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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职业大学论坛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作者:高考题库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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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9 0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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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29日发(作者:卞文忠)


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该细则已经< /p>

2017

10

16

日第

24

次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华政办〔

2017

285

号)



第一章总


< /p>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 /p>


生的学籍管理,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


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华东政法大学学生管理办


法 》,结合我校研究生学籍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


育的各类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教育院是学 校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研究生


学籍的授予、异动与取消等重大事宜。各 二级学院配合研究生教育院处理学籍


日常管理事宜。



第二章学籍的取得与终止



第四条

研究生学籍是确立研究生与学校之间教育服务和管理法律关系的必


要条件,是 研究生在校期间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基本依据。研究生学籍必须


通过报到、注册取得。



第五条

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材料,按规 定日期到校报到,办理入学


学籍注册申请手续。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 查,审查合格的


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 明材


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


学资格。



第六条

符合以下条 件的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 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


应当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

2

年。



(二)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 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


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

1

年。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 /p>

1

年。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第七 条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


办理 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


不可抗力延迟等 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 入学三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政治、业务、身体


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 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 /p>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

< br>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 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第九条

研究生新生入学后,应按规定时间到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


进行健康复查。



第十条

在复查中发现新生通过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 手段取得入学资格


者,按照《华东政法大学学生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 br>


第十一条

新生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持书面请假手续向录取的 学院请


假,由学院报研究生教育院备案。请假须附有关证明并获准。请假不得超过两


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的,除 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


弃入学资格。


< p>
第十二条

在校研究生应当在每学期初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学校要求办理电子

< p>
注册和书面注册手续。研究生应在办理注册手续前,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并


在研究生管理系统完成信息更新工作。未能完成上述事宜者,不予注册。


< p>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


手 续后可申请注册。



第十三条

在校研究生因故不 能按时到校注册的,应持书面手续提前向所在


学院请假,申请暂缓注册。暂缓注册申请须 凭有关证明并获准。除因不可抗力


外,在校生申请暂缓注册未获批准又无其他正当事由未 到校注册的,做旷课处


理。



第十四条

获准暂缓注册研究生应在学期第三周集中注册,并在集中注册日


之前完成 注册必备事宜。逾期未能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经


公示后仍未申请注册 的,视为放弃学籍。



第十五条

除办理休学手续 后出国留学外,其他经批准出国留学的在校研究


生,我校认可其在国外学校的学籍注册。



第十六条

研究生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籍自 动终止:



(一)退学;



(二)毕业、结业或肄业;



(三)取消或开除学籍;



(四)其他符合学籍终止的情形。



第三章请假与考勤



第十七条

研究生应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


假,请假未获批准擅 自缺席者,按旷课处理。



第十八条

研究生因病 不能坚持学习,须请病假。病假申请应附校内医疗机


构或学校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 ;因病须外出治疗或休养,应附二级甲等


以上医院证明。病假申请须经导师审核、所在学 院批准;病假超过两周的,同


时应报研究生教育院备案。



第十九条

研究生连续病假超过一个月仍不能康复,应作休学处理。

< p>


第二十条

研究生一般不得请事假。如确需请事假,两周以 内的,经导师审


核、所在学院批准,向研究生教育院备案;超过两周的,应报研究生教育 院批


准。研究生每学年累计事假不得超过一个月。


< p>
第二十一条

请假期满,应按时销假。如需续假,应办理续假手续。研究生

< p>
请假未获批准,或假期已满而未按时返校销假,导致缺课的,作旷课处理。对


旷课的研究生应进行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和认识错误的态度,给予相应的


纪律处分 。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出国(境),除 依照上述规定完成请假手续之


外,还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出国(境)审批手续。

< p>


第四章休学与复学



第 二十三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有下列情形者,应申请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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