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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华东政法大学教师和其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实施细则修订版

作者:高考题库网
来源:https://bjmy2z.cn/daxue
2020-11-29 06:12
tags:

江西理工大学应用科学学院教务管理-江西理工大学应用科学学院教务管理

2020年11月29日发(作者:余俊南)



华东政法大学教师和其他高级专业


技术职务聘任实施细则


(修订版

讨论稿)

< br>为贯彻

《上海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


办法》

确保我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正常进行,

根据

< p>《上


海市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

(沪教委人

[2010]68

号)


和《

<

上海市高 等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

>


实施细则》

(沪教委人

[2011]94

号)

结合学校高 级专业技术职务


聘任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聘任组织和议事规则


第一条

学校成立高级专业技术聘任委员会(以下简称“ 高聘


委”

,负责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 /p>

高聘委由学校领


导,校学术委员会负责人,人事、教学、科研、学科建设、 学生


管理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教授代表组成,校长任主任。

< p>
(原规定:高聘委由学校主要领导、校学术委员会负责人、


主管人事工作校 领导,人事、教学、科研、研究生管理等职能部


门负责人组成,校长任主任。

< p>)


(修订理由:为增强代表性,高聘委组成人员已作调整,即


增加不分管人事工作的副职校领导、

学科办负责人和教授代表作


为委员)


第二条

学校成立 思想品德、教育教学考察组(以下简称“考


察组”

,负 责对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


1



德、教育教学能力、工作实绩进行考察。


第三条

学校成立学科评议组(以下简 称“学科组”

,负责对


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水 平与能力进行评议。


(一)

学科组一 般参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制定的学


科、专业目录中的一级学科设置。

< p>


(二)

学科组由本学科领域具有高等学校教师和其他专业技


术职务的人员组成,

一般为

5

7

人。

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学科评议权的学科组由本 专业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


人员组成;

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学科评议权的学科组由本专


业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人员组成,

< p>其中具有正高


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人员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三)

学科组一般采用书面评议方式,

对应聘正高级专业技< /p>


术职务和破格晋升的人员,

应组织面试答辩,

严格把好学术 能力


评议的质量关。


(原规定:

学科组应加强对申报高级职务人员的面试答辩工


作,对于破格(学历、资历)的申报人 员,学科组必须组织专家


对其进行专业及论文(著作)

、科研成果答辩, 严格把好学术能


力评议的质量关。

< br>(修订理由:

为规范学科组评议程序,

对评议方式作进一步


明确,增加应聘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须经过面试答辩的规定)


(四)对于经评议学术水平与能力符合任职条件的应聘人


员,其学科组评议结果的有效期 为

3

年。


2



第四条

学科组、考察组、高 聘委对应聘人员的申报材料应


严格审核,杜绝学术不端行为。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事实、学 术不


端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当事人已聘职务,对相关责任人按有关

规定予以处理。


对应聘人员的评议、

考察或拟聘人 选推荐,

均以无记名投票


方式进行,投票结果分为同意、不同意和弃权。 学科组、考察组


和高聘委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会议方为有效,

应聘人


员获得学科组、考察组、高聘委应到成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票,

< br>即为通过,由学科组、考察组、高聘委负责人在《华东政法大学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聘任申请表》上填写表决结果并签名。


第五条

学科组、考察组、高聘委成员应具有良好的思想政


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作风正派 ,办事公道。学科组成员应具有较


高学术水平,

在本学科有一定威望;< /p>

考察组成员应熟悉学校思想


政治建设、

教育教学情况;

高聘委成员应熟悉教师和其他高级专


业技术职务聘任政策。


(原规定:

学科组、

考察组及高聘委的成员应当具有良好 的


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学术水平高,


教育教学经验丰富,熟悉高级职务聘任的政策,有一定威望。


(修订理由:进一步明确不同聘任组织成员任职要求)


第六条

学科组、考察组、高聘委的成员在评议、考察或 聘


任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时,应予回避。


第七条

学科组、考察组、高聘委成员不可委托他人投票或


3



补投票。


第八条

未经相应学科组评议或未按规定程序聘任的应聘 人


员,其评议或推荐结果无效。


第二章

结构比例和岗位等级


第九条

按照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事业 单


位岗位设置首次聘用情况认定书》

沪人社事认定

[2011]0565

号)


