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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平均分重大损失的认定

作者:高考题库网
来源:https://bjmy2z.cn/daxue
2020-11-29 1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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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29日发(作者:潘冰蟾)



四、玩忽职守罪中的“重大损失”的理解


我国刑法规定,

玩忽职守犯罪是以致使公共财产、

国家和人民的利 益遭受重


大损失为构成要件的。

关于重大损失,

1999

9

16

日最 高人民检察院作出


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以下简


称《规定)))中有明确的标准。从立案标准来看,玩忽职守罪 以损失后果或危


害程度大小来确定罪与非罪,而且有物质性损害后果和非物质性损害后果 之分。


其中,

物质性损害后果又可分为人身伤亡类和财产损失类后果。< /p>

非物质性损害后


果又可称为政治影响类后果,

《规定》中将 其表述为: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这二类严重后果 不要求同时具备,

只要具备其中一种,

即可


成立滥用职权 或玩忽职守罪。


1

、笔者试就如何认定“公共财产的重大损失” 问题谈些自己的看法。


“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是玩忽职守罪客 观方面的一个重要特征,

是定罪


量刑的重要依据。

所谓公 共财产,

根据我国刑法第

91

条的规定,

是指下列 财产:


国有财产;

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财产;

用于扶贫 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


专项基金的财产;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 和人民团体管理、使


用或者运输中的财产。所谓公共财产的重大损失,根据

1999

9

月最高人民检


察院《关于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是指


以下三种情形:一是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30

万元以上的;二是直接经济损失不满


30

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超过

100

万元的;三是徇私舞弊,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20

万元以上的。由此可见,公共财产的重大损失包括 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


损失。


1

)对于直接经济损失,有人认为这是个简单明了的问题,无须多加研 究,


但实际中关于如何认定损失问题往往是很复杂的,

争论也较多。

有人认为只要导


致公共财产所有人失去了对公共财产的控制即可认定为损失;

有人认为经公共财


产所有人多方努力,凭自身力量已无法挽回公共财产的 损失时即可认定为损失;


还有人认为必须在公共财产所有人自身付出努力无法挽回损失时 ,

再凭外部力量


采取有效措施仍无法挽回损失,

这样才能 认定为公共财产的损失。

笔者认为对于



1



公共财产的直接损失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甄别认定:


A

因不可抗力的原 因致使公共财产遭受无法挽回的重大损失。

所谓不可抗力,


是指不能预见 ,

不能避免,

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如某财政局副局长不正确履


行职责,指使会计将本局财政预算外资金

200

万元违规 借给某化工厂用于生产。


不久该化工厂因雷击引起爆炸并燃烧,工厂顷刻间化为灰烬,直 接经济损失达


500

万元,陷于倒闭,财政局借出的

20 0

万元血本无归,显然该副局长必须承担


200

万元直接经济损失的玩忽职守责任。


B

)因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公共财产被犯罪分子诈骗造成无法挽回的


经济损失。如某机关行政科科长

A

,持

100< /p>

万元转帐支票与某公司经理

B

洽谈为


本单位 购买中央空调事宜,在

B

的“精心安排下,”A

不是认真审查

B

的资信情


况、身份情况和合同条款,而是整天与

< p>B

的公关小姐

C

厮混,致使

C

顺利地将

A


随身保管的支票

100

万元偷 走交给

B

B

很快从银行全部取出现金与

C

逃之夭夭,


经公安机关追捕仍未抓获。

A

的这种玩忽职守行为致使

100

万元公共财产的损失

应认定为直接经济损失。


C

)以合法形式转移公共财产致使无法挽回的重大损失。这是当前经济领


域中常见的债务人规避法律、

逃避债务的情况。

如某镇机关干部甲在担任镇农村


合作基金会主任期间,多次违反规定给某乙放贷达

80

余 万元。乙名义上将此款


用于自己的私营企业经营,

实际上却以现金形式提 出后付给其女婿丙用于他另办


的企业。

农金会向乙催收贷款未果遂向法院 起诉乙,

乙以自己企业亏掉了为由不


还欠款,而法院也苦于无证据证明乙 将贷款转移给丙的事实而不能对丙强制执


行,导致这

80

万元公共财产无法追回。实践中类似的还有将资产转移到妻子名


下后随即搞“假离婚”,

约定财产全部给妻子。

这些以合法的形式转移公共财产,


导致无法挽回的情形均应认定行为人玩忽职守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D

)因玩忽职守致 使公共财产灭失毁坏等遭受的重大损失。公共财产的灭



2



失,

其灭失时该财产的实际价值就是造成的直 接经济损失,

这比较简单;

