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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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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校毕业生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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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习培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培训基地(以下简
称见
习基地)的建设与管理,促进高校毕业生见习培训工作顺利
开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
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全省企业实训
基地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鲁政办发〔
2009
〕
133
号)和《青岛市
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青政发〔
2009 p>
〕
6
号)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培训 基地是高校毕业生进行实
践训练的主要载体,是培养实用型、创新型人才的重要途径。本
市行政区域内按规定成立的并从事高校毕业生见习培训活动的见
习基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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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习基地的主要任务是:为符合见习条件的高校毕
业生及在校生提供见习和就
业培训,帮助其提升工作技能和就业
竞争力,促进其尽快实现就业。
第四条
见习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坚持政 府主导、社会参与、
体现公益、促进就业相结合的原则,实行见习单位自主申请、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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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约束、定期考察、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机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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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见习基地实行属地管理。
第六条
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办公室(以下简称见习办)
< p>负责全市见习基地政策的拟定和有关组织协调工作,对区(市)
见习办进行
业务指导和考核。
第七条
各区(市)见习办负责辖区内见习基地的规划协调、
业务指导和日常考核工作,主
要职责是:
(一)负责做好辖区内见习基地的协调和考核工作;
< br>(二)受理辖区内见习基地的建立申报并签订见习培训基地
协议;
(三)做好辖区内见习基地见习岗位、见习报名人员资格审
核和
汇总、上报工作;
(四)组织辖区内见习基地和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参加
就业见
习供需交流活动;
(五)承担市见习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见习基地的建立与调整
第八条
见习基地的设置应当符合本市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
工作的需要,根据见习基地建设发展的要求,统筹规划,合理布
p>
局。
第九条
建立见习基地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
(二)能每年提供符合
见习专业要求的管理或技术、技能含
量的见习岗位
20
个 以上;
(三)工作环境良好,各项劳动保护措施到位,能够为见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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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四)拥有完善的职
工教育培训体系,具有对见习人员进行
见习指导的师资力量和专业人员;
(五)能够按照要求与见习人员签订就业见习协议书,对见
< p>习人员进行有效管理。
建立见习基地的单位年度内接纳见
习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
职工人数的
30%
。
第十条
申请建立见习基地应当向区(市)见习办提交下列
材料:
(一)建立青岛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请表;
< br>(二)单位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或主管部门批文)
(副本)
复印
件,并验看原件;
(三)青岛市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见习岗位需求表;
(四)高校毕业生见习指导师资队伍情况说明;
(五)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方案。
第十一条
拟建见习基地单位向所在区 (市)见习办提出申
办意向书,经所在区(市)见习办实地考察确认后,申办单位与
p>
区(市)见习办签订见习培训基地协议。见习培训基地协议签署
生效
后,由市见习办授予“青岛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标
牌。
本办法实施前原有的见习基地经当地区(市)见习办重新确
认后,统一
换发“青岛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标牌。
第十二条
团市委、市妇联等部门建立 的就业创业见习基地
有符合见习基地建立条件且安排的见习人员符合本办法见习人员
p>
条件有关规定的,可与同级见习办签订见习培训基地协议,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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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
岛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标牌,享受本办法有关优惠
政策。
第十三条
见习培训基地协议应当明确 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
务,载明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
p>
和第三十五条等有关内容。
见习培训基地协议由市见习办统一制发。
第十四条
见习基地实行动态管理,见习培训基 地协议期限
一般为三年。三年期满,可根据第十一条的规定,签订新的见习
培训基地协议,并继续挂牌。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见习培训基地协议,并
收回所
授予的标牌。
(一)单位经营情况变化,不再具备建立见习基地条件的;
(二)没有为见习人员配置就业见习指导老师的;
(三)就业见习结束,没有为见习人员出具见习鉴定的;
(四)见习期间,未按规定及时发放见习补贴及缴纳意外伤
害等保险的;
p>
(五)见习人员就业率低于
20%
的(事业 单位除外)
;
(六)见习培训基地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见习人员的组织和管理
第十六条
市及各区(市)见习办调查见习基地见习岗位需
求
情
况< /p>
,
并
通
过
媒
体
和
“
青
岛
市
毕
< p>业生
就
业
信
息
网
”
(
)每月向社会发布。
第十七条
身体健康,无违纪违法记录的下列人员可以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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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见习培训:
(一)毕业后两年内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
(二)青岛籍在校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和非青岛籍驻青高校在
校应届大中专毕业生。
第十八条
在校应届大中专 毕业生持身份证、毕业生就业推
荐表,毕业后两年内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持毕业证、报
到证、
身份证,到见习基地或见习基地所在的区(市)见习办报名参加
< br>见习。
第十九条
< p>见习基地可与驻青高校建立就业见习培训合作关
系,有序组织在校应届大中专毕业生
进入见习基地见习培训。
第二十条
见习基地应当与见习人员签订见习培训协议,协
议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义
务,载明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和第
二十五条等有关内容。
第二十一条
见习基地应当在见习人员 上岗一周内建立见习
人员花名册和数据库(从
公告栏下载 数据库格
式)
,
并将花名册、
报到证、< /p>
身份证等材料报所在区
(市)
见习办,
作为
毕业生参加见习和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补贴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见习基地应当明确相应部 门和专人具体负责就
业见习管理工作,制定见习管理方案,委派实践经验丰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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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责任心强的技术或管理人员作为见习指导老师;见习期间,
应当
及时了解见习人员的思想、生活情况,加强安全、健康管理,
尽可能帮助见习人员解决困
难;加强对见习人员的考核,对表现
优秀的见习人员,可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三条
见习期内原则上不得变更 见习岗位。因特殊情
况确需变更的,由见习基地和见习人员双方协商一致后变更见习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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