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马建青-浙江大学马建青
天
津
大
学
文
件
天大校研?
2010
?
18
号
签发人:
钟登华
天津大学关于研究生学费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各类型研究生学费收费管理,< /p>
保证研究
生培养经费的投入,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及 p>
《天津大学经济管理
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 于我校招收的各类在校、
在学博士硕士研
究生、
研究生课 程进修班人员及旁听进修人员
(简称研究生、
人员,
下同
)
。
第三条
各类研 究生、
人员应按所签订的培养合同,
在学校规
定的时间缴
纳学费。
如未按时交费、
注册,
将按我校研究生学籍管
< p>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研究生、
人员缴纳学费后,
如因本人或委培单位原因
不能继续学习者,其所交纳学费按入学时协议规定的相关条款执
行。
确 有特殊情况者,
学校根据其培养计划规定的最低学习年限和
在校、在学实
际学习时间,从下一学期开始计算应退学费数额。
第五条
超过培养计划规定的最低学习年限提出退学、
退学费
者,不再退还学费。
第六条
凡因考取我校其它新的招生类型、
< p>专业(领域)
而申
请终止原专业
(领 域)
学习者,
其原所缴纳学费按本规定第四条办
理。在新
的专业(领域)学习者,按所签订的新的培养协议全额缴
纳学费,其公共课学习可根据在
原专业(领域)课程选修情况,经
研究生院批准按重修、免修、免考办理。
第七条
自
2010
年起,根据合作办学协议,合作办学单位不
再代收学费,仍应督促学员(单位)在规定
时间内将学费交(汇)
1
至学校帐
号;根据
2010
年前签订的合作办学协议,合作办学单位
应按所签订的培养协议规定的时间缴纳学费,
并提供交费学员名单
及交
纳学费金额。
根据合作协议规定,
合作办学单位学员退学,
我 p>
校不负责退还学费。
第八条
申请退学费者需先在天津大学研究生院网上下载
“天
< p>津大学研究生学籍异动申请表”及“天津大学研究生退学费申请
表”
,并应提供原学费发票。经导师及学院主管院长同意并签署意
见后,报研究生院
培养办公室、综合管理办公室审批。
第九条
经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批准退学,
综合管理办公室批
< p>准退学费后,
由学生本人持研究生院签署的退费材料及原始学费发
< br>票到学校财务处办理退学费手续。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p>
由研究生院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解
释。
附件:
1.
天津大学委托培养 博士研究生合同书
2.
天津大学统考委托培养硕士研究生合同书
3.
在职攻读工程硕士学位研究生协议书
4.
××××和天津大学联合开办在职攻读工程硕士专
业学位
班协议书
天津大学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联
系人:任欣荣;联系电话:
27401315
)
主题词:
教育
研究生
学费△
规定
(共印
3
份)
天津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0
年
9
月
1
日印发
2
天津大学
年委托培养博士研究生合同书
甲方:
乙方:
天津大学研究生院
经双方协商,就委托培养博士学位研究生
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培养博士生参加了乙方组织的
年博士 学位研究生统一招生考试,
符合教育部和乙方规定的录取条件,录取为委托培养博士研究
生(名单附后)
。
二、委托培养博士生必须坚持四项基
本原则,遵纪守法,刻苦学习,毕业后必须
到甲方工作。
三、委托培养博士生的博士毕业证书、博士学位证书的颁发一律按照天津大学研
究生学籍管理和学位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委托培养博士生学习期间不转人事、工资关系和户口,由甲方或
向乙
方支付培养费人民币
元 p>
,
培养费按学习年度分三次交纳,每年
p>
元
。
甲
方可通过银行将培养
费电汇至天津大学,开户名:
天津大学
,开户银行:
天津银行兴< /p>
科支行
,帐号:
108441
,在汇票用途一栏注明:
×××
统博培养费
。
五
、委托培养博士生在学习期间,因休学、退学、取消学籍、勒令退学、开除学
籍及其它个
人原因造成不能继续学习者,由甲方负责安排。所交学费一律不予退回。
六、委托培养博士生毕业(结业)后由乙方根据有关规定列入就业计划,分配到
甲方工
作,甲方必须认真做好接收工作,委培生本人必须主动及时报到。
七、
未尽事宜或需变动合同条款,必须提前提出,依据有关规定共同商定。本合
同由三方签字
,在委托培养博士生报到注册时交给乙方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
乙双方各执一份
,任何一方无权单独解除本合同。
3
委托培养博士研究生名单:
姓名
性别
年龄
录取学院
录取专业
导师
用人单位
[
甲方
]
培养单位
[
乙方
]
学生签字:
[
盖章
]
[
盖章
]
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日
具体负责部门:
联系人:
邮政编码:
电话:
单位地址:
上级主管部门:
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具体负责部门:研究生院办公室
联系人:
邮政编码:
300072
电话:
考生编号:
录取通知书编号:
4
月
天津大学统考委托培养硕士研究生合同书
甲方:
乙方:天津大学研究生院
经甲乙双方协商,就委托培养硕士研究生
达成如下协议:
一、
委托培养硕士生必须参加了
年硕士 研究生全国统一入学考试,
符合教
育部和天津大学的录取条件,录取为天
津大学委托培养硕士研究生(名单附后)
。
二、委托培
养硕士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必须遵纪守法,刻苦学习,遵守乙方的各项规
章制度,毕业后回
到甲方工作。
三、委托培养硕士生的硕士毕业证书、硕士学位证书的颁
发一律按照乙方有关研
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和学位管理规定执行。
四、委托培养硕士生在学习期间的待遇:委托培养硕士生学习期间不转人事、工
资及户口关系,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并由甲方按国家统一标准发给各种补贴费。
委托培养硕士生
在学期间不享受奖学金,乙方也概不负责发放其他一切费用。
< br>五、委托培养硕士生在学习期间,因退学、取消学籍、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及其
它
个人原因造成不能继续学习者,由甲方负责安排。所交学费一律不予退回。
六、委托培养硕士生毕业(结业)后由乙方按规定列入分配计划,分配到甲方工
作。
甲方必须认真做好接收工作,委培生本人必须主动及时到甲方报到。
七、甲方需向乙方缴纳学费人民币每学年
元,按 学习年度交纳,甲方在报
到前一周须将应交纳的学费存入乙方寄去的建设银行龙卡中,乙
方将通过银行代扣的
方式收取学费。若采用银行汇款,可汇至:天津大学,开户行:天津
银行兴科支行,
帐号:
108441
,
请注明
×
×
×
委托学费
< p>(不能自带汇票)。若甲方不按期
缴齐学费,乙方有权停止执行本委
托培养合同。
八、委托培养硕士研究生若要报考博士研究生,应征得委
托培养单位人事部门同意
后,方可报考。
九、
未尽事宜或需要改动合同条款,必须提前提出,依据有关规定共同商定,本
合同由三方签
字,在委托培养硕士生报到注册时交给乙方。本合同一式二份,由甲、
乙双方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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