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公共浴室-清华大学公共浴室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管理,
根据
《中华人民共
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国务院令第
372
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
20
号)、《教育部关于
当前中外合作办学若干问题的意见》(教
外综[
2006
]
5
号)、《教
< br>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外合作办学秩序的通知》(教外综
[2007]14
号)、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中外合作办学质量保障工作
的意见》(教外办学〔
2013
〕
91
号)、 《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
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
[2016 ]31
号)、《关于加强高校
中外合作办学党的建设工作的通知》(中组
发
[2017]13
号)等法律
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
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管理办 法中所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指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施办法》,经上级有关部门审批通过的我校与
国(境)外教育机构以
不设立教育机构的方式,在学科、专业、课程等方面合作开展的以
中
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
第二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应根据《关于加强高校中外合 作办学党
的建设工作的通知》(中组发
[2017]13
号)要求,全面落实党建和
思想政治工作。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应切实加强 和改善党的领导,
全面
提升思想政治工作水平,
全面贯彻 党的教育方针,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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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向,以立德树人为根本,
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以社会主义核心
< p>价值观为引领,切实抓好各方面基础性建设和基础性工作。
第三条
根据国家中外合作办学的政策要求,
鼓励在国家急需、薄
弱和空白的学科领域,
以及先进制造业、< /p>
现代农业和战略新兴产业等
领域,
与外国教育机构确具优势 的学科专业开展中外合作办学。
国家
严控已有相当规模的商科、
管理学科、
国家控制布点学科的中外合作
办学。
第四条
我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所涵盖的学科和领域应避 免重复现
象,
并符合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相关规定。
学校鼓 励有条件的学院本着
引进优质教育资源的原则,引进彰显特色、国内急需、在国际上具有
先进性的课程、师资、教材,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同时,必须对
引进的课程、师资、教材严把意识形态领域的入口关,依据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
p>
政策文件,
建立健全针对思想政治和意识形态的审查制度,
落
实审查责任。
第五条
与我校举办中外 合作办学项目的国(境)外教育机构在其
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教育水平或科研地位应高于或
相当于我校在国内
的教育水平或科研地位。
第六条
根据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实施本科及以上 高等学历
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
要分别依据申办当时的
《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
业目录》、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 和《学位授予和
人才培养学科目录》
有关要求设立专业。
实施专科层次的高等学历教
育和非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
应按照市教 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设立专业。
第二章
立项申请与项目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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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拟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学院与国(境)外教 育机构商
谈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达成初步意向后,须通过
OA
系统提交中外合作
办学项目立项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包括:
1.
国
(境)
外合作方 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
办学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的办
学主体资格证明;
2.
申办本科及以上层次新项目,外方合作方如已有在 华举办合
作办学项目的,应提供其在办项目列表,列明项目名称、办
学层次、中方合作单位、项目通过教育部年审、评估及认证
情况和相关证明;
3.
申办本科及以上层次新项目,外方合作 方如已有在华举办合
作办学机构的,应提供该机构情况介绍,包括机构名称、中
方合作单位、机构章程、机构通过教育部年审、评估及认证
情况和相关证
明,机构所开展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情况(项
目情况列表说明,内容见第四条
的有关规定);
4.
立项报告:应阐明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所具备的条件、
实施方案(内容至少应
包括拟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名称、人
才培养方案、课程体系设置、师资及管理人员配备与
落实、
教学质量保障、教育教学考核要求、学历证书的颁发、项目
实施物质条件配备与落实、财务安排及管理办法)及预期收
益和效果。
第八条
学校各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学院提交的材料对拟 开展的中
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合规性等,在
OA
系统中提出评
估意见。
第九条
立项申请通过各相关职能部门评估后,由分管教 学工作校
领导签署意见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由拟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 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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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主汇报拟设立的中外合作
办学项目情况,
必要时可要求相关职能部
门一并列席校长办公会。
第十条
经校长办公会议审批通过立项后,拟 开展中外合作办学的
学院应与外方磋商拟定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 作办学条例》
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
规定的中外合作办学
协议,
并按照
《上海对外经贸 大学合同管理办法》
,
完成协议的审核、
签署、备案、存
档等工作。
中外合作办学协议应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署。
根据
《上海对外经
贸大学合同管理办法》,学校法定代表人授权其他人
签署协议的,应
通过书面署授权委托书进行授权委托。
第十一条
在与外方合作方签订合作协议后,相关学院应 按照教育部
和上海市教委关于申请新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有关规定,
及 时向有
关上级主管部门报批合作项目。
相关学院应按照有关规定准备申办 中
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申请材料,
并在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时限内,
通过
OA
系统提交报批材料,经国际交流处审核、分管外事工作 校领导审
批后,
在国际交流处的统筹组织下,
完成向上级 部门报批中外合作办
学项目的工作。
第三章
项目延期
第十二条
项目延期的前提条件是中、
外方项目合作的条件未出现
实质性变化。
一般来说,
实质 性变化主要包括合作方、
项目办学层次、
项目专业设置、
教育证书及学历学位授予、
项目财务收支等方面的变
化。凡是合作的条件
出现实质性变化的,应视为新办项目,重新进行
立项和报批。
第十三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协议期届满,相关学院可 通过
OA
系
统提交请示报告,
向学校提出 项目延期的建议。
请示报告中应说明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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