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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玩忽职守罪中的“重大损失”的理解
我国刑法规定,
玩忽职守犯罪是以致使公共财产、
国家和人民的利 益遭受重
大损失为构成要件的。
关于重大损失,
在
1999
年
9
月
16
日最 高人民检察院作出
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以下简
称《规定)))中有明确的标准。从立案标准来看,玩忽职守罪
以损失后果或危
害程度大小来确定罪与非罪,而且有物质性损害后果和非物质性损害后果
之分。
其中,
物质性损害后果又可分为人身伤亡类和财产损失类后果。< /p>
非物质性损害后
果又可称为政治影响类后果,
《规定》中将 其表述为: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这二类严重后果 不要求同时具备,
只要具备其中一种,
即可
成立滥用职权
或玩忽职守罪。
1
、笔者试就如何认定“公共财产的重大损失” 问题谈些自己的看法。
“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是玩忽职守罪客
观方面的一个重要特征,
是定罪
量刑的重要依据。
所谓公 共财产,
根据我国刑法第
91
条的规定,
是指下列 财产:
国有财产;
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财产;
用于扶贫 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
专项基金的财产;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
和人民团体管理、使
用或者运输中的财产。所谓公共财产的重大损失,根据
1999
年
9
月最高人民检
察院《关于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是指
以下三种情形:一是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30
万元以上的;二是直接经济损失不满
30
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超过
100
万元的;三是徇私舞弊,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20
万元以上的。由此可见,公共财产的重大损失包括 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
损失。
(
1
)对于直接经济损失,有人认为这是个简单明了的问题,无须多加研 究,
但实际中关于如何认定损失问题往往是很复杂的,
争论也较多。 p>
有人认为只要导
致公共财产所有人失去了对公共财产的控制即可认定为损失;
有人认为经公共财
产所有人多方努力,凭自身力量已无法挽回公共财产的
损失时即可认定为损失;
还有人认为必须在公共财产所有人自身付出努力无法挽回损失时
,
再凭外部力量
采取有效措施仍无法挽回损失,
这样才能 认定为公共财产的损失。
笔者认为对于
1
公共财产的直接损失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甄别认定:
(
A
)
因不可抗力的原 因致使公共财产遭受无法挽回的重大损失。
所谓不可抗力,
是指不能预见
,
不能避免,
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如某财政局副局长不正确履
行职责,指使会计将本局财政预算外资金
200
万元违规 借给某化工厂用于生产。
不久该化工厂因雷击引起爆炸并燃烧,工厂顷刻间化为灰烬,直
接经济损失达
500
万元,陷于倒闭,财政局借出的
20 0
万元血本无归,显然该副局长必须承担
这
200
万元直接经济损失的玩忽职守责任。
(
B
)因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公共财产被犯罪分子诈骗造成无法挽回的
经济损失。如某机关行政科科长
A
,持
100< /p>
万元转帐支票与某公司经理
B
洽谈为
本单位
购买中央空调事宜,在
B
的“精心安排下,”A
不是认真审查 p>
B
的资信情
况、身份情况和合同条款,而是整天与
的公关小姐
C
厮混,致使
C
顺利地将
A
随身保管的支票
100
万元偷 走交给
B
,
B
很快从银行全部取出现金与
C
逃之夭夭,
经公安机关追捕仍未抓获。
A
的这种玩忽职守行为致使
100
万元公共财产的损失
应认定为直接经济损失。
(
C
)以合法形式转移公共财产致使无法挽回的重大损失。这是当前经济领
域中常见的债务人规避法律、
逃避债务的情况。
如某镇机关干部甲在担任镇农村
合作基金会主任期间,多次违反规定给某乙放贷达
80
余 万元。乙名义上将此款
用于自己的私营企业经营,
实际上却以现金形式提 出后付给其女婿丙用于他另办
的企业。
农金会向乙催收贷款未果遂向法院 起诉乙,
乙以自己企业亏掉了为由不
还欠款,而法院也苦于无证据证明乙
将贷款转移给丙的事实而不能对丙强制执
行,导致这
80
万元公共财产无法追回。实践中类似的还有将资产转移到妻子名
下后随即搞“假离婚”,
约定财产全部给妻子。
这些以合法的形式转移公共财产,
