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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使命江苏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发文)

作者:高考题库网
来源:https://bjmy2z.cn/daxue
2020-11-29 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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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电力大学任建文-华北电力大学任建文

2020年11月29日发(作者:叶鹏飞)


江苏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 p>《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经国务院学 位委员会批准,我校有权授予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相应各级


学位的授予学科、专 业,已经上级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


第三条

我校学位的授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 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


例暂行实施办法》确定的学位标准、条件和程序,遵循公 正、公平和公开

(

保密专业除外

)


原则。


第四条

凡遵守中 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术道德规范,达到学校规定


的学术水平标准者, 均可按本细则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


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五条

学校成立江苏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校 学位委员会)。校学位委员会


领导全校的学位工作,负责全校的学科建设工作,在国家授 权范围内负责全校学士、硕士、


博士三级学位的评定和授予工作,负责全校学位授予质量 的评估工作。


第六条

校学位委员会设 学校、学院(含中心、研究院、所,下同)两级,并根据任期和


人员变动情况及时进行换 届、调整工作。


第七条

校学位委员会 设主席一人,副主席和委员若干人。校学位委员会成员由校领导、


相关学院和职能部门负 责人及教师代表组成,其中教学、研究人员应为三分之二以上,成员


人数为单数,任期一 般为三年。


第八条

校学位委员会主席 由校长担任。

校学位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由研究生处提出建议名


单(其中教 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应占三分之二以上),经学校审批,报江苏省学位委员会备


案。


第九条

校学位委员会下设学位委员会办公 室(简称学位办),负责校学位委员会的日常


工作。未经校学位委员会授权,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以江苏大学的名义从事学位活动。


第十条

校学位委员会职责:


(

)

学位授予学科专业的审定、上报和评估。


(

)

审议校学科建设和学位申请、授予工作的规章制度,审定各学科专业 的研究生培养


方案。


(

)

受理有关人员对相应学位的申请,审查并作出授予学位或者不授予学位的决定。


(

)

作出撤消已授或错授 学位的决定。


(

)

审 议学位授予中有争议的问题,处理与学位有关的其他问题。


(

)

审定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标准,负责新增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资格评审 和研究生导


师的上岗选聘工作。


(

< p>七

)

评选校优秀研究生工作者、优秀研究生课程、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等,推 荐江苏省


优秀研究生工作者、优秀研究生课程、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和全国优秀博士学位 论文等。


(

)

校学 位委员会主席可根据需要召集部分委员组成临时专门委员会,审议紧急问题,


并在校学位 委员会召开时向全体委员报告。


第十一条

< p>校学位委员会按一级学科及各学院行政机构设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以下简称


学位分委员会)。学位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委员会工作。


第十二条

学位分委员会设主席一人,

副 主席和委员若干人。

分委员会主席必须为校学位


委员会委员(须具备教授 或相当职称)。学位分委员会成员由相关学院与研究生处协商后提


出建议名单(人数为单 数,不得少于五人,任期与校学位委员会委员一致),报校学位委员


会审批,并留存学位 办备案。


第十三条

学位分委员会设秘书一名,负责学位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学位分委员会职责:


(

)

相关学位授予学科专业的申报、审核和评 估。


(

)

制定相关学 科建设和学位申请、授予工作规章制度及研究生培养方案,并报校学位


委员会审批。


(

)

审查相关学科人员对 相应学位的申请,作出是否同意建议授予相应学位的决定,报


校学位委员会审批。


(

)

作出撤消因违反规定授 予或错授学位的建议,报校学位委员会审批。


(

)

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中有争议的问题及其他有关问题,报校学位委员会审议。


(

)

审议推荐相关学位授权 学科新增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及研究生导师上岗选聘名单,


并向校学位委员会报送有关材 料。


(

)

评选推荐相 关学科校优秀研究生工作者、优秀研究生课程、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等,


并报送校学位委 员会。


第十五条

校、

院两级学位委员会的有效工作对确保学校的学位授予质量至关重要。

凡拟


出国一年以上以及无力承担校学位委员会或学位分委员会工作的成员应及时进行调整,调整


程序按产生的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

校、院两级学位委员会举行会议,均须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


二)委员出 席为有效。会议决定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


分之二)

通过方为有效。

校学位委员会将决定授予学位人员名单上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



第三章

学士学位



第十七条

符合本细则第四条要求,同 时完成本科学业达到下述水平的毕业生,可授予


学士学位:


(

)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


(

)

达到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学习要 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外语水平和毕


业论文

(毕业设计和其 他毕业实践环节)

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了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


专 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三)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十八条

本校本科毕业生,符合本细 则第十七条规定,经学位分委员会审核后报校学


位委员会通过,授予学士学位。学士学位 授予具体实施办法参见《江苏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


作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教务处受校学位委员会委托负责处理与学士 学位审核和授予有关的日常工


作。



第四章

硕士学位



第二十条

攻读硕士学位的研 究生或者经认定具有申请硕士学位资格的人员,

符合本细则


第四条要求, 同时修满规定学分,完成要求培养环节,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成绩合格,符合


《江苏大学 关于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要求,在学术水平方面达到下述要求


者,可授 予硕士学位:


