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师范大学法律硕士-广西师范大学法律硕士
江苏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研究 生培养质量,加强研究生课程管理,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p>
第二条
研究生课程教学工作实行学校、 学院(科研机
构,下同)二级管理。研究生院负责全校研究生课程教学的
宏观把控,公共课程教学的协调和管理,组织进行研究生课
程建设以及各类研究
生课程的教学检查和质量评估等工作;
各学院负责专业课程教学的管理及本单位研究生课
程教学
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课程设置
第三条
研究 生课程严格按照培养方案的基本原则设
置,课程体系充分贯彻培养目标和学位要求,注重
系统设计
和整体优化。
鼓励各学科开设短而精的微课程、
模块化课程、
MOOC
(慕课)和网络公开课等适合研究生特点的课程。
第四条
新增设研究生课程必须按照学 科培养方案统筹
规划,符合研究生课程设置的要求。新增设研究生课程需提
交详细的课程大纲,充分说明课程的特点及新增的必要性,
并在本学科专家充
分研讨、论证的基础上,由学院学位评定
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报研究生院批准备案。
p>
第五条
凡连续三年考评结果在全部课程排 名后
5%
的
课程,更换授课教师或取消该门课程。连续三
年无人选修的
课程或因选课人数过少连续三年不开的课程,取消该门课
< br>程。若需再开,则按新增设课程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任课教师
第六条
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应由教学、
科研经验较丰富
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担任,极少量课
程根据教学需要可聘请外校教师担任。少数硕士生课程因学
科特殊原因,也可
由教学效果好、具有博士学位的本校讲师
担任。所有任课教师的聘任均需由学科提出书面
申请报研究
生院审核批准,未经审批聘任的教师不能讲授研究生课程。
第七条
首次担任研究生课程的任课教师在正式开课前< /p>
需公开试讲。公共课程任课教师的试讲由研究生院组织,所
在学科
共同参与;专业课程任课教师的试讲由学院组织。试
讲时需聘请学科负责人、分管院长、
课程负责人或督导等专
家进行评议,评议合格后方可聘任,具体要求详见《江苏大
学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聘任办法》。
第八条
任课教师应对课程的教学内容和教学过程负 p>
责,按教学大纲的要求备课并组织实施教学环节,不断完善
教学内容
。教师课堂讲授应做到理论联系实际、阐述准确、
概念清晰、条理分明、论证严密、逻辑
性强,注意学生科学
思维方法和能力的培养。
第九条
任课教师应配合做好开课选课、课堂考勤、考< /p>
试安排、成绩录入、教学评估以及课程考核原始资料交存等
管理工
作。因任课教师责任造成教学秩序混乱、教学质量低
下或教学中出现教学事故等,按照《
江苏大学教学事故认定
与处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选课管理
第十条
新入学研究生应根据本学科培养方案要求,与< /p>
导师或指导小组讨论培养计划,经导师同意后在“研究生管
理信息
系统”中录入个人培养计划。
第十一条
研究生应严格按照个人培养计划进行课程学
习,
未完成个人培养计划者 ,
不得申请学位论文送审、
答辩。
第十二条
已列入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的课程原则上不< /p>
得更改。如有特殊原因确需更改,须经导师同意
,
于每学 期
的前两周到研究生院培养办办理课程变更手续,逾期不再受
理
。凡列入培养计划中的学位课程一律不得更改。
第十三条
异地修课或采用
MOOC p>
、微课等其他途径修
课的研究生应事先提交“研究生校外修课申请”,经导师
、
学院分管领导批准后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审批。校外学习课程
必
须是与我校培养方案相同或相近的研究生课程,异地修课
的院校原则上必须是具有相同学
科博士点且学科实力不低
于我校的高校,课程学习费用自理。
第十四条
外单位人员进修研究生课程者,凭“江苏大< /p>
学研究生课程进修
/
重修
/
退修
/
补修通知单”
与在校研究生同
堂上
课,同堂同卷考试。
第五章课程教学安排
第十五条
研究生课程教学安排通过“研究生教育管理< /p>
信息系统”实现。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以下简称培养办)
负责安
排全校公共学位课、基础理论课和公共选修课,各学
院负责安排本学院的专业课程。对跨
学院选修的课程,学院
之间要充分协调落实授课任务。
第十六条
硕士研究生专业课程选课人数低于
< p>5人、博
士研究生专业课程选课人数低于
3
人原则上不予开课。
第十七条
课程安排结束后,研究生院培养办或学院应
及时将教学任务书
(含
“研究生选课名单”
)
交给任课教师,
确保准时
开课。
第十八条
研究生课程教学应以 提高教育质量为目标,
注重前沿引领和方法传授,加强方法论学习和训练,教学方
式应体现研究生的主体地位。鼓励任课教师进行团队授课,
促进研究生
、
教师之间良性互动,
提升研究生自主学习能力。
第十九条
为保证教学计划的严肃性,凡列入课程表的< /p>
课程必须严格按照教学大纲要求准时开课。任课教师不得随
意更改
课程核心内容、调整授课学期和学时。因故需要调整
变更的,必须于该课程计划开课前一
学期提出书面报告,经
学院(学科)审核同意报研究生院批准后方能做出安排。
第二十条
为保证课程教学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研究生
课程一经开出必须按教学计划执行,中途不得随意更改授课
时间和地点。任课教师因生病、出差等原因需要调整授课时
间,需填写“江苏大学研究
生课程授课时间地点调整申请
表”,经学院批准,最迟于开课前
1
个工作日内报研究生院
培养办备案并将调课信息通知相关研究生,若遇其他突发
性
事件,将视具体情况处理。每门课程的授课时间调整不得超
过
3
次。
第六章
课程免修、自修、重修与缓考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可根据个人培养计划,结合本人入< /p>
学前的课程学习和自学情况对某门课程提出免修申请。符合
下列情
况者可申请免修:
(一)入学前曾参加我校研究生课程学习
,
与在校研究
生同堂同卷考试
,
成绩合格
,
并且从取得成绩开始到入学相
隔时间不超过四年
, p>
经本人申请、
研究生院核实后准予免修、
免考
,
并承认其已修成绩和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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