批准的岗位设置方案,

< p>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


教育委员会规定的高级专业 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和岗位数额内,


置教师和其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 ,

并根据学校事业发展和学


科建设需要,开展教师和其他高级专业技术职 务聘任工作。


第十条

教师高级专业技 术岗位是指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


究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具有高级 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


的岗位。

其他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是指具有高级专 业技术水平和能


力要求的岗位,主要包括工程实验、图书档案、编辑翻译、会计


审计经济、医疗卫生、高教研究等岗位。


第十一条

教师正高、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比例分别为 全


校专业技术岗位的

10%

35%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中的高级岗


位比例不大于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

< p>15%

教师和其他高级专业


技术岗位比例依据上海 市属高校岗位设置管理规定进行调整。


(修订理由:依据《上海市属高 校岗位设置管理规定》

,将


副高岗位比例由

30%

改为

35%

,同时增加岗位比例适时调整的


表述 )


4



第十二条

教师和其他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等级是正高四级 、


副高七级岗位。


第三章

特设岗位


第十三条

学 校设特设岗位。国内外优秀高层次人才经高聘


委表决通过、

校党委常委会 审定,

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批准后可


聘为特设岗位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特设岗位不占高级专业技术


岗位比例,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 以核销。


第十四条

特设岗位任职人员 应符合学校学科发展需要,在


国内外学术界有一定影响,

在教育教学、< /p>

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等


方面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提出具有战略性、前瞻性、创造性研究构想,所领导


的学科处于国 内领先水平,进而赶超或保持国际先进水平;


(二)面向国家重大战略 需求、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国际科


学与技术前沿,主持国家重大科研项目;


(三)

开展原创性、

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和关键 领域攻


关,取得重大标志性成果;


(四)领导 学术梯队建设,组建并带领创新团队进行教学、


科研工作,讲授核心课程或前沿课程。< /p>


第四章

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


第十五条

教师应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应具备规定的学位、


学历条件。

< /p>


(一)教授:具有博士学位,担任

5

年以上副教授职务;具


5



有硕士学位,

担任

8

年以上副教授职务;

具有研究生班毕业证书 、


第二学士学位或具有研究生学历而未获得硕士学位,

担任

9

年以


上副教授职务;具有学士学位或本科毕业学历,担任

< p>11

年以上


副教授职务。


(二)副教授:具有博士学位,担任

2

年以上讲师职务;具


有硕士学位,担任

5

年以上讲师职务;具有研究生班毕业证书、


第二学士学位或具有研究生学历而未获得硕士学位,

担任

7

年以


上讲师职务;

具有学士学位或者本科毕业学历,

担 任

8

年以上讲


师职务;

博士后任现职时间 及相关成果起算时间为博士后进站时


间,

如此前已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

则以取得中级专业技术的


时间为准。


(原规定:

博士后出站人员在站进行博士后研究的时间可视


同于 担任讲师职务的年限)


(修订理由:

为避免歧义,

明确了博士后任现职时间及相关


成果认定的起算时间)


(三)

除从事公共基础课

(公共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思想政治< /p>


教育、公共外语、公共体育、计算机应用基础等)以及艺术等特


殊 学科教学的教师外,

截至申报当年度

6

30

日,年满

50


岁的教师应聘教授,应具有硕 士学位;

50

周岁以下的教师应聘


教授,应具有博士学位 ,应聘副教授,应具有硕士学位。


(原规定:凡

195 8

1

1

日至

1 962

12

31

日之


间出生的教师受聘教授,

应具备硕士学位;

19 63

1

1

< br>

6



以后出生的教师受聘教授,应具 备博士学位;凡

1963

1

1


日以后出生的教师受聘副教授,应具备硕士学位。

< /p>


(修订理由:

以出生年月为标准过于机械,

影响了实施细则


的适用性)


(删除了原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p>

教师初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均应具有相关专业必须的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

1958

1


1

日以后出生的非相关专业毕业教师受聘高一级职务岗位,

应进


修完成四门以上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

且成绩合格;

或< /p>


者由相关单位确认已掌握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内容。

< p>


(修订理由:

学校教师岗位分类管理及考核评价办法对不同


岗位类型教师的聘用条件、

岗位职责已有明确规定,

且该部分内


容已与现实情况不相符)


第十六条

思想政治表现和职业道德是教师和其他专业技 术


岗位职责与任职条件的重要内容。对思想政治表现差,违反《高


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


制的意见》以及学校相关规定,且造成不良影响的应聘人员,实


行师德“一票 否决”

不得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七条

教学科研型岗位和教学为主型岗位教师应完成 学


校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

不能履行教育教学职责、

近三 年未完成


学校规定的基本教育教学工作量,

或未达到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


质量要求的教师,

不能应聘教学科研型岗位、

教学为主型 岗位高


级专业技术职务。


7



(原规定:教师应当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教授、< /p>


副教授原则上每年系统承担一门及以上本科生基础课或专业基


础课 ,

教授原则上每五年应指导或者合作指导过一届合格的硕士


研究生,或者 指导助教、讲师成绩显著。对不能履行教育教学职


责、

未完成学校额定的 基本教育教学工作量,

或未达到规定的教


育教学质量要求(教育教学考核 不合格)的教师,不得续聘或者


聘其担任高一级教师职务。

< p>
经学校批准在国内外进行学术交流或者进修的教师,

学术交


流或进修期间的教学工作量可不作要求。


(修订理由 :

根据教育部、

上海市深化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制


度改革的 指导意见及我校教师岗位分类管理的要求,

对教学科研


型、教学为主型岗 位教师教学工作量和教学质量提出明确要求)


(一)

教 师应聘教学科研型岗位、

教学为主型岗位高级专业


技术职务,

< p>应参加并完成学校教师教学发展中心组织的教育教学


技能培训课程或其他规定课程。

连续两年本科课堂教学学生评教


排名在全校后

30%

的教师,应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应先申请


参加学校组织的校内外同行专家评 教,且评教结果为合格。


(修订理由:

根据教育部、< /p>

上海市深化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制


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及我校教师岗位分类管理 的要求,

将教师专业


发展纳入考核评价体系,

加强教师教 育教学技能的培训。

为新增


条款)


8



(二)

非教学科研型岗位、

教学为主型岗位人员应聘相应教


学为主型岗 位,

应具有一年以上教学实践经历,

由学校对其教育


教学 及履行相应教师职务岗位职责的实际能力进行综合考察,


规定程序予以 聘任。

非高等学校教学人员应聘教师高级专业技术


职务时,可不受本实施 细则有关教学经历规定的限制。


(原规定:

非高等学校 教学人员应聘相应教师职务岗位,


经过一年及以上高等学校教学实践,

按拟聘职务的任职条件和程


序,

由学校对其教育教学及履 行相应教师职务岗位职责的实际能


力进行综合考察,

并经学科组评议后实 施聘任。

非高等学校教学


人员受聘教师职务时,

可不受本 实施细则中有关教学经历规定的


限制。


(修订理由:

我校实行教师岗位分类管理后,

非教学科研型

< p>
岗位、

教学为主型岗位人员无基本课堂教学工作量要求。

为把好


教育教学质量关,

增加对这两类岗位人员教育教学能力考察的规


定)


(删除了原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从事应 用类、

实务类课程教


学的教师晋升高级职务前,一般须有实际部门工作或 实践经历,


其中

35

岁及以下青年教师晋升高级职务必须 有累计一年及以上


的践习时间。

(修订理由:结合实际,不作为准入条件,在量化加分办法


对产学研加分有所规定)


第十八条

青年教师应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应具有至少一


9



年辅导员(班主任)或学校规定的相应工作经历且考核合格。


尚不具有上述经历的教师聘为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

可在


本实施细则生效后的三年之内达到该要求。


(修订理由:

< p>贯彻落实中央

31

号文件精神,

同时结合实际,


设置一定的过渡期。为新增条款)


第十九条

教师应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应具备高等学校教师


资格,

除 应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思想道德、

教育教学等要求外,


还应具备相应的 学术水平。


一、教授岗位


( 一)

应聘教学科研型岗位,

自任现职以来应同时具备下列


要求:


1.

