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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大学3a上海对外经贸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试行.doc

作者:高考题库网
来源:https://bjmy2z.cn/daxue
2020-11-28 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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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公共浴室-清华大学公共浴室

2020年11月28日发(作者:惠浴宇)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管理,

根据

《中华人民共


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国务院令第

372

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

20

号)、《教育部关于


当前中外合作办学若干问题的意见》(教 外综[

2006

5

号)、《教

< br>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外合作办学秩序的通知》(教外综

[2007]14


号)、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中外合作办学质量保障工作

的意见》(教外办学〔

2013

91

号)、 《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


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

[2016 ]31

号)、《关于加强高校


中外合作办学党的建设工作的通知》(中组 发

[2017]13

号)等法律


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 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管理办 法中所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指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 p>《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


施办法》,经上级有关部门审批通过的我校与 国(境)外教育机构以


不设立教育机构的方式,在学科、专业、课程等方面合作开展的以 中


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


第二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应根据《关于加强高校中外合 作办学党


的建设工作的通知》(中组发

[2017]13

号)要求,全面落实党建和


思想政治工作。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应切实加强 和改善党的领导,

全面


提升思想政治工作水平,

全面贯彻 党的教育方针,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


1



方向,以立德树人为根本,

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以社会主义核心

< p>
价值观为引领,切实抓好各方面基础性建设和基础性工作。


第三条

根据国家中外合作办学的政策要求,

鼓励在国家急需、薄


弱和空白的学科领域,

以及先进制造业、< /p>

现代农业和战略新兴产业等


领域,

与外国教育机构确具优势 的学科专业开展中外合作办学。

国家


严控已有相当规模的商科、

管理学科、

国家控制布点学科的中外合作


办学。


第四条

我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所涵盖的学科和领域应避 免重复现


象,

并符合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相关规定。

学校鼓 励有条件的学院本着


引进优质教育资源的原则,引进彰显特色、国内急需、在国际上具有


先进性的课程、师资、教材,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同时,必须对

引进的课程、师资、教材严把意识形态领域的入口关,依据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

政策文件,

建立健全针对思想政治和意识形态的审查制度,


落 实审查责任。


第五条

与我校举办中外 合作办学项目的国(境)外教育机构在其


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教育水平或科研地位应高于或 相当于我校在国内


的教育水平或科研地位。


第六条

根据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实施本科及以上 高等学历


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

要分别依据申办当时的

《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


业目录》、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 和《学位授予和


人才培养学科目录》

有关要求设立专业。

实施专科层次的高等学历教


育和非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

应按照市教 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设立专业。


第二章

立项申请与项目报批


2



第七条

拟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学院与国(境)外教 育机构商


谈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达成初步意向后,须通过

OA

系统提交中外合作


办学项目立项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包括:


1.

(境)

外合作方 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 办学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的办


学主体资格证明;


2.

申办本科及以上层次新项目,外方合作方如已有在 华举办合


作办学项目的,应提供其在办项目列表,列明项目名称、办

学层次、中方合作单位、项目通过教育部年审、评估及认证


情况和相关证明;


3.

申办本科及以上层次新项目,外方合作 方如已有在华举办合


作办学机构的,应提供该机构情况介绍,包括机构名称、中


方合作单位、机构章程、机构通过教育部年审、评估及认证


情况和相关证 明,机构所开展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情况(项


目情况列表说明,内容见第四条

< p>2

的有关规定);


4.

立项报告:应阐明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所具备的条件、


实施方案(内容至少应 包括拟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名称、人


才培养方案、课程体系设置、师资及管理人员配备与 落实、


教学质量保障、教育教学考核要求、学历证书的颁发、项目


实施物质条件配备与落实、财务安排及管理办法)及预期收


益和效果。


第八条

学校各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学院提交的材料对拟 开展的中


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合规性等,在

OA

系统中提出评


估意见。


第九条

立项申请通过各相关职能部门评估后,由分管教 学工作校


领导签署意见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由拟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 学院


3



为主汇报拟设立的中外合作 办学项目情况,

必要时可要求相关职能部


门一并列席校长办公会。


第十条

经校长办公会议审批通过立项后,拟 开展中外合作办学的


学院应与外方磋商拟定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 作办学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

规定的中外合作办学


协议,

并按照

《上海对外经贸 大学合同管理办法》

完成协议的审核、


签署、备案、存 档等工作。


中外合作办学协议应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署。

根据

《上海对外经


贸大学合同管理办法》,学校法定代表人授权其他人 签署协议的,应


通过书面署授权委托书进行授权委托。


第十一条

在与外方合作方签订合作协议后,相关学院应 按照教育部


和上海市教委关于申请新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有关规定,

及 时向有


关上级主管部门报批合作项目。

相关学院应按照有关规定准备申办 中


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申请材料,

并在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时限内,

通过


OA

系统提交报批材料,经国际交流处审核、分管外事工作 校领导审


批后,

在国际交流处的统筹组织下,

完成向上级 部门报批中外合作办


学项目的工作。


第三章

项目延期


第十二条

项目延期的前提条件是中、

外方项目合作的条件未出现


实质性变化。

一般来说,

实质 性变化主要包括合作方、

项目办学层次、


项目专业设置、

教育证书及学历学位授予、

项目财务收支等方面的变


化。凡是合作的条件 出现实质性变化的,应视为新办项目,重新进行


立项和报批。


第十三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协议期届满,相关学院可 通过

OA


统提交请示报告,

向学校提出 项目延期的建议。

请示报告中应说明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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