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要提示:
1
.主卡申请人基 本条件为年龄介于
18
-
70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 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含港澳台地区)、
外国公民。附属卡申请人须年满
13
周岁。
2
.请随本申请表 一并提供:主卡、附属卡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
.提供您本人的工作证明、收入证明、房产证明、车产证明、金融资产凭证等证明材料,将有助于您的
< p>申请得到尽快处理。
4
.金卡、 银卡、普通卡每个持卡年度刷卡消费、取现累计满
3
笔
(
金额不限
)
免当年年费
,
如未满足条件 p>
,
年费于下一个持卡年度收取,如您提出账户注销申请且未满足免年费条件<
/p>
,
应于账户结清前支付该持卡年
度年费。如遇信用卡相关问
题,请登录
或拨打
24
小时客户服务热线
400-820-0588
查询。
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
龙卡信用卡(主卡及其附属卡)申请人(以下简称甲方)与中国建设银行
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就申领使用龙卡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事宜签
订如下协议
:
一、
甲方知悉并 同意遵守《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章程》(包括此后不时所作的修改,下同。乙方
对《
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章程》的修改将按双方约定及监管部门规定的方式、时间告知甲方),履行
本协议。
二、申领
1
.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真实、有效、合法。乙 方有权将甲方的个人信用信息提供给
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信贷征信主
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个人信用数据库,
并有权向上述个
人信用数据库或有关
单位、部门及个人查询甲方的信用状况,查询获得的信用报告限用于中国人民银行颁
布的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用途范围内。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有关个人资料予以
保密,但乙方内部使用、个人征信使用、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或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
.如乙方出于为甲方提供与信用卡有关服务的目的 ,甲方同意乙方将本协议项下有关事务委托第三
方处理,或者将其个人资料提供给乙方认
为必需的第三方,包括乙方控股子公司、乙方的服务机构、代理
人、外包作业机构等。甲
方同意中国建设银行进行其他产品服务和销售时使用甲方相关个人金融信息,法
律和法规
另有规定的除外。
3
.乙方有权审查甲方的资 信状况、索取甲方的个人资料,并有权决定是否向甲方发卡及核定甲方的
信用额度。
p>
4
.甲方领取信用卡后,应立即在 卡片背面签名栏内签名,并在用卡时使用该签名。
5.
p>
甲方所申领的信用卡若具有电子现金功能,则默认信用卡贷记账户为主账户。电子现金账户初始
余额为零,甲方需通过主账户或现金进行圈存后方可正常使用。
三、使用
1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信用卡使用指南等相关资料,甲方在使用信用卡时,应遵循使用指南及中国建
设银行的其他有关业务规定。
2
.甲方应按中国建设银行公布的收费标准(现行标准见所附信用卡收费项目及标准)承 担各类费用。
乙方费用标准调整将按政府监管部门规定的程序进行。
乙方 费用调整生效后,
甲方即应按照新的标准承担
各类费用。
3
.甲方因使用信用卡而发生的交易款项、利息和费用等(以下 统称欠款),由乙方在甲方账户内直
接记收。甲方承担还款责任,并在对账单所规定的到
期还款日或之前还款。
4
.甲 方须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密码,避免使用易被破译的数字,并切勿将密码透露给任何他人。
乙 p>
方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为甲方办理的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
据。
5.
信用卡电子现金交 易不校验密码、不核对持卡人姓名,消费金额直接从电子现金账户中扣减,通
过信用卡芯
片等电子数据办理的电子现金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
如有关交易确已 p>
发生,甲方不得以无交易凭证、交易凭证上签字非本人所为等理由拒绝偿付因交易发生的款项
。
6.
