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学博士后-江苏大学博士后
西昌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
(
2010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管理,
保证人才培养和学士学位授
予质量,
根据
《中华 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
办法》
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 规
定》
、
《关于下放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批权的通知》< /p>
精神,借鉴
《西昌学院学士学
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
(西学院教
[2007]22
号)在实施过程中的经验教训
,
结合
我院当前和今后一定时期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士学位按专业所属学科门类授予哲 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
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其中一个
相应的学位。
第三条
凡拥护中华人 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品行端正的学位申请者,
都可按本办法申请
学士学位。<
/p>
第二章
学士学位评定组织机构
第四条
p>
成立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任期三年,期满改选,设主任委员
1
人, p>
副主任委员
2-3
人,总人员组成不超过
25
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须报
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备案。
第五条
按二级学院成立学位 评定分委员会,
由各学科中任专业主干课并具
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师组
成,
任期三年,
设主任委员
1
人
(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成员)
,副主任委员
2-3
< p>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7-9
人。各二级学院学位评
定分委员会组成人员须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第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教务处)
,负责办理学位评定
授予工作的具体事宜。
学士学位授予 工作实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二级学院学位
评定分委员会二级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p>
(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1
、制定、颁布、修改学士学位工作实施办法;
2
、审定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名单,作出设立或撤销分委员会 p>
的决定;
3
、审查各二级学院学位 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的学士学位拟授予及拟不授予学
生名单,作出授予、不授予或撤销学士
学位学生名单的决定;
4
、审定、推荐新增设专业的学士学位申报材料;
5
、研究和处理授予学士学位的有关事宜。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1
、起草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
< p>
2
、复核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报送的有关材料,并报院学位评定委员
会;
3
、对审核通过的学士学位获得者 ,组织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4
、开展学士学位工作研究 ,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工作。
(二)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要职责
1
、贯彻执行本办法所规定的授予学士学位的规定和程序,并向校学位评定
委员会报送相应的有关材料;
2
、根据学士学位授予 条件,认真严格审核申请授予学士学位者的资格和条
件,尤其是外语、实践性教学环节、
毕业论文(设计)等各修读模块的学分完成
情况;
3
、对申请者逐一进行初审,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及拟不授予学士学位者的
< br>学生名单,并报送学位办公室;
4
、研究和处理 相关二级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工作中的遗留问题,并根据有关
规定提出初步意见,报校学位
评定委员会审批;
5
、接受本二级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有 异议的学生的复核申请,并进行复议,
复议结果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并转达学生本人。
第七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决定是 否授予申请者学士学位时,
到会委员人
数不应低于应到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
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
过,方可授
予申请者学士学位。
第三章
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第八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1
毕业论文或
毕业设计)
,并取得教学计划规定的相应学分。
2
p>
、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专业主干课平均学分绩点一般不低于
2.0
; 参加
西部计划、
三支一扶、
特设岗位计划和到边远民族地 区工作的普通学生,
专业主
干课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
1. 8
;参加西部计划、三支一扶、特设岗位计划和到边
远民族地区工作的少
数民族学生,专业主干课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
1.6
。
3
、较好地掌握本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
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4
、对外语的要求:
(
1
)非英语专业学生,必须经国家大学英语四级(
CET-4
< p>)考试,考试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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