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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曲阜师范大学石家庄铁道大学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pdf

作者:高考题库网
来源:https://bjmy2z.cn/daxue
2020-12-07 1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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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津大学柯律格教授-学雷锋活动主题

2020年12月7日发(作者:葛庭燧)



(自

2017

9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 障学


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

< p>
班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 《石家


庄铁道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 二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


泽东思 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


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 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


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 劳勇敢、自强不息


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 范,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

< p>
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


炼 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学校录取通知书及相关证


件,在规定的时间来校办理入学手续。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


学校招生部门请假,请假时间不得超过

2

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不


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 报到时,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


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 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


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 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


取消入学资格。


1

< br>第五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不计入学习年限。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及期限如下:


(一)患有疾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 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学校批


准,可保留入学资格

1

年;


(二)应征入伍(附入伍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出具的


入伍证明材料)无法入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

2

年 ;


(三)因创业等原因无法入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

1

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提出书面入学申请,经学校批准,


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因病保留入学资格者须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复

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入学 后,学校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


查内 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 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 要求,能否


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类等特殊类型 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 的,确定为复查不合


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


上医院诊 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五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应 于入学当年

10

月份,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进


行 学籍自查。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时间,持学生证到 所在院


(系)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事先履行请假手续,无


故不到的,视作旷课。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


不予注册。未注册的不得参加该学期的教学过程和考核,

已学习过程无效。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


后再行注册。


2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保证学 生


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九条

取消入 学资格或学籍,由院(系)负责告知学生作出处理的事


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 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


申辩。


学校法制办公室对 相关材料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提交校长授权后的校


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批准,下达处理 通知书。


院(系)负责将通知书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学校可以

< p>
依法以邮递、公告等其他合法方式送达。


第三章

学制与学分


第十条

本科学制

4

年(建筑学专业

5

年),可提前

1

年毕业,最长学


习年限(含休学、保留学籍)为专业学制加

2

年,特殊情况经校长办公会


批准,最多不超过专业学制加

4

年。专接本学制

2

年,最多延长

2

年,不


能提前毕业。< /p>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各专业总学分在教育教学计划中予以明


确。课程学分一般为该课程学时数(体育课除外)除以

16

求得, 并根据课


程性质作适当调整;集中实践教学环节一般以

1

周计

1

学分。学分累计达


到所学专业教育教学计划的总学 分要求是学生取得毕业资格的必要条件。


第四章

主修、辅修及双学位


第十二条

学生注册修读的专业为主修专业,

学生应根据专业培 养目标


与要求修读,取得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类课程的学分。


第十三条

第一学年主修专业必修课全部合格,

且学有余力的学生可申


请辅修专业学习。修满辅修专业规定的学分,学校颁发辅修专业证书。修


读辅 修专业课程所获学分可以替代通识教育选修课的学分。具体办法按照


《石家庄铁道大学本 科生修读辅修专业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第一学年主修专业必修课全 部合格、无补考重修记录,且主


修专业必修和限选课程学分加权平均成绩达到

< p>70

分(含)以上的学生可以


申请双学士学位教育学习。修满规定的 学分,符合双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3


学校授予双学士学位教育学 士学位。具体办法按照《石家庄铁道大学双学


士学位教育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五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五条

学生 应参加本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教学环节

(以下


统称课程)的考核 ,考核分为正常考核(简称正考)、补考和重修。


第十六条

考核成绩的评 定,采用百分制或等级标准制(优秀、良好、


中等、及格、不及格)。

< br>百分制成绩与等级标准制成绩对应表


百分制成绩


等级标准 制成绩


90~100


优秀


80~89. 9


良好


70~79.9


中等

< p>
60~69.9


及格


小于

60


不及格


等级标准制成绩与百分制成绩折算表


等级标准制成绩


百分制成绩


优秀


95< /p>


良好


85


中等


7 5


及格


65


不及格

30


第十七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二条为主要依 据,


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由院(系)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

课内教


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


(一)未经请假,累计缺课超过该课程学时 数

1/3

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选修该课程的;


(三)含实践环节的课程,实践环节不及格的。


无考核资格学生名单 由院(系)汇总后于考试前报教务处审查备案。


第二十条

因病或其它特殊 情况不能参加课程

(不含任选课和集中实践


环节)正考的学生,可以申请 缓考。申请缓考者必须在考核前由本人申请,


经院(系)核实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方 可缓考。因病缓考必须持学校


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正考的缓考考试与补考 同时进行,所


取得的成绩按正考成绩记载。因缓考失去的考核机会不予追补。

< p>
4


第二十一条

正考擅自缺考者按旷考处理,取消补考资格, 只允许参加


重修。重修考试不安排补考。


第二十二条

< p>正考不及格,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必修课成绩

30

分(含)以上可补考一次;


(二)限选课可补考一次;


