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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学科的建设与管理,
充分发挥
学科建设的龙头作用,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科建设坚持一流的发展导向。
学科建设以队伍建设为
重点,
人才培养为核心,
科学研究为支撑,
贯彻卓越学科
优先发展、特色学科重点发展、支撑学科同步发展、培
育学科跟踪发展的规划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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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学科建设以构建法科一流、多科融合、特色凸显、创新发展
的学科格局为目标,积极助力法治战略实施与社会文明发展。
第三条
学校围绕队伍建设、科学研究 、人才培养、社会服务、
文化传承与创新、国际合作与交流等开展学科建设。
学院围绕本院发展规划,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立足人才培养、科
< br>学研究、社会服务等重点领域开展学科建设。
第四条
学科建设应当强化队伍建设,
围绕学科研究方向构建学
历、学缘、年龄、职称结构合理的学科人才梯队
,科学引进、努力培
养与合理使用有学术发展潜力的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
学科建设事业要强化科学研
究,
根据学科现状和比较优势,
紧密
结合重大实践需求,
确定和凝炼学科研究方向,
培育和产出高质量成
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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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申报并按期完成各级各类科研项目,
尤其是国家级项目和省
部级项目;建设有竞争优势和重要影响的契合本学科方向的研究机
1
构。
学科建设要以人才培养为重要内容并促进人才培养事业。
积极开
展本科和研究生教育和教学改革,
着力开展本科生和研究生创新 能力
教育,承担本科生和研究生及高层次学术骨干的培养任务。
学校开展学科建设体现社会服务功能。
主动对接国家重大战略需
求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实践需要,
与中央和地 方党政机关积极开展合
作,提供高质量的决策咨询成果。
学科建设要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并将其作为学科发展
的重要途
径。
加强与世界著名大学和学术机构的合作,
举 办重要的国际学术会
议,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人才联合培养、学术交流与合作等,积极融
合与融入国际学术与文化舞台。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科包含目录内学科与目录外学科。
第六条
目录内学科是指根据国家教育 行政部门发布的学科目
录确定的学科。主要包括以下学科类型:
(一)《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
2011
)明确的一 级
学科并纳入学校专门建设的学科;
(二)《
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
(
1997
年)中确定的二级学科。
虽未获得学术学位授权但已获得专业
学位授权的相关学科,
可以
参照学科性质确定一级学科。
尚未获得博士、
硕士学位授权但其学位授权点培育已纳入学校事
业发展规划建设的一级学科。
2
第七条
目录外学科是指学校经批准自 主设立的国家教育行政
部门发布的学科目录以外的二级学科。
自主设置开展研究生培养的目录外二级学科除特别设置单列的
以外不单独
纳入学科管理目录单元。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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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设置学科且未列入培育序列的专业,
可以根据专业
发展
需要开展有利于学校事业发展的学科建设相关工作。
学校鼓励学院与学
科针对社会需求与学术发展凝练特色领域开
展建设工作。
第二章
学科建设管理体制
第九条
学校党委、校长领导学校学科建设事业。
学校学科建设工作实施一级、二级管理相结合的模式。
校学术委员会组织、协调并支持学科建设事业。
学校学科建设工作管理部门、
相关职能部门及学院依据职责开展
学科管
理和服务。
第十条
学科建设工作应当以学校发展规划为指引,
符合学校规
划导向。
学科建设工作应当编制相应规划,遵照规划实施。
第十一条
学校学科建设办公室是学科 建设工作管理部门。
学科
建设办公室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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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建设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为:
1
、拟定和组织实施学校学科建设规划;
2
、拟定学校学科建设与管理的规章制度;
3
3
、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学校学科建设领 域重大专项工作的统
筹、协调、服务和管理,负责省部级以上重点学科管理工作;
4.