对于公


共财产的毁坏,

需要通过专门机构对该财产作评估,

通过公共财产被毁坏前的价


值和毁坏后的实际价值比较,

就能得出其实际损失情况,

就可以认定其直接经济< /p>


损失。


(2)

间接经济损 失是由直接经济损失派生出来的,

一般来说,

产生了直接经济

损失,

往往也就会出现间接经济损失。

如何确定直接经济损失,

间接经济损失是


否都能成为玩忽职守的定罪依据?实践中存在把握不准的情况,

有的甚至不予认


定,

影响了这类犯罪的公正处理。

笔者认为对于间接经济损失可以从以下几个方


面加以确认:


A

由直接经济 损失核算出的银行利息。

由行为人玩忽职守导致资金

(公共


财产)

的流失,

我们暂且不谈流失掉的这部分资金在运作过程中能产生多少利润


(因为具有不确定性无法核算利润)

但是从资金失控之 日起至无法挽回止这期


间的银行利息是客观存在的,

可以计算的,

这是实实在在的损失,

应该认定是间


接经济损失。


B

)因玩忽职守未能将公共 财产用于约定的投资致使违约而造成的重大损


失。如行为人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 未能如约投入到某个既定的项目中


去,按照我国民法规定就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如支付违 约金、赔偿损失等。如某


民政局局长将本局拟作支付与客户签约购置设备的

200

万元贷款违规借给一企


业使用,在合同交款期内(一个月)未能 将此款从企业追回交给客户(一年后企


业才还入该局),致使该客户诉该局违约,法院判 令民政局支付客户违约金

20


万元,

赔偿损失

30

万元,

那么该民政局局长必须承担造成

50

< p>万元间接经济损失


的玩忽职守罪责。

3

、因玩忽职守 致使公共财产灭失、毁坏后,经修理、重制、


更换所需的资金。国家工作人员如果对工作 认真负责,恪尽职守,严格管理,遵


章守制,就不会发生意外,导致公共财产的灭失、毁 坏等重大损失;而正是因为


行为人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

不履行或不正确 履行职责,

从而导致了正常运行中



3



的公共财产如机械、

高新技术设备等的灭失或 毁坏。

要恢复正常运行就必须修理


或更换,

这就需要花费 资金,

这部分资金是额外的负担,

就应认定其为玩忽职守


造成的间接经济损失。


C

因企图挽回由玩忽职守造成的公共财产的重大损失所列支的成本。

因 玩


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失控后,

人们的心态总是企盼通过各种途径,

各种办法尽可


能地追回经济损失,

在这过程中往往会开支掉不 少费用,

如本单位内部派人在追


债过程中列支的差旅费、住宿费、补贴费 等;在诉讼过程中列支的诉讼费用、律


师代理费用、差旅费、住宿费、资产评估费、鉴定 费等,这些费用应视为间接经


济损失。


3

、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如何认定


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即非物质性损失,非物质性损害后果却无法量


化,

不易掌握和确认,

成为执法中的难点。

玩忽职守罪的定罪标准是致 使公共财


产、

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在具体认定 中,

物质性损失容易理解和便于


把握,

而它所造成的非物 质性损失,

如严重损害国家声誉,

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


响 的情形,

把握有一定难度。

对于这一危害后果怎样界定,

刑法没有 一个明确的


尺度来衡量,

《规定》中也没有明确的说明。司法实践中,一 些滥用职权、玩忽


职守案件,因非物质性损害后果无法确定而得不到处理。


(1)

非物质性损失的特点


非物质性损失,

即非财产性和人员伤亡性损失。

此类损失是

“致使公共财产、


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 失的”

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外在表现形式多体现为权


益性 损失,主要有三个特点:


(A)

危害后果的不可 计算性。

司法实践中,

渎职犯罪的危害结果并非都可以表


现为人员伤亡和能够计算其经济价值的损失。

有的是根本没有经济价值和伤亡后

< br>果,

有的是不能够计算其经济价值。

如失职渎职导致犯罪发生或犯罪未能被 及时


追究的,

失职渎职导致国家或地方政府声誉严重受损等情况,

就不能仅仅以经济


价值或人员伤亡来认识其危害结果。

凡是能够 以货币计算其经济价值或能够以人


员伤亡体现其后果的,均系物质性损失。反之,即非物 质性损失。非物质性损失


达到一定严重程度的,同样应构成渎职犯罪。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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