导致无法挽回的情形均应认定行为人玩忽职守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
D
)因玩忽职守致 使公共财产灭失毁坏等遭受的重大损失。公共财产的灭
2
失,
其灭失时该财产的实际价值就是造成的直 接经济损失,
这比较简单;
对于公
共财产的毁坏,
需要通过专门机构对该财产作评估,
通过公共财产被毁坏前的价
值和毁坏后的实际价值比较,
就能得出其实际损失情况,
就可以认定其直接经济< /p>
损失。
(2)
间接经济损 失是由直接经济损失派生出来的,
一般来说,
产生了直接经济
损失,
往往也就会出现间接经济损失。
如何确定直接经济损失,
间接经济损失是
否都能成为玩忽职守的定罪依据?实践中存在把握不准的情况,
有的甚至不予认
定,
影响了这类犯罪的公正处理。
笔者认为对于间接经济损失可以从以下几个方
面加以确认:
(
A
)
由直接经济 损失核算出的银行利息。
由行为人玩忽职守导致资金
(公共
财产)
的流失,
我们暂且不谈流失掉的这部分资金在运作过程中能产生多少利润
(因为具有不确定性无法核算利润)
,
但是从资金失控之 日起至无法挽回止这期
间的银行利息是客观存在的,
可以计算的,
这是实实在在的损失,
应该认定是间
接经济损失。
(
B
)因玩忽职守未能将公共 财产用于约定的投资致使违约而造成的重大损
失。如行为人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
未能如约投入到某个既定的项目中
去,按照我国民法规定就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如支付违
约金、赔偿损失等。如某
民政局局长将本局拟作支付与客户签约购置设备的
200
万元贷款违规借给一企
业使用,在合同交款期内(一个月)未能
将此款从企业追回交给客户(一年后企
业才还入该局),致使该客户诉该局违约,法院判
令民政局支付客户违约金
20
万元,
赔偿损失
30
万元,
那么该民政局局长必须承担造成
50
< p>万元间接经济损失
的玩忽职守罪责。
3
、因玩忽职守 致使公共财产灭失、毁坏后,经修理、重制、
更换所需的资金。国家工作人员如果对工作
认真负责,恪尽职守,严格管理,遵
章守制,就不会发生意外,导致公共财产的灭失、毁
坏等重大损失;而正是因为
行为人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
不履行或不正确 履行职责,
从而导致了正常运行中
3
的公共财产如机械、
高新技术设备等的灭失或 毁坏。
要恢复正常运行就必须修理
或更换,
这就需要花费 资金,
这部分资金是额外的负担,
就应认定其为玩忽职守
造成的间接经济损失。
(
C p>
)
因企图挽回由玩忽职守造成的公共财产的重大损失所列支的成本。
因 玩
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失控后,
人们的心态总是企盼通过各种途径, p>
各种办法尽可
能地追回经济损失,
在这过程中往往会开支掉不 少费用,
如本单位内部派人在追
债过程中列支的差旅费、住宿费、补贴费
等;在诉讼过程中列支的诉讼费用、律
师代理费用、差旅费、住宿费、资产评估费、鉴定
费等,这些费用应视为间接经
济损失。
3
、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如何认定
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即非物质性损失,非物质性损害后果却无法量
化,
不易掌握和确认,
成为执法中的难点。
玩忽职守罪的定罪标准是致 使公共财
产、
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在具体认定 中,
物质性损失容易理解和便于
把握,
而它所造成的非物 质性损失,
如严重损害国家声誉,
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
响
的情形,
把握有一定难度。
对于这一危害后果怎样界定,
刑法没有 一个明确的
尺度来衡量,
《规定》中也没有明确的说明。司法实践中,一 些滥用职权、玩忽
职守案件,因非物质性损害后果无法确定而得不到处理。
(1)
非物质性损失的特点
非物质性损失,
即非财产性和人员伤亡性损失。
此类损失是
“致使公共财产、
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
失的”
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外在表现形式多体现为权
益性
损失,主要有三个特点:
(A)
危害后果的不可 计算性。
司法实践中,
渎职犯罪的危害结果并非都可以表
现为人员伤亡和能够计算其经济价值的损失。
有的是根本没有经济价值和伤亡后
< br>果,
有的是不能够计算其经济价值。
如失职渎职导致犯罪发生或犯罪未能被 及时
追究的,
失职渎职导致国家或地方政府声誉严重受损等情况,
就不能仅仅以经济
价值或人员伤亡来认识其危害结果。
凡是能够 以货币计算其经济价值或能够以人
员伤亡体现其后果的,均系物质性损失。反之,即非物
质性损失。非物质性损失
达到一定严重程度的,同样应构成渎职犯罪。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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