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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十大学大连理工大学本科生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精编WORD版

作者:高考题库网
来源:https://bjmy2z.cn/daxue
2020-12-07 1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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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学珠宝-势在必行近义词

2020年12月7日发(作者:苏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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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理工大学本科生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为适应我校教学管理改革,进一步完善学生收费管理办法,规范收费行为,根据《关


于明确高等学校学费标准管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辽价发

[2004]1 05

号)、《关于对


辽宁师范大学等普通高等学校试行学分制收费的批复 》(辽价函

[2008]204

号)和国家发


改委《关于 加强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的通知》(发改价格

[2006]702

号)以及学 校相


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分制 收费是指按学生修读的学分数计收学费的教育收费管理制度。实行学


分制收费后,学生学 费由专业学费和课程学分学费两部分组成。学生正常完成所在专业规


定最低的学分所缴纳 的学分学费(不含重修、复修课程及修读教学计划以外课程的学分学


费)、专业学费总额 不高于实行学年制的学年学费总额(见附件)。



第二条

学生在每学年开学初,按所学专业学年学费标 准收取学费,学年结束时按专


业学费和学分学费结算。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籍的全日制本科生、预科生。



第二章

注册与选课



第四条

在籍学生注册时间为每学期开学两周内。秋季 学期按规定缴纳学费后方可进


行注册,未缴纳学费的学生不予注册,并且不能修读下学期 课程;春季学期无需缴纳学


费,按时注册即可。新生的入学注册时间由学校统一安排。< /p>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经审批可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注册学生在秋季学


期第

15

周内完成缴费注册手续。



第三章

缴费标准及办法



第六条

学分制收费按照专业学费和课程学分学费两部 分计收。专业学费按学年计


收,学分学费按学生所修课程的学分计收。各专业学分学费及 专业学费收费标准见附件。



第七条

凡提前毕业的学生,按学期免收相应时间的专业学费。延期修读的学生,按




学期收取相应时间的专业学费。



第八条

经批准本科结业的学生,可以在结业后一年内 申请所欠课程的考核机会,并


按照正常标准缴纳学分学费,但不交纳专业学费。



第九条

有补考且未通过的课程,将 在下学期初有一次免费补考机会。补考后仍不及


格需要重修该门课程的,以及学生辅修、 复修的课程(指已通过该课程而继续选修该课程


的),按选课学分收取学分学费。重修、 辅修、复修均免收专业学费。



第十条

因病、因事、因考试冲突等原因申请缓考的课程,须参加该课程下学期开学


初 的免费补考。



第十一条

凡 代表学校参加重大比赛(体育比赛、科技竞赛等)的学生,经批准可以


申请免试某门课程 (每学期不超过两门),该门课程仍按照正常标准收取学分学费。



第十二条

学生因生病、出国等原因休学、停学、退学 ,休(停、退)学在每学期第


一个月内申请批准的,免收当学期的专业学费;超过一个月 申请批准的,全额收取当学期


专业学费。申请休(停、退)学时,已考核的课程正常收取 学分学费。整个学期休(停)


学的,不交纳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



第十三条

按学校有关规定开除学籍的学生,不退 还当年的专业学费和当学期的学分


学费。



第十四条

转大类(专业)的学生,如转入、转出大类 (专业)的专业学费不一致,


则按照所在大类(专业)相应的学期收取专业学费。如因转 大类(专业)导致选修课程学


分总数超过转入大类(专业)毕业规定最低学分数,该增加 部分课程学分视为选修其他课


程学分计收学分学费。



第十五条

按学科大类招生的专业,在专业未分流时, 专业学费按照本大类专业的最


高学费收缴。专业分流后,再按照相应专业计收专业学费, 并退还大类时多收学费。



第十六条

从其他高校转入我校学习的学生,按随读年级和专业标准收取当年的专业


学费, 学分学费按实际选修课程学分收取。我校学生转入其他高校学习的,专业学费和学


分学费 的收取比照第三条第

7

款。





第十七条

国内各高校根据 《本科生合作培养的协议书》,派往我校的来访交流学


生,免收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我 校派出的出访交流学生(满一学年),学费按所在专业


学年学费收取。若学习时间不满一 学年,则按学期收取相应的学年学费。国内交流出访学


生四年的学费总额,不得少于本专 业四年的学年学费。



第十八条

< p>根据我校与国外大学签订的联合培养本科生协议,派往我校的来访短期国


际交流学生 ,免收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我校派出的短期国际交流学生(指学生到国外高


校或机构学 习或实习不超过一年),学费收取比照第三条第

12

款。短期国际交流出访学


生四年的学费总额,不得少于本专业四年的学年学费。赴台湾、香港和澳门大学学习的学


生参照本款执行。



第十九条

经申请批准后,到国外指定高校参加“

2+2

”、“

3+1

”联合培养的学生,


在取得国外大学毕业证、学位证后,如需获得我校的毕业证和学位证,需补交相应年限的


专业学费。



第二十条

对“以考代修”取得的课程学分,按照正常标准收取学分学费。



第二十一条

双学士学位的学生,如在第一学士学位标 准学制时间内修完双学士学位


课程,不收取双学士学位专业学费,按选课学分收取学分学 费。如在获得第一学士学位


后,攻读双学士学位,参照相应专业的标准收取专业学费,学 分学费按选课学分收取。中


途退学者,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的收取比照第三条第

7

款。



第二十二条

预科生预科期间的学费按照学年学费收取。若在预科期间选学本科课


程, 则按选课学分收取学分学费



第二十三条

< /p>

参加创新实践强化班的学生,不另外收取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在创新


实践 强化班取得合格成绩的课程,如申请作为个性课程,则按学分收取学分学费。



第二十四条

国防教育学院开设的军政类课程不收取学 分学费,如申请作为综合素质


类课程或个性课程,则按学分收取学分学费。



第四章

学费结算与清算



第二十五条

学年学费结算





n


1.

本学年应交纳 学费额

=

专业学费

+


?

< br>x


i


y


i


i

?

1



x

< br>i


y


i


-

课程学分数;



-

课程学分学费;



n


-

本学年修读课程数。



2.

本学年学费结余额

=

上学年学费结余额

+

本学年预 缴学费额(按学年学费标准收取)


-

本学年应缴纳学费额



每学年结算后,凡属学费不足的学生,应于下学年缴费时补足 上学年不足金额;凡属


学费结余的学生,结余学费转入下学年学费结算。



3.

在每学年最后一个学期结束前,确定学生所修课程后,列 出每个学生当学年学分学


费明细,即作为本学年学分学费的收取依据,并办理收费结算。 在学年中,如发生退学、


休学等情况一律按前款相关规定办理收费结算。



第二十六条

毕业清算



1.

学校于学生毕业(结业、肄业)一个月前 对所收学费按学生个人进行清算。



2.

学费清算



毕业( 结业、肄业)学费结余额

=

累积已缴学费–该生应缴专业学费总额

-

该生按规


定毕业应修最低学分数的应缴总学分学费额

-

学生加(重、辅、复)修额外课程应交纳


学分学费总额



最后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最终的学费结 算。学费未缴清的学生,在毕业(结业、


肄业)前,必须缴清所欠学费方能正常办理离校 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从

2009

级学生开始实施。



第二十八条

学校有关部门可以依据本规定制定相关规定,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




抵触者,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财务处、学生处负责解释。



附:大连理工大学本科各专业学分制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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