(

)

掌 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

)

掌握本门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

)

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 p>


(

)

学位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有 新的见解或解决重大实际工程问题。


(

)

比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及撰写论文摘要。


第二十一条

硕士学位课程考试科目应符合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规定要求。


第二十二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

)

论文应具有系统性、

完整性。

论文的基本论点、

结论和建议应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


或对经济、文化、社会发展具有一定的理论 意义和实际价值。


(

)

对所研究的课题,在某一方面有新的见解,取得一定科研成果,表明作者在本门学


科上 已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


工 作的能力。


(

)

论文 应在导师指导下由硕士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学位论文题目确定后,用于论文


工作的时间 应不少于一年。


(

)

学位论文工作必须符合学术道德规范要求。


(五)

学位 论文原则上应用汉语撰写。

留学生可用英语或用事先经学位分委员会和研究生

处同意的其他语种撰写学位论文。非汉语撰写的学位论文必须附加详细汉语摘要。


(

)

学位论文格式应符合《江苏大学研究生学位 论文撰写格式要求》规定。


第二十三条

硕士学位论文送审、评阅和答辩:


(一)学位论文的送审


学位论文经导师审核同意后,最迟应在答辩前三十五天提交送审申请。


(二)学位论文的评阅


学位论文评阅实行

100%

“盲审”制度。论文的“盲审”工作由相关学院负责实施。论文


评阅人为两名教授、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两名论文评阅人中,原则上以校外

< p>
专家为主,校内专家至多一名(专业学位硕士、高教硕士、同等学力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的


特殊要求详见相应的培养方案和有关规定)。评阅意见的处理及其他相关规定详见《江苏大


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盲审”工作暂行办法》。


(三)学位论文的答辩


1

.论文答辩审批


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及组成的审批由学位分委员会负责。


2

.论文答辩委员会


论文答辩 委员会由教授、

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五人

(导师可作为答辩委员,< /p>


但不担任主席)或三人(导师不得作为答辩委员)组成,其中,高校专家不得少于三人。答


辩委员会设主席一人,秘书一人。主席由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担任,秘书一般 由


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教研室教师或硕士毕业生担任。

< br>专业学位硕士、高教硕士、同等学力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及组成的特殊要求详

见相应的培养方案和有关规定。


3

.论文答辩


论文答辩最迟应 在论文提交送审后半年内进行完毕,答辩工作由学院负责。学位论文应


在答辩前六日由答 辩委员会秘书送达答辩委员会委员。答辩委员会必须本着“坚持标准、实


事求是、严格要 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方针进行答辩工作,每位委员应预先了解论文


内容,做好提 问准备。论文答辩要坚持学术民主的原则,以公开方式进行(保密论文答辩除


外)。保密 论文答辩,应预先申请,经保密委员会审定报学位办备案。


论文答辩的 组织接待工作应由答辩委员会秘书负责,答辩人不得参与,更不得探询与答


辩有关的问题 。答辩委员在答辩会上提出的问题,答辩之前应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答辩人,


否则答辩 无效。学位论文答辩程序如下:


1

) 答辩委员会主席介绍答辩委员会委员并宣布答辩规则。


2

)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答辩会。

< /p>


3

)答辩人报告:陈述本人学位论文的主要内容、观点、 新见解及价值等

(

一般不超过


四十分钟

)


4

)答辩委员提问,答辩人回答问题。


5

)回答问题结束后答辩会休会,答辩委员会举行内部 会议。指导教师或答辩委员会秘


书介绍答辩人的政治表现、学位课程考试成绩、身体健康 情况、论文工作情况和指导教师及


论文评阅人评阅意见等。答辩委员会进行评议,并就是 否建议授予学位或修改论文后重新答


辩等方面作出决议。决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 体委员三分之二(不含三分之二)以上


同意,方能通过

(

表决票由学位办统一印制,盖章有效

)


6

)答辩会复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决议(答辩人在场)。


答辩时秘书应做好记录,记录稿纸用研究生处统一印制的论文答辩记录用纸 。答辩结束


后两日内由答辩委员会秘书将论文答辩有关材料整理立卷,送相关学位分委员 会。


答辩不合格者,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学位论文可在一年内修改后重 新答辩一次。但可重


新答辩一次的决议必须由全体委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过半数通过才 能生效。如果答辩委员


会未当场作出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任何委员事后无权 同意。经答辩委员会同意


申请人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一次的有关材料,由相关学位分委员 会保存,留作以后答辩时参


考。重新答辩时,论文答辩委员会应当有半数以上成员为原有 成员。但本细则第三十二条规


定情形除外。


如 答辩委员会成员一致认为答辩人的论文已相当于博士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除作出建


议授 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外,可提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建议,并按本细则中博士学位有关规定办


理 。


硕士(含学历硕士、非学历硕士等所有学校有权招收的硕士类别)学 位论文答辩经费须


从导师指导经费或科研经费中支付。


第二十四条

硕士学位审议与授予:


学位分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对答辩委员会通过并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申请人进< /p>


行全面审查,包括思想政治表现、学术道德规范、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情况以及在学期间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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