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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国
际私法概述
第一节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一、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
概念
(
Interna tional civil and commercial legal relations
)
——国际社会中不同的自然人、
法人或国家之间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超越国界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即具有
涉外因素的民商
事法律关系。(具有涉外因素的主体、客体、内容)
二、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
范围
三、
调整方法
(一)间接调整方法:通过“间接规范”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方法。
“间接规范”主要是指“冲突规范”——(
conflict rules
)
(二)直接调整方法: “直接规范”即“实体规范”——(
substantive rules
)
第二节
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
一、法律冲突的
含 义
:——(
conflict of laws
)又称“法律抵触 ”指内容相互歧义的不同国家的法律竞相要求对
同一国际
/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实施管辖而形成的法律适用上的矛盾冲突状态。
?
传统国际法的三大基本点:管辖权、法律适用、外国 法律
/
仲裁机构所作判决
/
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p>
二、法律冲突的
种类:
1.
法律的空间冲突(
interspatial
conflict of laws
)不同国家、地区、区域的法律在空间上的冲突。
2.
法律的人际冲突(
interpersonal
conflict of laws
)同一国家内适用于不同民族、种族等的人的法律冲突。
3.
法律的时际冲突(
intertemporal
conflict of laws
)同一法律体系内新法与旧法在时间效力上的冲突。
4.
法律的区际冲突(
interregional
conflict of laws
)同一主权国家内、不同法域的民商事法律冲突。
5.
法律的国际冲突(
international
conflict of laws
)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在空间上的冲突。
?
平面冲突(
horizontal conflict
)指一国内部处于同等地位的不同地区的法律之间的冲突。
?
垂直冲突(
vertical conflict
)指不同层次、不同位阶的法律之间的冲突。
三、法律冲突产生的
原因:
1.
内国法赋予外国人民事权利。
2.
各国的立法互有歧义。
3.
内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
?
域外效力(
extraterritorial effect of laws
)是指一国的法律对该国的一切人有效,不管该当事人在国内还
是国外—
—属人效力。
?
域内效力(
territorial effect of laws
< p>)是指一国法律对该国境内的一切人、物、行为有效,不论此人是本
国人还是外国人
或者是无国籍人——属地效力。
?
属地优越权(
territorial supremacy
)
四、法律冲突的
解决
:
1.
只适用本国法
2.
在一定范围内适用外国法
3.
适用统一实体法规范(
uniform substantive rules
)
第三节
国际私法的范围和体系
一、国际私法的
范围
(一)有关国际私法范围的
学术争论
< br>第一,限制主义,又称“小国际私法”。国际私法仅包括或主要包括解决民商事法律冲突的冲突规范。 p>
第二,一般概况主义,又称“中国际私法”。国际私法的范围应当包括解决
民商事法律冲突的冲突规范和
避免法律冲突产生的实体法规范。
第三,广义的概况主义,又称“大国际私法”。国际私法的范围应当包括冲突规范、统一实体法
规范和国
际惯例、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以及国内法中专门调整
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实
体规范。
?
韩德培教授——“一机两翼”理论——内涵:冲突法 、统一实体法规范、国内法中专门适用于国际民
商事法律关系的实体法;
两翼之一:规定国籍的规范、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
另一翼:国际民事诉讼程序
规范、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
(二)国际私法的
规范
1.
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
2.
冲突规范。
冲突规范(
conflict rules
)是
指明某一
涉外 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国实体法的规则,这是一种特殊
类型的法律规范。
3.
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统一实体规范。
4.
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规范。主要是指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法律规范、 国际商事仲裁程序法律规范。
?
国际私法立法体系
:是指
制定成文的国际私法规 范所采用的的体系,即根据国际私法所调整的法律
关系的性质并依照其内在联系对其进行
科学的分类与排列。
第四节
国际私法的性质
一、
国际法
OR
国内法
(一)
国际法说:
代表人物——
【德】
萨维尼
(
Saigny
)
、
巴尔
(
L. von Bar
)
、
弗兰根斯坦
(
Frankenstein
)
【法】维斯(
)、毕叶(
Pillet
)【意】孟西尼(
P.S. Mancini
)
1.
国际私法产生于国际社会
2.
国际私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与国际公法调整的关系在本质上没有区别。
3.
国际私法的作用在于划分国际之间主权扩及的范围。
4.
国际私法的目的在于建立一套世界性的通用规则。
5.
国际私法与国际公法所采用的原则、制度大致相同。
(二)
国内法说:代表人物——
1.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非主权者之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2.
国际私法的主要渊源是国内法规范。
3.
国际私法的制定和适用取决于一国的意志。
4.
国际民商事争议主要由一国的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解决。
(三)
特殊法律部门说
——又称“二元论”“综合论”,代表人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