信用卡在使用非接触方式进行消费时 ,默认使用卡内的电子现金账户进行交易;在使用接触式方
式进行消费时,甲方可在
p>
POS
机上选择使用信用卡主账户或电子现金账户进行交易。
7
.甲方在境内(不含港澳台,下同)及境外(含港澳台,下同 )通过银联网络的交易以人民币结算。
甲方使用双币种信用卡通过
VIS A
、万事达卡、
JCB
或其他非银联网络的交易以美元结算,以外 币进行的消
费和取现所产生的其他货币与美元的清算汇率依据
VISA< /p>
、万事达卡、
JCB
或其他非银联国际组织及中国建
设银行的最新规定办理;
使用人民币信用卡以外币进行的消费和取现与人民币的清算汇率 依据中国银联及
中国建设银行的最新规定办理。甲方同意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所有汇兑风险
、损失和费用。
8
.甲方在对账单规定的到期 还款日或之前偿还了全部欠款的,对账单所载消费交易可享受最长
50
天
的免息还款期,否则乙方自银行记账日起计收利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
9
.甲方提取现金时,须按笔支付手续 费。
透支取现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期,乙方自银行记账日起计
收欠款利息
,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
10
. 甲方在境内外通过银联网络透支取现时,每卡每日取现金额最高为
5000
元人民 币(或等值当地
货币);双币种信用卡通过
VISA
、万 事达卡、
JCB
或其他非银联网络提取外币现钞时,甲方账户每日取现
< p>金额白金卡、金卡、银卡最高为等值
1000
美元,普通卡最高为等 值
500
美元,且各等级信用卡每月累计
取现金额不得超
过等值
5000
美元。
甲方累计未还取现金额不得超过乙方为其核 定的信用额度的一定比例,
具体比例由乙方根据甲方资信情况和用卡情况核定。
11
.甲方账户内的溢缴款不计付利息,除乙方另有规 定外,甲方提取溢缴款须支付取现手续费。
12.
信用卡电子现金账户不挂失、不可透支,账户余额上限为
1000
元(含)人民币,账户内余额不
计付利息,不可提取现金,仅可
用于小额脱机消费。
13.
甲方通过现金或 主账户向电子现金账户圈存资金,可以在乙方营业网点、
ATM
等自助设备、网上
银行等渠道办理,但必须为联机交易。圈存交易不可以撤销。
14.
甲方信用卡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以电子现金芯片余额为准 ,
电子现金消费交易的退货资金退入甲方
信用卡主账户内。
15
.乙方可因甲方信用记录良好而调高甲 方信用额度或信用卡等级。甲方如不愿调高,应在
10
日内
要求乙方恢复,否则视为接受。无论甲方是否接受,甲方对已发生的欠款负有清偿责任。
四、对账单
1
.甲方账单日由乙方在发卡函中明确;若甲方欠款于当期账单日或之前发生变动或尚未清偿,乙 方
应向甲方寄发当期对账单(不包括电子现金账户的账务信息)。甲方应注意定期查收对
账单并主动核对账
务,
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拒绝向乙方偿还欠款。< /p>
2
.若甲方对对账单内容有疑义,应在账单日后
15
日内向乙方查询并提出调阅签购单申请,同时应说
明
理由并按乙方要求提供证明文件。过期查询导致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对已提出疑义的交易,甲方仍应按
期偿还对账单所列应还款额。乙方应协助核实,如经查实交易存在,甲方应支付签购单调阅手续费, 承担
该项交易款并承担可能导致的损失。
甲方与特约商户或其他机构发生 交易纠纷由双方自行解决,
乙方不负
任何责任,甲方不得以纠纷为由拒绝
偿还欠款。
3
.甲方有权向乙方免费索取最近 十二个月的对账单,
索取十二个月以前的对账单每次须支付补制账
单费。
五、还款
1
.甲方使用信用卡发生的欠款,可选择到中国建设银行营业网 点或使用其自助设备、或通过网上银
行等方式主动以相应币种偿还,也可选择约定账户还
款方式偿还,双币种信用卡的美元欠款还可用人民币
购汇偿还。
2
.甲方选择约定账户还款(含约定账户购汇还款)时,即授权 乙方每月在对账单上所列的“到期还
款日”,按当期所列的应还款额,从甲方的约定还款
账户中按约定扣款方式进行扣款。若在该期间内,约
定账户可用余额不足扣款金额时,乙
方有权拒绝扣款,若约定账户发生变化(包括但不限于销户、挂失、
冻结等情况,下同)