论文

独立或作为第一(通讯)作者在校定

C1

级以上期刊发表学

< br>术论文

3

篇,其中至少

1

篇论文发表在

B1

级以上期刊,且近五


年至少

1

< p>篇论文发表在本学科

C1

级以上期刊。


2.

著作、教材


具备下述条件之一:


1

独立出版校定国家级出版社学术专著

1

部,

字数在

15


万字以上。


2

)主编国家规划教材

1

部。


3.

项目、获奖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0



1

)主持完成国家级科研或 教改项目

1

项;


2< /p>

)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或教改项目

2

项;


3

)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或教学成果二等奖

1< /p>

项,或三等


2

项(国家级排名前

5

、省部级排名前

3


(二)

应聘科研为主型岗位,

自任现职以来应同时具备下 列


要求:


1.

论文


独立或作为第一(通 讯)作者在校定

C1

级以上期刊发表学


术论文

< p>5

篇,其中至少

1

篇论文发表在

B1

级以上期刊,且近五


年至少

1

篇论文发表在本学科

C1

级以上期刊。


2.

著作


独立出版校定国家级 出版社学术专著

1

部,字数在

15

万字

< p>
以上。


3.

项目、获奖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主持完成国家级科研或教改项目

1

项;

< p>

2

)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或教改项目

2

< p>项;


3

)获得过省部级以上科研 或教学成果二等奖

1

项,或三


等奖

2

项(国家级排名前

5

、省部级排名前

3


(三)

应聘教学为主型岗位,

自任现职以来应同时具备下列


要求:


1.

论文


11



独立或作为第一(通讯)作者在校定< /p>

C1

级以上期刊发表高


水平学术论文

3

篇。


2.

著作、教材


具备下述条件之一:


1

)独立出版学术专著

1

;


2

)主编国家规划教材

1

部。


3.

项目、获奖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主持完成国家级科研或教改项目

1

项;

< p>

2

)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或教改项目

2

< p>项;


3

)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或 教学成果二等奖

1

项,或三等


2

项(国家级排名前

5

、省部级排名前

3

;


4

)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指导学生获 得经学校认定的国家级


以上学科竞赛一等奖

1

项或二等奖

2

项。


(原规定:

应聘 教授岗位的候选人自任现职以来取得的学术


成果,除符合下列第(一)项外

,

还应当符合第(二)

-

(七)项


中 的一项:


(一)

学术论文:独立或作为第一(通讯)< /p>

作者在

C

级及以


上核心期刊发表高水平学术 论文

3

篇及以上;

或应具有作为主要


完成 人(排名前

3

位)获得省(部委、直辖市)级以上奖励(不


含提名奖)

的教学成果

3

项及以上,

并要求独立 或作为第一

(通


讯)作者在

C

级及以上核 心期刊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

1

篇。


12



《中国社会科学》< /p>

A

级核心期刊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

1


篇及以上;

或在

《法学研究》

B

级核心期刊发表高水平学术论


2

篇及以上的 优先聘任。


(二)

发明专利:

独立或者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国际或国家发


明专利

2

项及以上。


(三)教学、科研成果: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

3

位)另


获得省(部委、直辖市)级以上奖励的教学、科研成果

2

项及以


上;或作为主要成员(排名前

3

位)完成省(部委、直辖市)级


以上理论研究或者应用研究项目(课题)

3

项及以上,通过鉴定


或者验收,

确认达 到国内先进水平,

并已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


经济效益。


(四)

教材、

教学参考书:

作为主要编撰 人,

公开出版教材、


教学参考书

2

本及以 上,

通过鉴定或者验收,

确认达到国内领先


水平,且已使 用两遍以上,效果良好。


(五)

学术论文:独立或作为 第一(通讯)

作者在

C

级及以


上核心期刊 再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

2

篇及以上。


( 六)学术专著:公开出版过学术专著

1

部及以上。


(七)教学能力:获得上海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

1

次及以


上。


二、副教授岗位


(一)

应聘教 学科研型岗位,

自任现职以来应同时具备下列


要求:


13

中山大学散打-中山大学散打


中山大学卢锐-中山大学卢锐


纽约大学mis-纽约大学mis


杭州法律大学-杭州法律大学


大学教材订购-大学教材订购


德国大学转学-德国大学转学


大学摄影老师-大学摄影老师


苏州大学商铺-苏州大学商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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