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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交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
试行
)
西交校研
[2014]11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 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研
究生的学籍管理,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
发展,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依
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21
号)
,
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西南交通大学按照国家招 生政策、
招生规定录取的接
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
持录取通知书,
按报到须知的要求在
规定期限内到指定地
点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
须凭有关证明,
向
所在学院请假,
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并由学院报研究生院备案。
未请假或者请假
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
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
学校在三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
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
至取消入学资格。
< /p>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情节恶
劣的,送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
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 上医院(下同)诊
断不宜在校学习、
但在一年内可以治愈恢复的,
最长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
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p>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
可以向学校申请入
学,由学
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
续。复查不合格或
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
研究生应按学校规定按时返校,
本人持研究生证到
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者,
< p>须向所在学院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
得超过两周,
未 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
一律按自
< br>动退学处理。未按学校规定交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
办理有关手续后注
< p>册。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七条
学制是指各类研究生完成学业 所需的基本年限;
最长学习年限是指
各类研究生完成学业的最长年限。<
/p>
第八条
西南交通大学 实行学年学期制。
每一学年包含两个学期:
第一个学
期从
每年
9
月至次年
1
月,第二个学期从次年
3
月至
7
月。
第九条
硕士研究生学制为
< p>3年,
在校学习年限
(含休学)
为
< p>2.5-4年;
MBA
(工商管理硕士)
MPA
(公共管理硕士)
、
MPACC p>
(会计硕士)学制为
2
年,
在校学习年限(含
休学)为
2-4
年。博士研究生学制为
4
年、硕博 连读研究生博
士阶段学制为
4
年、
直博研 究生学制为
5
年,
博士研究生在校学习年限
(含休 学)
为
3-6
年。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
研究生应当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
(以下 统
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单,并在毕业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一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研究生的公共课、
基础课和主要专业
课必须经过严格考试
,
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
其它课程考核方式可根据课程性质
特点和教学要求由课程所在学院和主讲教师确定,
评分采用百分制或等级制。
考
核不合格的课程在下一学期补考,补考仍不及格者,需重修此课。
第十二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 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为主要依据,
采取个人小结,
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由各学院按学期组织并
将考核鉴定结
果留存备查。
第十三条
< p>研究生应在导师的指导下,
制定个人培养计划并合理安排学习进
度,
每学期选课不宜超过
20
学分。
第十四条
研究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 跨校修读课程。
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
绩(学分)由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审
核,报研究生院审定后予以承认。学习费用
由研究生自行负担。
第十五条
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 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零
分,并按照《西南交通大学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罚条
例》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研究生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
应
< br>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请假时间在两周以内,需经导师、任课教师批准,学院登
记
备案;请假时间两周以上、一个月以内,应由研究生本人填写《西南交通大学
研究生请假
单》
,经导师、任课教师同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报研究生院备案。
每
学期请假原则上累计不得超过一个月。
未经批准而缺席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
动者,一律按旷课处理,并按照《西南交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纪
律处
分。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七条
研究生应在录取的专业努力学习,
特殊情况可以申请转专业。< /p>
研
究生转专业须经过学院、
研究生院以及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严格的审批程序,
严格
控制转专业的人数和比例。
学校根 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
经学生同
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
生所学专业。
第十八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转专业:
(一)专业类型不同;
(二)跨学科门类;
(三)入学一年以后;
(四)已转过一次专业;
(五)由国家照顾专业录取的不得转入非照顾专业;
(六)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七)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九条
研究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
难,无法继续在本
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三)应予退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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