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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办事指南
服务名称
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
关于印发佛山市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
2009
年
12
月
24
日印发,
自发 布之日起施行,
佛人社
[2009
]49
号第二 条、
第三条;
《
佛山市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 险补贴办法补充意见》
2011
年
5
月< /p>
19
日印发佛人社
[2011]264
号自发文之日 施行第一条、第二
办事依据
条;
《印发城乡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3
年
4< /p>
月
11
日印
发,佛人〔
20 13
〕
128
号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四、五、六条。
< p>《广东省
财政厅
根据佛财社
[2013]83
号文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
印发〈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的通知》
(粤财社
【
2014
】
188
号)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七条第(三)项
办理条件
提交材料
就业困难人员和
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属于本市现行政策规定 p>
灵活就业后,
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
纳社会保险费的,
可给予不超过其实际缴费额
50%
的 社会保险补
贴,最长不超过
3
年。
p>
1.
由灵活就业人员签名、
雇主签名确认或灵活就业人员所在 社区
盖章确认的灵活就业岗位和地址等证明材料;
灵活就业人员就业 p>
备案登记表(证明)
2.
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3.
灵活就业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4.
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的,
应提供高校毕业生毕业证
书复印件;
5
.社会保险费征 缴机构出具的上季度(或半年)缴纳有关社会
保险费的明细账(单)
;< /p>
6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7
.灵活就业人员个人银行账号。
以上材料在灵活就业人员首次申报时应全部提供,
以后正常申报
时,
只需提供上季度
(或半年)
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
(单)
向户籍所属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
出具初审意见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
加具审核意见
区财政局
核准发放
办理流程
收费标准
办理时限
免费
条件符合、资料齐全,予以
5
个工作日办理。
1
、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白石工业区鳌云山庄更合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局
联系电话:
88848378
;
2
、
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金辉路
23
号 荷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联系电话
局
联系电话
88665088
;
及办理地点
3
、佛山市高明区 明城镇明六路三号(行政中心楼)明城镇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联系电话
88832688
;
< br>4
、高明区杨和镇和顺路
53
号行政服务中心一楼
联系电话
8880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