(三) 任选课和单独开设的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


不安排补考。

< p>
补考时间一般安排在春季学期开学后第二周和秋季学期开学之前两周


进行; 最后一学期开设的理论课程考核成绩未合格的,在毕业前由任课单


位专门安排一次补考。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重修:


( 一)必修课正考成绩

30

分以下的;


(二)必修课、限选 课缓考或补考后仍不及格的;


(三)单独开设的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正考不及格的;< /p>


(四)本条第(一)(二)(三)款重修后仍不及格的;


(五)考 试已经及格且成绩低于

80

分的。


因学籍异动、教育教学 计划变动等原因无法重修原课程时,由学生本


人提出申请,课程所属院(系)审批并做出 方案(指定替代课程或学生自


修原课程),报教务处批准后,参加相应课程重修或考试。


重修由教务处统一安排,一般随本专业下一年级进行,在课程开设学

期以跟班修读、自修等形式完成;集中实践环节须参加本专业或相近专业


下一年级该 课程教学的全过程。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参加考试,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学 生考试违纪、


作弊根据《石家庄铁道大学学业考核管理办法》进行认定,并依据《石家< /p>


庄铁道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五条

学校真实、完整的记载、出具学业成绩。补考、重修均记


实际分数,并在成绩单 中标注“补考”、“重修”字样。旷考、违纪、作


弊、无考试资格等,备注中按实际情况 记载。


5


第二十六条

学生如对考核成绩有异议,

可自成绩公布之日起至下学期


开学后一周内,由本人填写《学生考核成绩 复核审批表》,经教务处同意,


由任课院(系)负责核查,核查结果由教务处负责告知学 生本人。


第二十七条

平均学分绩点和学分加权平均成绩是综合评价学生学 习


质量的指标,是学生取得学士学位、转专业、评定奖学金、评优、免试推


荐研究生等资格的主要依据。


(一)各分数段对应绩点


百分制对应绩点


分数

≥90


85~

< p>
89.9


3.7


82~


8 4.9


3.3


78~


81.9


3.0


75~


77.9


2.7


72~


74.9


2.3


68~


71.9


2.0


66~


67.9


1.7


64~


65.9


1.5


60~


63.9


1.0


<60


绩点

< p>4.0

0


等级标准制对应绩点


成绩


绩点


优秀


4.0


良好< /p>


3.0


中等


2.0


及格


1.0


不及格


0


(二)计算方法


平均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该课程学分)/∑课程学分


计算平均学分绩点按四舍五入原则,小数点后保留两位有效数字。


学 分加权平均成绩=∑(课程成绩×该课程学分)/∑课程学分


第二十八条

已修读的必修课全部合格,无补考记录,平均学分绩点达


3.0

且学有余力的学生,可申请提前修读、免修或免听。


(一)提前修读。

学生可跨年级修读本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


但每学期修读总学分一般不超 过

34

学分。

提前修读申请于每学期第三周前

提出,经任课教师、学生所在院(系)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


(二)免修。学生通 过自学已掌握某门课程的内容,可在开学第一周


内提出免修申请,并提交学习笔记和作业 以及足以证明已经自学的材料,


由任课教师同意、学生所在院(系)批准,到教务处办理 手续,第二周参


加免修考试。课程考试成绩达

75

分(含 )以上,该课程可免修。免修考试


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实施。


6< /p>


(三)免听。从第二学期开始,自学能力较强的学生可申请免听本学


期开设的课程,但最多不超过

3

门。免听申请于每学期第五周前提出,经


任课教师同意,学生所在院(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凡批准免听的学


生须完成课程的平时作业,并参加规定的考核。


(四)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含实 验的课程和集中实践环节不得


申请免修和免听。


第二十九条

学生因身体原因不能参加体育课的,本人申请,经学校医


院证明,体育部审批 ,学生所在院(系)和教务处备案,可免于跟班上课,


但要参加体育部安排的保健课,考 核合格后取得相应的成绩和学分。在每


学期第四周前办理体育保健课手续,有关资料装入 本人档案。


第三十条

学生可以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

修读的课程


成绩(学分),教务处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 br>第三十一条

跨校修读课程的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并办理有关手


续后跨校修读。修读结束后由修读学校出具成绩单,经院(系)及教务处


审核后确定是否 承认。


第三十二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

其在校学 习期间所修课程及


已获得学分,学校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 再


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三 十三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


专利授权 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根据学校相关规定


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 业成绩。


第六章

考勤与请假


第三十四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教学环节和学


校统一组织的活动,不得迟 到、早退和无故缺勤。因故不能参加时,应请


假。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的,视 为旷课。


第三十五条

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的考勤由任课教师负责,

其他活动的


考勤由辅导员负责。理论教学旷课时间按实际授课学时计,迟到、早 退

3


次按旷课

1

学时计;其它情况旷课一 天按

4

学时计。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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