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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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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社会保险办理流程
一、申报范围二、报送材料三、办理程序
一、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
----
①社会保险登记
一、登记范围
市区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
,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城镇各类企业及个体工商户(
根据当地政策)
。
二、报送材料
1
.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 立文件,或其他批准执业
证件(均需原件和复印件)
;
2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原件 和复印件)
;
3
.单位开户银行全称及帐号。
三、办理程序
1
.
< p>单位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上级批准成立之日起30
日内,
到 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
(开户)
手续。
2
.单位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表》
,填写完整并盖章。
3
.社保经办机构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正本及纸质副本。
< p>
四、注意事项
1
.在市 工商局注册登记的企业,到市社保中心办理登记参保手续;在各区工商局注册登记的
企业
、个体工商户,到相应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2
.按企 业办法参保的单位,还应立即到地税征收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3
.缴费单位应将《社会保险登记证》纸质副本悬挂于办公场所醒目位置,并于每年规定时间
内持《社会保险登记证》正本到劳动监察机构办理劳动保障年检手续。
4
.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单位依法终止的,须在变更或终止之日起 p>
30
日内,持
有关文件及证明材料,填写《社会保险变更登记
表》或《苏州市参保单位结户审批表》
,到社
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或
注销登记(结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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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缴费基数的申报
一、申报范围
市区所有缴费单位及其职工。
二、报送材料
1
.
< p>《职工缴费工资申报花名册》及盘片;
2
.经主管 部门盖章的本单位上年度劳动工资年报和财务年报;
三、办理程序
1
.缴费单位于 每年
1
月
15
日前到社保经办机构购领盘片。 p>
2
.
缴费单位根据盘片中提供的上年
12
月份结算人数,
按规定的格式输入职工上一自然年度
(1
月
1
日至
12
月 p>
31
日
)
全年工资收入总额,核对无误后打印《花名册 》
,并将《花名册》经单位盖
章、职工签字(或单位工会、职代会盖章确
认)后,与盘片一起于
3
月
5
日前报社保经办机构 。
3
.社保经办机构对单位申报的工资收入总额进行审 核,并按上、下限规定统一处理。凡申报
工资低于下限的,缴费基数按下限基数执行;高
于上限的,按上限基数执行。
4
.
社保 经办机构从
4
月份起启用新一结算年度
(4
月 p>
1
日至次年
3
月
31
日
)
职工社会保险各险种缴
费工资基数,月缴费工资基数按
年缴费工资基数的月平均数确定。
四、注意事项
p>
1
.职工工资收入总额按国家统计局的口径掌握,各单位须按实申报。每一结 算年度的缴费工
资上、下限基数由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确定并公布。
2
.逾期未申报者,社保经办机构从
4
月 份起按
3
月份结算基数的
110%
及上、下限规定 调整后进
行结算。
3
.首次参 保人员的月缴费工资基数,由单位在办理人员增加手续时按起薪月工资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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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申报、结算和缴费
一、办理程序
1
.缴费单位于 每月
10
日至月底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次月参保职工及离退休人员、供属等< /p>
人员增减及基本情况变更的有关材料和报表。
2
.
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于每月
5
日进行结算, p>
确定当月应收应付项目及金额,
生成
《结算表》
, p>
并于
6
日完成数据核对。缴费单位可于每月
7
日起至社保经办机构打印《结算表》
。
3
.企业缴费单位于每月
25
日前,按《结算表》上确定的应缴金 额解缴至在地税部门指定商业
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险费缴费专户”(已开设地税纳税专户
的可合并使用)
。
机关事业缴费单位在每月
日前向社保经办机构直接缴纳,或由社保经办机构委托单位的开
户银行代为扣缴。
二、有关规定
1
.从
2004
年
5
月
1
日起,市区缴费单位社会保险各险种的缴费比例如下:
险种
单位缴费比例
职工个人缴费比例
备注
基本养老保险
20% 8%
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
9% 2%
地方补充医疗保险
1%
——
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不参
加
失业保险
2% 1%
外地户口农民合同制工人个人不缴费
工伤保险
1%
——
生育保险
1%
——
2
.医疗保险参保职工(含退休人员)
,须同时按每人每月
5
元的标准缴纳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
济基金。
3
.
