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换校长-北京大学换校长
宁
波
大
学
文
件
宁大政〔
2012
〕
156
号
关于印发《宁波大学科技工作经费奖励与
资助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宁波大学科技工作经费奖励
与资助办法》经第
160
次校长
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
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
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宁波大学科技工作经费奖励与资助办法
为进一步调动广大教职工从事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加大科技<
/p>
创新力度,提升科技项目、创新团队、创新平台、科研成果和学
术
活动的层次和水平,增强学校整体竞争力和服务地方能力,尽
快实现“国内一流地方综合
性大学”的发展目标,根据学校实际
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与资助范围、对象及方式
1.
奖励与资助范围包括高级别科技项目、科技创新团队、科
技成果奖励、科技创新
平台、学术论著、成果知识产权和重要学
术交流活动等。
2.
奖励与资助对象为本校在职教职工(指学校事业编制人员
和经学校批准执行事业编制人员工资待遇的非事业编制人员(包
括人事代理和人才派遣人
员))。
3.
对于符合条件的个人或团队、单位,学校 实行经费奖励、
配套、补助、减免等多种资助方式。
二、科技项目的经费配套与补助
1.
对以宁波大学为第一承担单位申请获准的国家科技部、国
家发改委、国防预研和国
家自然科学基金等重大项目,每项给予
20
万元的经费配套。
< p>
2.
对以宁波大学为第一承担单位申请获准的国家科技部、国 p>
家发改委、国防预研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重点项目及国家杰出
青年
科学基金项目,每项给予
15
万元的经费配套。
3.
对以宁波大学为第一承担单位申请获准的国家科技部、国
家
发改委、国防预研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一般项目及优秀青年
科学基金项目,每项给予<
/p>
8
万元的经费配套。
4.
对以宁波大学为第一承担单位申请获准的国家软科学研究
计划重大项目、面上(出版)项
目,每项分别给予
10
万元、
6
万元的经
费配套。
5.
对以宁波大学为第一承担单位申请获准的 国家自然科学基
金主任基金、
天元基金、
理论物理等专项 基金的科学研究类项目,
每项给予
1
万元的经费配套。< /p>
6.
对以宁波大学为第一承担单位申请获准的国家自然科 学基
金会议、交流等非研究类项目,每项给予
1
万元的经 费配套。
7.
对以宁波大学为第一承担单位申请获准的 国家级指导性项
目或自筹经费项目,每项给予
1
万元的经 费补助。
8.
对以宁波大学为联合申报单位申请获准并 有≥
100
万元、
≥
50
万元到校经费的国家级项目,每项分别给予
8
万元和
4
< p>万
元的经费配套。
9.
对 以宁波大学为第一承担单位申请获准的国务院其他各部
委重大科技项目,每项给予
5
万元的经费配套。
10.
对 以宁波大学为第一承担单位申请获准的省重大科技专
项和成果转化工程项目、省自然科学
基金重大(重点)和杰出青
年科学基金全额资助项目,每项给予
4
万元的经费配套。
11.
对以宁波大学为第一 承担单位申请获准的部省级软科学
研究计划重大项目,每项给予
2
万元的经费配套。
12.
经学校审核推荐,< /p>
对以宁波大学为第一承担单位申请获准
部省级联合资助类项目,按照学校与
相关单位签订的协议或规定
要求提供项目经费补助。
< br>13.
学校鼓励与地方企业联合申报国家及部省级重大(重点)
项
目。
对以企业为牵头单位、
宁波大学为技术依托单位
(前三位)< /p>
的联合申报项目,项目主持人为本校教职工并有≥
40%
财 政资助
经费到校的国家级项目和部省级重大项目,经费配套按照以宁波
< br>大学为第一承担单位对待。
14.
科技项目的配 套、
补助经费主要用于项目实施过程中各项
研究费用和科研学术交流等的
补充,其中配套经费还可用于项目
研究人员和研究生的劳务费。
15.
对中途变更依托单位而转出的国家或部省级重大科技项
< br>目,按项目研究年限比例退还学校配套、补助经费。
三、科技创新团队和科技创新平台的经费配套
1.
