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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交通大学专业北方民族大学学生管理规定(修订稿)

作者:高考题库网
来源:https://bjmy2z.cn/daxue
2020-11-28 00:26
tags:北方民族大学

大学生活的一天-大学生活的一天

2020年11月28日发(作者:舒新城)


北方民族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2014

5

月修订

)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 p>
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促进


学生德、智、体 、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


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 他有关法律、


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 /p>


研究生、本科生、预科生。


第三条

学校以培养少数民族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

< p>
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治校,


从严管理,健全 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


加强教育相结合,

不断提高管 理水平,构建“质量立校、

人才


强校、科技强校、管理兴校”的管理体制 ,形成“团结进取、


砥砺成才”的校风,

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 可靠接班


人。


第四条

本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

< p>
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及科学发展观重要指导思


想,确立在中 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践


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现中华民族伟大 复兴的共同理想


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民族团结意识具有团


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


宪法、法律、法规 ,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


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 道德品质和


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

< br>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


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

)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 各项活动,使用学


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

)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 内组织、参加学生


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

)

提出合理化意见或建议,通过合理化渠道表达诉


求;


(

)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及助学贷款;


(

)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 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


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 p>


(

)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学生申


诉处理委员会或宁夏回族自治 区教育厅提出申诉;对学校、


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


依法提起诉讼;


(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

)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

)

遵守学校

各项

管理制度;


(

)

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

)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

)

积极参加各类实践、创新、教育活动;


(

)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 费用,

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


学金的相应义务;


(

)

< p>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


德和行为习惯;


(

)

响应国家晚婚晚育号召,履行结婚告知义务;


(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本校录取通

< p>
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


故不能按期入学 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学校

招生部门

请假,


并附有相关证 明,方为有效。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


假或者请假 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


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 ,学校

招生部门

在三个月内按照国


家招生规定组织相关部 门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


册,

取得学籍。

复查 不合格者,

由学校区别情况,

予以处理,


直至取消入学资 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 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


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体检复查患 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

三级


甲等以上医院

(

下同

)

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


格 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


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 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


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 /p>


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指定医院为

:

宁夏医 科大学附属医院、自治区人民医院


(总院、西夏分院)、自治区第三人

民 医院、银川市第一人


民医院、银川市第二人民医院、银川市第三人民医院、解放


军第五医院、宁夏武警总队医院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在两周内办理注册手< /p>


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


定缴纳 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


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申 请助学贷款者需按

相关资助政策及


规定执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

< p>
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

(

以下统称课程

)

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


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学生必须持相关证件 参加学校组


织的任何考核,严格遵守《北方民族大学考试规则》。


第十二条

课程考核 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

(详见


各专业培养方案)


课程考核不及格且未达到退学标准者,必须重修或重新学

< p>
习(任选课可重新选修),经重修或重新学习注册后,方可


参加课程考核。


第十三条

每门课程只给予两次免费考 核

,

即首次考核、


重修考核。课程结束时由学校安排的考 核为首次考核。缓考


视为学生放弃一次免费考核机会。未经批准而不按时参加考


核者,以“旷考”论,考试成绩记“零”分,并注明“旷考”,记入


不及 格门次。

课程考核不及格,

经重修注册后参加重修考核。


重修考核不及格者,必须重新学习,重新学习不限次数,费


用按学分收取。


第十四条

重修及重新学习可以采取降级学习、插班 上


课、学习网络课程和自修等多种形式。一经注册,应在规定


时 间参加学校组织的考核,如有缺考,该课程成绩记“零”分。


第十五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的,

< p>由学校视其


违纪或作弊情节轻重按《北方民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之相关

规定

,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因考试违纪

< p>
或作弊以零分计的课程,不得重修,只能参加重新学习。


第十六条

对于培养计划中尚未修读的课程,

< p>有一定基础


或已达到其教学要求的学生,可按学校规定程序申请免修。


政治理论课、思想品德课、体育课、专业课、实验课和实践


教学环节不能申请 免修。


申请免修的学生,须在当学期的第一周,向 所在学院上交


“学生免修课程申请表”,经所在学院审查同意后,由学院负


责填写“免修学生报表”报教务处批准。经教务处批准同意免


修的学生名单, 由教务处以“课程免修通知单”的书面形式下


发学生所在学院及任课教师所在教学单位。


依据学生情况不同,免修审批原则如下:


(

)

对外校转入我校学习的学生,按 照校际互认学分的


协议办理。


(

)

其他申请免修的学生,须办理免 修考试注册登记并


参加免修考核。考核通过,获得免修资格,并按实际分数记

< p>
载成绩,取得该门课程学分。考核不通过,不得免修,免修


考核一般于第三 周进行。


(

)

凡留 (降)级、试读的学生

因延长学习时间,编


入下一年级 学习者,对已修读且合格的课程也可申请免修。


学生须在开学两周内向所在学院递交该学 期的“学生免修课


程申请表”,经批准并认定成绩后方可免修,记载学分。


研究生课程免修遵照

《北方民族大学关于攻读硕士学位


研究生课程免修事宜的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学生毕业设计

(论文)