指导、协助学院制定学院学科建设工作规划
;
5
、组织开展和参与校内外的学科评估;
6
、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共同管理、监督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
7
、负责学科建设工作的总结、统计与信息收集;
8
、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学科建设的信息化建设;
9
、其他应当由学校层面实施的学科建设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结合学科建设工作具体领域分工
履职:
1
、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承担学科建设科学研究领域的相关管理和
服务职能;
2
、学校研究生教育管理部 门承担学科建设人才培养领域的相关
管理和服务职能;
3
、学校人事管理部门承担学科建设队伍建设领域的相关管理和
服务职能;
4
、学校根据学科建设需求安排专门部门承 担学科建设其他领域
的相关管理和服务职能。
第十三条
学院是学科建设的责任主体 。
除特殊情况外,
一级学
科、二级学科建制隶属于学院。
规模较大的一级学科由学校统筹组织建设,
其所属二级 学科由相
关学院建设与管理。
学院应当根据学校学科建设的整体规划结合 本学
4
院相关规划开展学科建设。
两个以上学院就同一学科都有建设任务的,
应当确定一个学院统
< br>筹相关工作。
承担统筹职责的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发挥学科建设的组织
协调作用。
学院按照相应权限对本学院学科建设工作实施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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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导、
管理
并提供相关服务。
第十四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属于规模较大的一级学科:
1<
/p>
、建有一级学科博士点,且一级学科在编成员总数超过
100
人 p>
的;
2
、
在人才培 养、
科学研究等方面承担学校事业重大建设任务的;
3
、经过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的。
第十五条
学院应当承担学科建设工作的主体责任。
学院对学科建设工作行使以下职权:
(一)编制和执行本院学科建设工作规划和相关制度;
(二)制定和实施本院学科人才队伍建设方案;
(三)根据本院学科建设规划和实际情况安排学科建设经费;
(四)根据规定程序研究提出所属学科的带头人拟任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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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审批学科成员的引进申请、
兼职学科成员的聘任申请和学 p>
科成员变动申请;
(六)
组织开展 新学科培育方案并经批准后实施,
根据建设情况
与学校规划提出设立申请
;
(七)研究学科调整的申请;
5
(八)在学院范围配置学科建设资源;
(九)其他应当由学院承担的学科建设工作职能。
学院根据《华东政法大学章程》、
《华东政法大学学术委员会章
程》
以及大学治理的规律要求等建立学科建设体制。
学院开展学科建
< br>设应当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的作用,
学院学术委员会对学科建设工作
的重大事项开展决策、审议、评定或提供决策咨询意见。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开展 学科团队建设。
团队建设
任务包括科研创新活动、社会服务工作和人才培
养任务等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实行年度学科建设考核与年度工作报告制度。
一级
学科根据学校规定提交学科建设年度报告,
并作为学科建设
年度考核的基
本依据。
学院就承担的学科建设任务提交本学院学科建
设年度报告,报告
作为学校配置学科建设资源的参考依据。
学校根据上级规定或工作需要
定期开展学科建设绩效评估工作,
评估结果作为学校配置学科建设资源的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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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学科建设工作 以绩效为导向。
学科应当做好规划,
提
出可行的、
明确的建设目标和预期的建设绩效。
学科建设各项工作应
当以目
标和绩效为引领开展。
第十九条
< /p>
学校以学科建设绩效为导向,
逐步建立并完善学科建
设工作
激励机制。对完成建设任务较好的学科,予以相应奖励,加大
支持力度。
学校根据考核结果决定后续学科建设的支持力度。
考核、
评估的
具体程序及方案另行规定。
6
第二十条
学校学科建设工作管理部门 及相关职能部门、
各教学
科研单位应当定期对学科建设工作开展专项检查
监督。
第三章
学科的设立与调整
第二十一条
学校、
学院根据学校、
学院发展定位与规划开展 学
科的培育工作。学科的培育应当制定明确、可行的规划方案,符合社
< br>会需求与理论创新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设立学科,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
、经过学科建设培育并取得良好成效;
2
、具有一定数量的本学科研究方向的学术成员,学术成员长期
从事该学科领域研究,且
具备一定的学术影响;
3
、发起设立学科的主要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4
、有比较稳定的研究方向与特色,有开展学科建设的条件与基
础;
5
、
有本领域的研 究生培养任务或符合学校学科、
专业建设规划;
6
、校学术委员会认为设立学科需要具备的其他条件。
上级主管部门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新设一级学科的培育周期 为两年。
培育周期不足两
年申请设立学科的,原则上不予同意。
培育周期届满,
相关主体提出学科设立申请的,
应当提交培育期
间的相关工作报告。
学校应当对报告组织论证评估。 p>
审批学科设立应
当参考评估结果。
第二十四条
一级学科的设立,
由校长、
校学术委员会提议或相
7
关学院提出申请,经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校长办公会议审定批准。
上级主管部门对学科设立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学科建设工作管理部门与研究生教育管理和服务部门应当根据
相关规定在各自权限范围
内办理一级学科设立相关事项。
第二十五条
新设二级学科的培育周期为一年。
培
育周期届满,
相关主体提出学科设立申请的,
应当提交培育期
间的相关工作报告。
学校应当对报告组织论证评估。
审批学科设立应
当参考评估结果。
第二十六条
二级学科的设立,
由校长、
校学术委员会提议或 相
关学院提出申请,经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校长办公会议审定批准。
上级主管部门对学科设立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学科建设管理部门与研究生研究生教育管理和服务部门应当根
据相关规定在各自权限范
围内办理二级学科设立相关事项。
第二十七条
学校参照本办法的规定确认已经设立的学科的目
录。
第二十八条
学科的调整包括合并、拆分与撤销。
两个以上学科调整为一个新学科建制的,是学科的合并。
一个学科调整为两个以上新学科建制的,是学科的拆分。
经学校批准,取消特定学科建制的,是学科的撤销。
< br>学科的调整应当符合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并符合上级主管部门
相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
学科建设工作管理部门、
学院等可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