对以宁波大学为第一承担单位申请获准的国家级科技创新
团队,每项
给予
20
万元的经费配套。
2.
对以宁波大学为第一承担单位申请获准的国务院各部委科
技创新团队,每项给予
15
万元的经费配套。
3.
创新团队,每项给予
8
万元的经费配套。
4.
经学 校审核推荐,对以宁波大学为第一承担单位申请获准
的国家教育部等共同资助类科技创新
团队,按照上级政府部门批
准文件的规定执行,但不再另行给予经费配套。
5.
学校鼓励与其他高校、科研院所及地方企业联合申报国家
级科技创新团队。对以宁波大学为联合申报单位(前三位)并有
≥
p>
20%
财政资助经费到校的国家级科技创新团队,每项给予
10 p>
万元的经费配套。
6.
科技创新团 队配套经费主要用于团队建设期内科学研究、
人才培养、科研学术交流等的补充。
7.
科技创新平台原则上不给予经费配套,
但 经学校审核推荐,
对以宁波大学为第一承担单位申请获准的国家教育部等部省级共
同资助类科技创新平台,
按照上级政府部门批准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科技成果奖的配套奖励和补助
1.<
/p>
对以宁波大学为成果第一完成单位申请获得国家科学技术
奖一、二等奖,分
别给予配套奖励
100
万元、
50
万元。
2.
对以宁波大学为成果第一完成单位申请获得教育部高等学< /p>
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一、二等奖,分别给予配套
奖
励
30
万元、
15
万元。
3.
对以宁波大学为成果第一完成单位申请获得其他部省级科
< br>技成果奖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配套奖励
20
万元、
5
万元、
1
万元。
4.
对以宁波大学为成果第一完成单位申请获得宁波市科学技
术奖一等
奖给予配套奖励
5
万元。
5.
学校鼓励与外单位合作申报国家及部省级科技成果奖。对
以宁波大学为主要完成单
位(前五位)合作申报获得国家科学技
术奖,按相应级别奖励经费
20% -40%
给予配套奖励;对以宁波
大学为主要完成单位
( 前三位)
合作申报获得部省级科技成果一、
二等奖,按相应级别奖励经费
10%
奖励。
6.
科技 成果奖的配套奖励经费主要用于奖励成果完成人、成
果组织者,其中奖励金额
万元及以下的,直接奖励给成果完
成人;
20< /p>
万元以上的根据贡献大小协调分配,
分配给成果完成人
的不
低于
70%
。成果完成人的配套奖励经费超过
20
万元的,超
过部分的
40%
用于项目研究。
7.
经学校审核推荐,对以宁波大学为第一承担单位被上级主
管部门推荐上报而未立项的国家级科技成果奖,每项给予
1
万元
经费用于组织申报工作补助。
五、学术论著的经费奖励
1.
对发表在《
NATURE
》或《
SCIENCE
》 上的学术论文每篇
奖励
20
万元,论文简报、摘要、报道 、介绍等每篇奖励
5
万元。
2.
科学引文索引
[SCI]
收录论文奖励经费由宁波大学王宽诚
< p>幸福基金会提供。对标注有“本文受宁波大学王宽诚幸福基金资
助”(英文
统一标注“
Sponsored by Magna Fund
in
Ningbo University
”),并被
[SCI]
收录 的学术期刊论文,Ⅰ
区、Ⅱ区、Ⅲ区、Ⅳ区等(分区按就低原则)每篇分别奖励
3
万
元、
2
万元、
1.2
万元、
0.8
万元;未标注的每篇分别奖励
2.5
万
元、
1.5
万元、
1.0
万元、
0.6
万元。
< br>3.
对被工程索引
[EI]
核心版、非核心版收录的学术期 刊论文,
每篇分别奖励
0.8
万元、
0. 4
万元。
4.
对发表在宁波大学主要学 术期刊目录
B
类上的学术论文,
每篇奖励
0.5
万元。
5.
对发表在宁波大学主 要学术期刊目录
C
类上的学术论文,
每篇奖励
万元。
6.
奖励的学术论文 和论文检索报告均须以宁波大学为第一署
名单位,期刊不包含子辑、增刊、特刊、专集等
。被索引收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