资格和毕业答辩资格的


取得按

《北方民族大学本科毕业设计

(论文)

工作暂行办法》


执行,

毕业设计

(论文)

和答辩资格由所属学院毕业设计

(论


文)指导委员会认证,并报教务处备案。研究生毕业论文按


照《北方民族大学硕士研究生 学位论文工作的暂行规定》执


行。


第十八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

鉴定,

由各学院负责,


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 ,


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填写《北方民族大学学年鉴定


表》 ,归入本人档案。


学生体育课的成 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


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九条

学生可以 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


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 的


课程成绩

(

学分

)< /p>

应于每学年结束后报教务处或研究生处审


核后予以承认。每年

5

月份进行毕业生资格审查,在外校修


读的毕业班学生的成绩应在其毕 业资格审查前报教务处,否


则,按不合格论处。


第二十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


应当根据《北方民族大学学生考勤办法》履行请假手续并获


得批 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给予批评教育,按照

《北方民


族大学学生违纪处 分规定》

执行。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可以按《北方民族大学本科学生转专

< p>
业规定》的规定申请在校内转专业。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


意,必要时可以适当 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二条

被我校录取

的学

生一 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


业。学生确有特长或患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


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学校一般不受理研究生转学、转专业申请,如确有特殊


原因,应提请导师同意,经 研究生处审核,报学校批准。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

)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

)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 学校转入上一批


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

)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

)

本科三年级及其以上者;


(

)

应予退学的;


(

)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四条

学生转学,按下列办法办理:


(

)

学生转入自治区内其他学校者, 经两校同意后,报


自治区教育厅审批。


(

)

跨地 区转学,由拟转出校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


市)教育行政部门报告,转出省(自治区、 直辖市)教育行


政部门向转入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函商,转


入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转入校意见同意


后函复,并抄送转 入校所在地区公安部门。


学生的转学手续,应在每学期期末办理。


(

< p>三

)

其他学校被批准转入

我校的学

生编入与原 专业对应


的专业学习。学生在原学校所学课程的成绩由教务处审查认

定并记载成绩和学分。与我校对应专业培养方案不一致的课


程,必须修读。


本校学生申请转出的应提供相关证明并填写《北方民族大< /p>


学学籍异动表》,待学校批准后,由各学院出具思想鉴定,


教务处 出具成绩单,招生办公室提供招生录取底册复印件并


加盖印章后,交学生处办理相关手续 。


第二十五条

< /p>

经批准转专业和转入我校的学生应按转入专


业当年学费标准缴纳学费及其它 费用。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六条

我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本科学生在


校学习的年限为三至六年

(

含休学

)

。研究生在校学习的年限


为二至四年

(

含休学

)


第二十七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需


填写《北方民族大学学籍异动表》 报主管校领

导批准后,方


可以休学。每次休学原则上为一年

,

各类学生在校期间

,

累计


休学时间不 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八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

含中国人民


武装警察部队

)

,学校保留其学籍 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九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

< p>
留其学籍。

休学期间,学生不享

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


学生患病,其医疗费由学校向医疗保险机构理赔。


享受助学金的研究生,因病休学半年内,助学金照发

.


学生休学当学年,学校按在校就读时间比例收取学费、


住宿费等相关费用。


第三十条

休学学生申请复学,应当于学期 开学前向学


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开具证明,填

< br>写《北方民族大学学籍异动表》

,

经主管校领导批准

,

方可复


学。


休学期间,

< p>如有违法乱纪行为者,

取消学籍,

予以退学。


休学学生复学后应降级编入原专业。当降级无后续专业或

< p>
休学时间不影响学生在原年级继续学习时,由学生本人提出


申请,

填写《北方民族大学学籍异动表》报

主管校领导研究


决定。



第五节

升级、跳级、留(降)级与试读


第三十一条

升级:学生学完本专业本学年培养方案规< /p>


定的全部课程,

经考核成绩合格,

获得规定学分,

准予升级。


第三十二条

跳级:

平均学分绩点达到

3.0

及以上的优秀


学 生,

可申请跳级,

学校按高年级的培养方案对其进行考核,


考核合格,

经学校批准,

允许办理免修并跳级

,

申请跳级的学


生要在每学年的第一学期的第一周内提出申请

,

< p>第三周进行


考核。在正常学习期间,同时又修读本专业高年级课程,考


试合格,累计学分达到升级标准的,也可申请跳级。


第三十三条

留(降)级:

< p>未达到退学条件的学生,因


学习困难或未达到毕业条件或有其他特殊情况,可申请留


(降)级,延长学习时间。申请留(降)级的学生必须在每

南京理工大学土木工程-南京理工大学土木工程


回归之旅大学篇-回归之旅大学篇


山东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山东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


海南大学教师待遇-海南大学教师待遇


出省上大学-出省上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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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卡州立大学排名-北卡州立大学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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