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本科深造-大学本科深造
重庆大学学生违纪处理规定
为了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
,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
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维护学校
正常的教育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良好
的学风和校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
、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
定》及其他有关文件精神
,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学生违规、违纪,学校视其情节轻重及认错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
者纪律处分。
对违规、违纪但不够纪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
学院给予违纪学生批评教育。
第二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三条
留校察看一般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有悔改
和进步表现的,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有突出表现的,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但
察看期不能少于
6
个月。
留校察看期间有违规、违纪行为,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公安 、司法部门处罚者,视其情节轻重,
给予以下处分:
(一)被警告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二)被罚款的,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三)被行政拘留的,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被劳动教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
其他作弊
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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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条
抢劫、敲诈勒索、偷盗、诈骗 公私财物者,除退还赃物外,视其情
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抢劫、敲诈勒索集体和个人财物的,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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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偷盗、诈骗价值在
800
元以下的,给予记过至留校察 看处分;
(三)偷盗、诈骗价值在
800
元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偷窃试卷、公章、
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的,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
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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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为抢劫、敲诈勒索、偷盗等提供条件、作伪证或窝藏赃物的,给予严
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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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泄漏国家秘密,
造成后果的
,
视其情节,
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
分。
第八条
对故意破坏公物者,除赔偿损 失外,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
情节较重或造成较大损失者,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
分;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损
失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学生违纪肇事,参与或策划打 架、斗殴或故意提供伪证、凶器等,
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用语言挑逗或者用某种方式接触他人身体的肇事、打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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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人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警告处分;
2
、动手打人但未造成他人伤害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
、动手打人并造成他人轻伤的,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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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情节恶劣或者持械伤人至重伤的,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 分。
(二)
对策划、
召集打架或群殴的 组织者,
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三)对以
劝架为名,偏袒一方或推波助澜,促使事态恶化者,给予严重警
告或者记过处分;
(四)对参与打架并故意提供伪证,阻碍调查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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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
(五)对故意为他人提供凶器的,给予严
重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者,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对参与赌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
无论以任何形式进行赌博的,一经查实,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二)为他人提供赌具、赌资的,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三)聚众赌博为首的,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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