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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龙卡准贷记卡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银行卡业务的发展,向持卡人提供全面
优质的服务,根据中国人民
银行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称龙卡准贷记卡是中国建设银行(以
下简称“发卡银行”)龙卡信用卡产品之
一,是发卡银行向
社会公开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存取现金、转账结算、小
额消费信贷等功能的支付结算工具。
第三条
龙卡准贷记卡按加入的信用卡组织不同,分为< /p>
银联卡、
VISA
卡、万事达卡等;按卡片信息载体不同分 为磁
条卡、芯片卡和复合卡;按发卡对象不同,分为个人卡和单
位卡;按持卡人信用状况不同,分为普通卡和金卡等;按卡
片是否影印持卡人照片,分为
彩照卡和非彩照卡。
第四条
发卡银行、龙卡准贷记卡持卡人应共同遵守本
章程。
第二章
申
领
第五条
申请人申领龙卡准贷记卡须填写申请表、提供
有关证明材料,并与发卡银
行签订领用协议。申请人应对申
请表填写内容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偿还能力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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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发卡银行认为须提供的相关证明
材料申领个人卡主卡,还可为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自然人或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必须得到其法定代理
人的许可)申领附属卡,每张主卡最多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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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附属卡。
第七条
具有一定规模、信誉良好的单位可凭中国人民
银行规定的开立专用存款账
户的相关材料申领单位卡。单位
卡可申领若干张主卡,每张主卡最多可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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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附属卡,每
张卡片的持卡人须由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
权代
理人书面指定。
单位卡必须先存后用,
不具备消费信 贷功能。
第八条
发卡银行根据申请 人的资信情况审批发卡,在
认为必要时可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发卡银行应及时将审批<
/p>
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三章
使
用
第九条
龙卡准贷记卡只能由持卡人本人使用;否则,
因此而导致的经济责任及产
生的风险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条
持卡人在收到龙卡准贷记卡卡片后,应立即在
卡片背面的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表上预留签
名相同的签名,
并在用卡交易时使用此签名。
第十一条
持卡人凭龙卡准贷记卡可在特约商户结算< /p>
消费款,在
ATM
等自助设备及发卡银行网点存取现金、转 账
结算,以及享受发卡银行提供的其他服务。单位卡不能存取
现
金,账户内资金结算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专用存款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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