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大学工程博士-同济大学工程博士
天
津
大 p>
学
文
件
天大校研〔
2015
〕
4
号
各学院(部)及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树立优
良校风,保证研究生的
培养质量,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及
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
法律规定,
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
教育改革的意见》以及《天津大学关于全面深化研究生教育改
革的意见》等文件
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学校修订了《天
津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
,< /p>
经
2015
年第
7
次校长办公会审议 通
过,现予以印发。原《天津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
(天大校研
〔
2010
〕
9
号)同时废止。请 各单位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天津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
天津大学
(联系人:陈金龙,联系电话:
- 2 -
2015
年
11< /p>
月
30
日
27401978
)
附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
序,树立优良校风,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依据教育法、高
等
教育法及教育部关于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等相关法
律规定,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关于深化
研究
生教育改革的意见》
以及
《天津大学关于全面深化研究生教
育改革的意见》
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
规定。
第二条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全日制教 育的研究生,非全日
制教育的研究生参照此规定执行。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经教育部批准,
即取得我校研究生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须在规定的日期内,凭天津大学 录取通知书、
有效身份证件和学历、
学位证书办理入学手续。
< p>因特殊情况不能
按期报到者,须事先请假并附有关证明,经研究生院批准,
可延
期报到,期限不得超过两周。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
按照国家招生规 定进行资格复查。
复
查合格者,在交纳相关费用后准予注册,取得学籍。
- 3 -
第六条
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适于学习者,< /p>
经三级
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在短期内可以治愈的,
经个人申请 ,
研究生院
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离校治疗。保留 入学资格者不享受
在校研究生待遇。
保留入学
资格的新生,
须在下一学年开学后两周内向研究生
院提出入学申请,
p>
经三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复查合格,
方可办理
入学手续。
p>
第七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
(一)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者;
(二)入学复查不合格者;
(三)
或
是虽申请入学,
但经复查仍不合格者;
(四)在招生报名、考试过程中有舞弊行为者。
第八条
研究生应在每学期按规定的日期返校,
并持研究生
证按时到注册中心注册。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 p>
必须事先向导师
及学院请假,办理请假手续。
第九条
研究生未按学校规定交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 注
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学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
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
办
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十条
我校硕士研究生学制一般为
2 -3
年
(根据各学科规
定执行)
博士研究 生学制一般为
3-4
年,
直博生学制一般为
5 p>
年
。
第十一条
研究生如因特殊原因未能在规定的学制内完成
- 4 -
学业,
或在延长期内能够取得更好的研究成果 ,
可申请适当延长
学习年限。
延长学习年限应由研究生提 前提出
“天津大学研究生
学籍异动”申请,经指导教师同意,学院主管院
长审核,报研究
生院批准。
硕士生延长期最长为
1
年,
博士生延长期最长为
2
年。
经批准延期的研究生,延长期内的相关费用由本人(或导师)
解
决。
p>
第十二条
研究生提前完成培养计划中规 定的课程学习、
学
位论文工作及其它培养环节,可提出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的申请,
经研究生院批准后,
可提前答辩和毕业,
提前时 间一般不得超过
半年,其学位申请应按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四章
纪律与考勤
第十三条
研究生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 度,
按时参加课程学习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要
求,参加科学研究、社会实践和专门技术训练,
积极参加体育锻
炼。<
/p>
第十四条
研究生不准擅自离校。 p>
研究生因特殊情况须请病
假、事假时,要提交必要的证明,填写《天津大学研
究生请假申
请》
,经导师同意,两周以内,报学院主管院长批准;两周以 上,
报研究生院批准。违反规定者将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学习与考核
第十五条
我校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
研究生必须
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总学分。
总学分包括核心课学分 、
必修环节
学分和选修课学分。
第十六条
核心课与必修环节成绩不及格或“缺考”
,须随
- 5
-
下一年级重修,
学校不单独组织补考。< /p>
若研究生已取得合格成绩
则不予重修。
第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
须根据本专业 培养方案及学分的要
求,在导师指导下制订出课程学习计划。
第十八条
研究生因故变更课程学习计划时,
须经指导教师
同意,报所在学院审批变更,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九条
研究生在入学前已修过我校现行培养方案的 某
门课程,可以于开课两周内申请课程免修或免考,经导师同意、
课程负责人审核认定后,承认其已修成绩和学分。
第二十条
硕士生、博士生(直博生)一般应在第三学 期初
提交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并制定学位论文工作计划。
经指导教师同 p>
意,博士生、硕士生均应在学制规定(或延期批准)的最后一个
学期
初确定学位论文答辩的时间,
在学制规定时间内完成学位论
文及答辩。<
/p>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休学:
(一)研究生因病
不能坚持学习,需休养超过四周者,
应有
三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书;<
/p>
(二)
女研究生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且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 策
生育的,须提供医院开具诊断证明书;
(三
)因参与国家政策支持项目等需要休学的,必须由本人
提出书面申请及必要证明,
导师提交书面意见,
经院系同意并报
研究生院批准;
(四)研究生自费留学的;
- 6 -
(五)因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在申请休学前应缴清在学修读期间的
费用。
第二十三条
申请休学者须填写
《天津 大学研究生学籍异动
申请表》
,附有关证明,经指导教师同意,学院审核 ,报研究生
院批准后,办理离校手续,
方可休学。
休学研 究生的有关问题按
以下规定处理
:
(一)休学研究生办理离校手续,学校予以保留学籍;
(二)
研究生休学期间
,
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待遇, p>
不能参加
奖学金评定,学校不承担事故责任。
休学研究生患病 ,
其医疗费
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三)自费留学的研究生,本人申请休学,经批准后只保留
学籍一年,
休学期满后不办理复学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自费
留学不办理休学手
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四条
休学时间以一学期为单位,
期满后仍不能复学
的,可以继续申请休学,休
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一学年。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休学期满,
应于新学期开学后两周内持
原《天津大学研究生
学籍异动申请表》
(因病者需提供三级甲等
及以上医院的康复证明)申请
复学,
经研究生院批准后,凭复学
证明到注册中心注册。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p>
(
含中
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
,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七章
转学、转专业与转导师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
如因
- 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