,甲方应主动与乙方联系并重新确定新的还款方式。若因约定还款账户余额不足或账
户状
态发生变化而导致未能按约定扣款所产生的利息和费用由甲方承担。信用卡发生毁损及挂失补发卡、
到期或提前换卡情况的,约定还款授权自动适用于新卡。若需取消或变更约定还款账户,甲方应于到期
还
款日前
7
个工作日办理,否则乙方将无法确保取消或变 更能在当期对账单起生效。
3
.用人民币购汇 偿还双币种信用卡美元欠款,可选择电话购汇、网上银行购汇或约定账户购汇还款
方式。
选择电话购汇或网上银行购汇时,人民币缴存和购汇还款申请必须在同一天内完成,否则缴存款项
可能先被用于归还人民币欠款,届时如剩余缴存金额不足,将导致人民币账户使用信用额度购汇;甲方使
用信用额度购汇还款的,使用信用额度的部分视作取现,自购汇之日起计收利息。电话购
汇和网上银行购
汇的汇率以购汇当日中国建设银行首次公布的美元卖出价为准,
当日尚未公布的以上一营业日首次公布的
为准;约定账户购汇还款的汇率以当期账
单日中国建设银行首次公布的美元卖出价为准,当期账单日逢节
假日的以上一营业日首次
公布的为准。
4
.甲方未在到 期还款日或之前偿还全部欠款的,全部应还款项(含甲方已还部分款项)不享受免息
还款
期,自银行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计算透支利息。
5
六、挂失
1.
遇信用卡遗失、被窃或遭甲方以外的他人占用,甲方应立即致电乙方客户服务电话或利用网上 银行
等方式办理挂失,挂失经乙方确认后即时生效。自挂失生效后发生的非甲方所为而造
成的债务和损失不再
由甲方承担,
但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的债务和损失除 外
:
(
1
)甲方未办妥挂失手续前发生的交易;
(
2
)甲方有欺诈或其他不诚实行为;
(
3
)乙方调查情况,遭甲方拒绝;
(
4
)遗失或被窃信用卡无甲方签名。
2.
信用卡电子现金账户不受理挂失,信用卡 挂失生效后,其效力不及于电子现金账户,乙方不承担
电子现金账户内的资金被冒用所引
起的资金风险。
3
.信用卡挂失换卡后,原信 用卡功能能够自动转移到新卡的,该新卡自动取得原信用卡功能;原信
用卡功能不能够自
动转移到新卡的,甲方应及时到原签约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七、其他
1
.信用卡有效期标 示在卡片正面,超过有效期卡片即失效。如甲方到期不再用卡,应至少提前一个
月通知乙
方。否则,乙方将在卡片到期前一个月为甲方提供自动换卡服务,并记收相应费用。
2.
甲方所申领的信用卡为芯片信用卡的,到期或损坏需要换 卡时,如信用卡芯片未损坏,甲方应至
乙方营业网点交回到期或损坏卡片,将电子现金账
户资金转入信用卡主账户;如信用卡芯片已损坏,甲方
至乙方营业网点交回到期或损坏卡
片,其原卡片电子现金账户资金
30
天后转入信用卡主账户中,在此期
< p>间已换领的新卡片不允许销户。
3
.甲方不再使用信用卡的,应在偿还账户所有欠款、解除卡内所有签约关系后向乙方提出账户结清
申请并将同一账户下所有卡片剪角销毁处理,乙方在受理账户结清申请
45
< p>天后,为甲方办理正式结清手
续。
乙方在为甲方办理正式结清手续后 ,继续保留对甲方账户销户之前及之后发生的欠款的追索权。
4.
甲方提出主账户结清申请时,其信用卡电子现金账户余额应为零,
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信用卡电子
现金账户不能为零,甲方应在主账户正式结清后至乙
方营业网点交回卡片圈提电子现金账户资金,圈提金
额以信用卡读取的芯片余额为准。如
甲方不交回卡片,则在信用卡有效期内电子现金账户内的资金仍可进
行消费,由此产生的
资金风险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5
.信用卡只限本人使用,甲方应保管好信用卡及信用卡信息,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或以其他方式
由他人使用,否则视为违约,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1000
元人民币, 乙方有权收回信用卡,甲方应承担由
此带来的各种风险和损失。甲方在互联网上使用信用
卡时应保证安全,
防止信息泄露,否则甲方应承担由
此产生的后果。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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