各项社会保险费中的职工个人缴纳部分和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
由单位在发放工资
时代为扣缴;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的退休
(
职
)
人员,其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由社保
< br>经办机构在发放养老金时直接扣缴。
三、注意事项
缴费单 位和缴费个人必须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欠缴的,除按规定收取利息外,
另按欠缴
额每日加收2‰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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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人员增减及基本情况变更
一、申报期限
缴费单位于每月
10
日至月底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次月参保人 员增减、变更情况。
二、参保人员的增加
缴费单位新录用人员后,须填写《苏州市企业参加社会保险人员 增加表》或《苏州市机
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保险参保花名册》
, p>
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从起薪之月起缴
纳社会保险费
。其中:
1
.首次参保人员:须携其居民身份 证、近期
1
寸证件照
2
张,并填写《苏州市首次参 加社
会保险人员情况表》
。
社保经办机构业务结算部门审 核登记并生成个人编号后,
单位至社会化
管理服务部门购领《职工养老保
险手册》
、
《职工医疗保险证》
、
《医疗保险病历 》
、
《社会保险
卡》等参保证卡。
p>
2
.市区统筹范围内续保人员:须附报《苏州市区职工统筹范围内流动社会保 险关系转移单》
,
其中转入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还须提供进编审批表和经
市区人事部门核定的工资套改表。
3
.市区统筹范围以 外转入人员:须附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转移情况表》
,
并提供职工本人
《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
养老保险
1992
年后历年缴费工资基数及
1996
年后个人
帐户情况,以及医疗保险首次参保时间、实际缴费年限、个人帐户情况等;按规定转移养老
保险、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基金的人员,还须提供本社保经办机构财务部门出具的基金到帐证
明等。
4
.视同缴费人员:对复退转军 人,须提供其在部队服役期间的有关证明,其中转业到企业工
作、享受养老保险补贴的军
官和文职干部须提供军队开具的《转业到企业工作的军官、文职
干部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
资金转移凭证》
;对从未实行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人员,
须提
供其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期间的有关证明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按规
定
不参保证明,
其中流动到企业、
享受养老保险补贴的人员须提供人事、
< p>财政部门核准的《机
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人员补贴发放核准表》
。
5
.外国人、华侨和台港澳人员:须 提供外国人、华侨的有效护照和《外国人就业证》
、
《华侨
回国就业证》
,
台港澳人员的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p>
、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和
《台
港澳人员就业证》
。
6
.原参 加本市农村养老保险人员:须提供经转出地农保经办机构盖章确认的《苏州市农村向
城镇
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换算表》
,并先到本社保经办机构财务部门进行转移基金的到帐确认。
三、参保人员的减少
参保职工、离退休人员及供养直系亲属等因各种原因发生减少,缴费单位须填写《苏州市参
加社会保险人员减少表》
,携有关证明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人员减少手续。其 中:
1
.因终止解除合同减少人员:单位须提供退工证 明等材料。
2
.因死亡减少人员:单位须附报其死亡证 明或户籍注销证明复印件,并持《社会保险卡》对
其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进行清算。
企业养老保险参保职工以及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基本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因
病或非因工死
亡的,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结付丧葬费及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领取失业
保险金期间死亡
的按失业保险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
其中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先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
户个人缴纳部分余额中列支。丧葬费
、抚恤费的标准由劳动保障部门确定并公布。
四、参保人员基本情况变更
参保人员的姓名、
社会保障号码
(
居民身份证号码
)
、户口性质、人 员属性、享受补充医疗保
险类型等需要更正或发生变化的,单位须于月底前持《社会保险
卡》
,填写《苏州市参保人员
基本情况变更表》或《苏州市区社会化发放
离退休人员基本情况变更表》
,分别到社保经办机
构业务结算部门和社会
化管理服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公司刚成立,我需要做什么?人力资源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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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解决时间:
2010-8-9 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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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
menperfume
公司刚刚成立,处于前期筹备阶段。
我因有一
定的工作经验被招入人力资源部做一名专员,
但光杆一个,
且现在什么
< p>资源都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