童


养未婚




妻,与人通奸,本夫及夫之祖父母、父母并有服亲属捉奸,杀死奸夫奸妇者,

< p>


均照已婚妻例问拟。



如嘉庆二十二年,



直督咨:魏九杀死与伊童养未婚妻



高氏通奸之缌麻服侄高风光。査高风光出继高姓,例应归宗。魏九系高 风光缌



麻服叔,因见高风光与童养未婚妻高氏通奸,前往捉拿 ,致被挣脱,并不鸣官



究治,辄将高风光擅行杀死




一案,


{13}


刑部认为,魏九获奸既离奸所 ,杀死



奸夫又非登时,应依



童养未婚之妻与人通奸、本夫捉奸、照已婚妻例


拟断


,


只不过本夫捉奸、杀死犯奸有服卑幼案件中,如果 卑幼罪不至死,且本夫捉奸



已离奸所、非登时而杀,则于常人 绞罪上减二等,因此魏九被拟处杖一百、徒



三年。



此外,女性未经成婚与未婚夫 通奸的行为,也为清律所禁止。《大清律



< br>?


总类》



比引律条

< p>


条条例规定:



男女定 婚,未曾过门私下通奸,比依



子孙违犯教令律,杖一百。



如道光十四年,福建司



提督咨:花连布聘同院



居住之大妞为妻,虽未送给聘 财,惟已经伊母备酒邀大妞之母同饮面议,即与



定婚无异。该 犯不待伊母主令嫁娶,辄私下与大妞通奸,复一同逃出另住





{14}


律例没有治罪专条,花连布 比依



子孙违犯教令律



杖一百,仍酌加枷号



一月。



不过,童养夫妻未婚通奸,虽 被律例所禁止,但若被告发,是会被从轻处



理的。如道光二年 广东司现审案,胡六五儿聘定戴张氏之女妞儿为妻,过门童



养 ,胡六五儿与妞儿行奸。刑部认为,妞儿毕竟已经过门童养,与未经过门者


< p>
有所区别,因此,将胡六五儿依



男女定婚,未曾 过门私下通奸,比依子孙违



犯教令,杖一百律



减一等,拟杖九十。


{15}



(


二)严惩亲属相奸


< p>
亲属


相奸


在清


朝立


法至


严。



大清


律例


?




?


犯奸




亲属


相奸






规定:


“……



奸从


祖祖


母、(


祖)


姑、


从祖伯


叔母


、(


从祖伯


叔)


姑、


从父



姊妹、母之姊妹及 兄弟妻、兄弟子妻者,(奸夫、奸妇)各(决)绞。(惟出



嫁 祖姑、从祖伯叔姑,监候绞。)强者,(奸夫决)斩。(惟强奸小功、再从


< p>
姊妹、堂侄女、侄孙女出嫁降服者,监候斩。若奸妻之亲生母者,以缌麻亲论



之太轻,还比依母之姊妹论。)若奸父祖妾、伯叔母、姑、姊妹、子孙之妇,



兄弟之女者,(奸夫、奸妇)各(决)斩。(强者,奸夫决斩。)< /p>



该条例还



规 定:



凡奸同宗无


服之亲,及


无服亲之妻者


,各枷号四十


日,杖一百






属相奸的律例表明:亲属相奸,血缘关系越近,服制越近,处罚就越重,而且,



尊卑亲属要重于同辈亲属。张中秋教授曾经对汉唐宋元明清的亲属相奸法律列



表做出比较,


{16}

可以从中看出清律对亲属相奸罪惩处的明显加重。



此外, 亲属相奸律,



女不言出嫁,男不言出继,则出嫁仍依在室论, 出



继仍依本宗论矣。一重则无不重,律之体例也。

< p>



{17}


然而,清代统治者并非



一开始就是



出继仍依本宗论



,在嘉庆年间,男子出继以后与本宗亲属有犯,



要照降服科罪。如嘉庆二十三年,



晋 抚题:李喜成与降服缌麻服婶李张氏通



奸,致氏服毒身死




一案,刑部认为:



例内并无为人后者与本宗小功服婶 通



奸作何治罪明文,查子之出继于本宗服制,皆降一等,与女 之出嫁同。其于本



宗亲属有犯,应照降服科罪,亦与女之出嫁 ,于母家亲属有犯同。




{18}


李喜



成被比照



奸出


嫁祖姑


从祖


伯叔姑



< p>


以绞候


。道光


之后


,才严


格适用





继仍依本宗论


。如


道光九年,



广西抚咨:周< /p>


文元因与胞


弟之妻陈氏商


约和

< p>


奸未成败露,致陈氏羞愧自尽




一案,刑部认为,周文元虽出继胞伯为嗣,惟



亲属相奸,并无因出继与本宗有犯降等明文,应仍以本宗论,因此,周文元依




亲属和奸、律应死


罪者、若调


奸未成杖一百


、流三千里例



杖一百,流


三千



里。


{19}


从这里也可看出清代统治者愈加注重对亲属相奸的惩处。



(


三)律例鼓励捉奸



清代统治者为重惩奸罪,不惜将由其掌控的生杀大权下放,以勿论或减等



罪罚的方式赋予本夫、本夫本妇有服亲属及他人在特定情形下捉奸杀奸之权。



薛允升对



杀死奸




条颇


有微词


,他认


为:




唐律》


无此名


目,不


为无见




窃谓妻犯奸淫,即在应出 之列,不出之而遽杀之,安能免罪耶?律于出妻之法,



最为详 备,非但意存忠厚,亦且保全人命不少,此法不行,而杀奸之例日益增



多,甚至尊卑相犯,骨肉残杀,有弟杀兄、侄杀叔者,又有杀及伯叔母、胞姑、



胞姊者,皆纷纷纂入例内,而轻重亦不得其平,刑章安得不烦耶。



{20}



通过对《大清律例< /p>


?


刑律


?


人命》



杀死奸夫



律条与条例的分析,可以



清晰地看出清律对本夫、本夫本妇有 服亲属及他人捉奸杀奸的态度。律例鼓励



捉奸,本夫非纵奸情 形下,奸所登时杀死奸夫奸妇勿论,因为



杀奸各例重在



登时,原其忿激之情,仓猝之际,刻不容缓,故本夫得予勿论。



{21}


此外,



本夫本妇有服亲属捉 奸而杀减等惩处,他人被有服亲属纠往捉奸非折伤勿论,



折伤 以上减等处罚等。然而,清代统治者也考虑到这些权利的存在,可能会引



起捉奸之人对奸夫奸妇的滥杀,因此,清律对捉奸杀奸的规定比较全面,刻意



地去平衡鼓励捉奸与擅杀之间的矛盾,本夫、本夫本妇有服亲属或是他人捉奸

< p>


的罪罚层次分明,依据同时或单独、登时或非登时、奸所或非奸所、加功 或不



加功、本夫纵奸与否及奸夫是否供认不讳等情节,惩处亦 有不同。这说明清代



统治者对奸情零容忍,赋予捉奸人杀奸之 权,但又不想开启滥杀之风有必然的



联系。



(


四 )律例若干条文对尊卑有序服制的冲击



《大清律例》


建构在五服制度的基础之上,


而五服制度所据以确立的理念



框架就是儒家学说的伦理观,全部亲属关系都是以男性血缘关系为纽带兼及 姻



亲而建立。然而,为了重惩奸罪,律例的若干规定不惜对服 制造成冲击。



第一,将《大清律例


?


刑律


?


人命》



谋杀祖父母父母



律条所规定的




凡人杀伤尊长



与《大清律例


?


刑律


?


人命》



杀死奸夫



条条例所规定的




本夫或本夫本妇有服亲属捉奸,若奸夫为本夫有服尊亲属



进行比较,则可



明显地看出,为重惩奸罪 ,律例对本夫及本夫本妇有服亲属杀伤犯奸尊长,或



予勿论,或予减等惩处。



清律为重惩 奸罪,不惜冲击作为《大清律例》之构建基础的服制。例如,



因尊长犯奸,本夫及本夫本妇有服亲属捉奸而杀,同凡人谋杀尊长相比,处罚



轻到了极致。从对杀害期亲的已行行为来看,凡人即要斩立决,而本夫、本夫


本妇有服亲属则勿论,从五刑之首的死刑到不予惩处,为重惩奸情,清律似乎



淡忘了服制的约束;另外,杀死期亲,凡人凌迟,本夫、本夫本妇 有服亲属捉



奸而杀则斩监候;杀死功亲,凡人斩立决,而本夫 仅拟杖一百、流三千里,本



夫本妇有服亲属拟斩监候;杀死缌 麻亲,凡人斩立决,而本夫仅拟杖一百、流



二千里,本夫本妇 有服亲属则登时杖一百、流三千里,非登时才拟斩立决。由



此 可见,同样的杀伤行为,因为犯奸之人是否尊长,杀奸之人受到的惩罚是死



或不死,凌迟处死或杖流之刑的天壤之别。


< br>第二,特定情形下,女性无论出嫁或在室,受同等惩处。从《大清律


< p>


?


丧服图》可知,未嫁女及已嫁被出而返在室者 ,均为父母服斩衰丧。出嫁



女则降为期丧。女子出嫁为母家各 亲降服,母家各亲亦为出嫁女降服。这些均



符合女性



未嫁从父,出嫁从夫



的观念。但是,为重惩奸罪,《大清律



< br>?


刑律


?


人命》



威逼人致死



条条例规定:



若妇女与人通奸,致并未纵



容之父母一经见闻,杀奸不遂,羞忿自尽者,无论出嫁、在室,俱拟绞立决。

< 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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