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学校数量-大学社团活动策划书
石家庄铁道大学会议费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 学校会议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
效益,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
〔
2016
〕
214
号)、《中共中央办
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
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
p>
(中办发
〔
2016
〕
50
号)
、
《关
于完善和落实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
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冀办
发〔
2016
〕
< p>49号)、《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机关差旅住宿费
标准等有关
问题的通知》(冀财行〔
2015
〕
114
号)等 文件精神,结
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举办的各类会议,具体包括:
(一)国内业务会议,指因教学、科研等业 务需要举办的业务性
会议,包括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答辩会等。
(二)国内管理会议,指国内业务会议之外的其他会议。
< /p>
(三)在华举办国际会议,指由国际教育学院审定的、在我国境
内
举办的国际会议。
第二章
会议审批和管理
第三条
会议费使用和管理职 责如下:会议举办者是会议费使用
的直接负责人,对会议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
性和相关性承
担直接责任。会议举办者应了解并遵守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会议费管
理制度,依法、据实报销会议费。
学院
(
系、所)和职能部门( 统称二级单位)对本单位使用的会议
费承担审批和监管责任。
学校财务处负责 会议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依据会议费管理
办法实施会议费报销工作。
第四条
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和审批。具体如下:
(一)国内业务
会议,
由业务所属二级单位审批并报相关职能部门
备案,其中,预算
p>
5
万元以上的会议,根据会议内容由分管相应业务
的校领导审
批;
(二)国内管理会议,由二级单位和分管校领导审批;
(三)在华举办的国际会议需报国际教育学院履行审批程序,
并报
分管校领导审批;
(四)受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他企事业单位委托承办
、协办的会议,
应取得委托单位的正式通知,由校内承办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报分管校
p>
领导审批。
第五条
各单位严格执行会议审批管理制度,执行中如突破预算,
需按原程序报批。未经审批召开的会议,财务处可不报销会议费用。
第六条
各单位应坚持厉行节约、反对 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
效的原则,控制会议数量、规模、会期及会议形式。学校提倡优
先采
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方式召开,节约时间成本和费用支出。
第七条
会议的举办 应尽量使用学校内部的会场,充分利用学校
各种资源,如确不具备条件,应在政府采购的
会议定点饭店召开,不
得在定点饭店以外的高级饭店和旅游风景名胜区度假村等社会公共
宾
馆、饭店等场所召开会议。
第八条
会议召开地代表原则上不安排 住宿,会议时间超过半天
的,可视情况安排午休用房,除必须的工作人员住会外,其他人
员不
安排住宿。
第九条
对于筹资举办的会议,
可以适当向参会人员收取会务费,
收取的标准不能超过综合定额标准,必须开具发票,收取的会务费及
发
票存根和记账联统一交财务处入账,不得坐收坐支。
第十条
确 因工作需要委托其他单位或机构代办会议的,须经分
管校领导审批,双方应签订委托协议
,发生的会议费在规定的标准内
报销。
第三章
会议费开支范围与报销支付
第十一条
会议经费开支范围包括:住宿费、伙 食费、会议场地
租赁费、交通费、办公用品费、文件资料印刷费、宣传费、医药费等。<
/p>
前款所称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
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第十二条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
剂使用。
会议费综合定额控制标准如下:
(单位
:
元
/
人
/
天)
会议类别
国内业务会议
国内管理会议
住宿费
500
340
伙食费
150
130
其他费用
100
80
合计
750
550
(一)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本
着厉行节
约的原则,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超支部分不予报销。如有
特殊情况,应在报销时单独说明,并按会议审批流程报批。
(二)不安排住宿的会议,综合定额按照扣除住宿费后的定额标
准执行,所扣除的住宿
费不能调剂使用;不安排就餐的会议,综合定
额按照扣除伙食费后的定额标准执行,所扣
除的伙食费不能调剂使
用。
(三)会议费综合
定额标准根据政策和物价等因素进行动态调
整。
(四)在华举办国际会议,参照《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经费管理办
法》
( 财行〔
2015
〕
371
号)执行。
(五)承办上级单位或其他企事业单位举办的会议,按照委托单
位规定的标准及要求执行。
(六)使用国际机构或组织(含港澳台地区 )经费举办的会议,
按照相关合同(协议)执行。
(七)
在国
(
境
)
外举办的国际会议按照相关批复或合同
(协议)执
行。
第十三条
下列费用纳入会议 费预算,
但不计入会议费综合定额标
准,从相应的支出科目中据实列支:
(一)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所
发生的差旅
费,如需要会议承担,按《石家庄铁道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的标准
执行。
(二)会议举办者根据需要,按有关规定向邀请
参会专家发放咨
询费、讲课费和会务工作人员会议补助。
根据
《石家庄铁道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 p>
咨询费执行以下标准:
表
1
国家规定的专家咨询费标准
咨询专家
具有或相当于
高级专业技术职
称的人员
咨询方式
会议咨询
通讯咨询
会议咨询
其它人员
通讯咨询
标准(元)
500-800
( 人
.
天)
(第
1
、
2
天)
300-400
(人< /p>
.
天)
(第
3
天以后) p>
60-100
(人
.
次)
300-500
(人
.
天)
(第
1
、
2
天)
p>
200-300
(人
.
天)
< br>(第
3
天以后)
40-80
(人
.
次)
根据
《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 /p>
讲课费
(税
后)执行以下标准:
表
2
国家规定的专家讲课费标准
专家级别
院士、全国知名专家
具有或相当于正高级
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具有或相当于副高级
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标准(元)
≤
1500
元
/
学时
备注
每半天最多按
4
学
时计算
每半天最多按
4
学
时
计算
每半天最多按
4
学
时计算
≤
1000
元
/
学时
≤
500
元
/
学时
邀请的外地参会专家,
路途时间较长的,
经分管校领导书面批准,
讲课费可以适当增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