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有什么好的大学-厦门有什么好的大学
天
津
大
学
文
件
天大校研〔
2010
〕
9
号
签发人:钟登华
天津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
< br>为切实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管理,维护
正常的教学秩序,树立
优良校风,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
面发展,培养素质优良的高层次专门人才,依据
教育法、高等教
育法及教育部关于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结合我校实际
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 /p>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全日制教育的研究生,非全日制教育的研
究生参
照此规定执行。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 生,经教育部批准,
即取得我校研究生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须在规定的日期内,凭天 津大学录取通知书、
有效身份证件和学历、学位证书办理入学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
p>
按期报到者,须事先请假并附有关证明,经研究生院批准,可延
期报
到,期限不得超过两周。
第三条
< /p>
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资格复查。复
查合格者,在交纳相关费
用后准予注册,取得学籍。
第四条
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适于学习者,经三级
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在短
期内可以治愈的,经个人申请,研究生院
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离校治疗。保留入
学资格者不具有
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须在下一学年开学前两个月内向研究
生院提出入学申请,经三级
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复查合格,方可重
新办理入学手续。
第五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
(一)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者;
(二)入学复查不合格者;
(三)保留入学资
格期满的新生未按规定提出入学申请,或
是虽申请入学,但经复查仍不合格者;
(四)在招生报名、考试过程中有舞弊行为者。
第六条
研究生应在每学期按规定的日 期返校,并持研究生
证按时到注册中心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事先向导师
p>
及学院请假,办理请假手续。
第七条
研究生未按学校规定交纳学费 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
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
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
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八条
我校硕士研究生学制一般为
2- 3
年
(根据各学科规定
执行)博士研究生学制一般为
p>
3
年,硕博连读生、直博生学制一
般为
5 p>
年
。
第九条
研究生一般不得延长学习年限 ,因特殊原因必须延
期毕业者,
应提前提出“天津大学研究生学籍异动” 申请,
经指导教
师同意,学院主管院长审核,报研究生院批准。
硕士生延长期一
般不超过半年,
博士生延长期一般不超过两年。经 批准延期的研
究生,延长期内的相关费用由本人(或导师)解决。延长期满仍
不能毕业的研究生按肄业处理。
第十条
研究生提前完成培养计划中规定的课程学习、论文
工作
及其它培养环节,可提出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的申请,经研究
生院批准后,可提前答辩和毕
业。提前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半年。
申请提前答辩的研究生,其学位申请应按学校相关文件
执行。
纪律与考勤
第十一条
研究生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2
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
,参
加科学研究、社会实践和专门技术训练,积极参加体育锻炼。
第十二条
研究生不准擅自离校。研究 生因特殊情况须请病
假、事假时,要提交必要的证明。经导师同意,两周以内,报学
p>
院主管院长批准;两周以上,报研究生院批准。违反规定者将按
学校
有关规定处理。
学习与考核
第十三条
我校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实行 学分制,研究生必须
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总学分。
总学分包括学位课学分 、必修课学
分和选修课学分。
第十四条
学位课与必修课必须进行考 试,考试及格后才能
取得学分。学位课、必修课成绩不及格或“缺考”
,
须随下一年级重
修,
学校不单独组织补考。
若研究生已取得合格成绩则不予重修。
第十五条
必修课包括我校指定的实验技能课和工程实践、
学术报
告,按百分制登记成绩。
第十六条
新生入学两周内,须根据本专业培养方案及学分
的要求,在导师指导下制
订出课程学习计划,输入“研究生管理信
息系统”
。
第十七条
研究生因故变更课程学习计 划时,必须在开学第
一周内,经指导教师同意,所在学院审批,报研究生培养办公室
p>
备案。
第十八条
研究生已修过全日制研究生课程计划中的某门课
程,在成绩有效期(入学
注册前两年)内,可申请免修、免考,
承认已修成绩、学分。研究生对某门课程若有很好
的基础,确已
达到优秀程度,可以申请免修。研究生在开课两周内提出免修申
请(并附相关证明)
,经研究生院批准,准予免修,但不免考。
第十九条
研究生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 不能按期参加考试
时,必须事先持证明向所在学院请假,经学院批准报研究生院备
案后,可随下一年级考试。擅自缺考者,成绩注明“缺考”
。
第二十条
硕士生应在第二学期、博士 生应在第三学期完成
论文选题报告及论文工作计划。
经指导教师同意,硕 士生在第四
学期初、博士生在第六学期初确定出论文答辩的时间,在学制规
3
定时间内完成论文及答辩。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有以下原因允许休学
(一)研究生因病不能坚持
学习,必须有三级甲等及以上医
院诊断书。休学时间以一学期为单位,期满后仍不能复学
的,可
以继续申请休学,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一学年。
(二)女研究生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且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生育的,休学时间
累计不得超过一学年。
第二十二条
申请休学者须填写《天津大学研究生学籍异动
申请表》
, 经指导教师同意,学院审核,报研究生院批准后,方可
休学。休学期间,其往返路费自理
,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其户
籍不变更。
第二十三条
休学的研究生申请复学时 ,应持原《天津大学
研究生学籍异动申请表》
(因病者需提供三级甲等及 以上医院证
明)
,经研究生院批准后,凭复学证明到注册中心注册。 p>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因故 须中途停学,
但不符合休学条件者,
可提出保留学籍的申请,经指导教师
同意,学院主管院长签署意
见,研究生院审批执行,发给保留学籍的证明,期限不超过一
年。
停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
第二十五条
停学期满应于开学前两个 月,持保留学籍的证
明申请复学,经研究生院批准后,方可复学。
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一般不得转学。凡 因特殊情况本单位无
法继续培养而必须转学的,须由本人申请,经指导教师同意和学
p>
院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核,报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一般不得转专业。 委培、定向培养的研
究生及(本)硕博连读研究生不许转专业。确因专业调整、导师
p>
调动须转专业或更换导师者,
原则上应在同一个一级学科范围内,
< p>并在开学四周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转出和转入专业的指导
教师同意,
所在学院审核、研究生院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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