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女大学生-上海女大学生
香港有关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的法律制度完全承袭的是英国的做法,强调自律管理,通过自律性规则
《香港
公司收购与合并守则》
(
以下简称《守则》
)
来实现对上市公司要约收购行为的规制。它对公司收购规范作
用的发挥,是通过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的规定所获得执行权力的。除
香港有关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的法律制度完全承袭的是 英国的做法,
强调自律管理,
通过
自律性规则
《香港公司收购与合并守则》
(
以下简称《守则》
)
来实现对上市公司要约收
购行为的规制。
它对 公司收购规范作用的发挥,是通过香港联交所
《上市规则》的规定所获
得
执行权力的。除此之外,香港立法局颁布的《内幕交易条例》、
《投资者保护条例》也涉
及到了一些上市公司收购问题,但仅仅是些零星的规定。
我国内地证券市场发展的起步较晚,
与之相关的立法也比较滞后。
目前对上市公司收购
行为进行规范的主要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证券法》
)
中的第四章,该章
规定了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制度。本文主要就《香港公司收购与合并
守则》和《证券法》中
有关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的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比较,以期尽快完善《
证券法》。
一、上市公司收购的基本原则
1
、公平待遇原则
目标公司股东公平待遇是上市公司收购的根本性原则,
其它原则都是在此原则基础 上的
阐释和具体化。
《守则》
的第一条就规定了此原则,
该原则贯穿于整个
《守则》
的始终。
《证
券法》
在上市公司收购一章中并未对此原则做出明确规定。
虽然从 具体条文中可以体会出该
原则的要求,
例如第
83
条、
84
条、
85
条规定的收购要约必须 向要约人以外的所有股东公开。
第
88
条规定的要约有效 期内不能以要约以外的任何条件和形式买卖目标公司的股票,但是
作为上市公司收购的一
项基本原则,
立法中应予明确,
以明确规范上市公司收购行为所应遵
循的基本指导原则。
2
、强制收购原则
强制收购原则是对股东平等待遇原则的救济,
强制收购是指当一持股者持股比例达 到法
定数额时,
便产生向目标公司同类股票的全体股东发出公开收购要约 的法律义务的一项法律
制度。
强制收购原则的目的同样也是为了保护目标 公司小股东的利益,
保障股东获得公平待
遇。
《证券法》 也吸收了《守则》中对股东公平原则救济的方法,确立了上市公司强制要约
收购制度。《
证券法》第
81
条规定了强制要约收购的持股界限为
30%
,但是在这里《证券
法》
并没有将股东的投票权和股份进行区分 ,
而笼统的规定为上市公司的股份。
对于收购的
价格,<
/p>
《证券法》抛弃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类似于《守则》规定的收购价
格,
而完全由当事人判断决定,
虽然体现了对收购人的自主权的尊重,< /p>
但却不利于保证小股
东获得公平的待遇。
3
、信息公开原则
收购过程信息公开原则是证券市场公开化原则的发展 和具体化,
对保证证券市场交易的
公开、
公平、公正有着 不可替代的作用。
信息公开原则主要体现于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主
要是
大量持股披露制度、
要约公告制度和目标公司或第三人的信息公开制度。
《守则》 对此
项制度做了详细的规定。
《证券法》
第
79
条和第
80
条也分别对大量持股比例及期限、
持股
变动披露以及大量持股披露内容做出了详细规定。大量持股披露的起点各国规定有
所不同。
英国为
3%
,美国为
5%
,在香港也有提议将
10%
降为
5%
,但 降低披露起点会给公司管制造
成不利影响,同时也会增加收购者的成本。我国《证券法》
则基于减少成本,便于上市公司
收购的考虑,将《股票条例》曾规定的
2 %
改为
5%
。
要约收购的报告书是广大投资者做出投资判断
(
保有或卖出股份
)
的主要依据。因此法律
对收购报告书信
息公开的要求更为严格。《证券法》第
82
条规定了要约公布具体包含的内
容,
迈出了我国上市公司收购信息披露制度的一大步,
但其内容 规定中没有包含对财务信息
公布的要求,也没有
“
独立财 务顾问
”
的概念,不利于投资者进行投资判断,也不利于防止双
< br>方公司勾结,更不利于防止对小股东进行欺骗事件的发生。
目标公司经营及第三人的信息公开制度在于使股东的投资决策有较为可靠的依据 ,
减少
投资盲目性,促使目标公司董事会不得逃避应尽义务,隐瞒其利益
冲突。
《证券法》目前尚
缺乏有关此方面制度的规定
,< /p>
实践中难免出现信息披露不规范、内幕交易、操纵股市等问题,
损害了广大
投资者的利益,也不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所以亟待立法的完善。
二、上市公司收购的主要程序和规则
(
一
)
要约的提出及公告
《守则》规定要约应首先向受要约公司的董事会或顾 问做出,
然后才向公众公布,
董事
会有权要求要约人做出
能完全履行其要约的保证。
在公布要约之前,
必须绝对保密,
防止 泄
漏。如果泄漏发生,必须立即公布要约。如果防止泄漏困难,也必须公布要约。如果目
标公
司成为投资及投机活动的对象,要约也必须立即公布。
《证券法》规 定,要约可直接向目标
公司的股东发出,
但在此之前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并
在此后
15 p>
天后方可公告收购要约。
至于在何种情况下,
要约人必须公布要约,< /p>
除了持有
30%
的股份,要继续进行收购的,必须做出强制
要约的规定外,
《证券法》并没有对其它情况做
出详细规定,
也不利于防止
制造或维持虚假市场交易的行为。
(
二
)
要约的撤回及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