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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京口区大学生创业扶持政策
一、初始创业补贴
凡
2012
年
11
月
15
日起领取 《营业执照》初始创业、稳定经
营在
6
个月以上符合补贴 对象的初始创业人员,可按每户一次性
给予
3000
元的 初始创业补贴。
二、社会保险补贴
2010
年
1
月
1
日以后,在市内自主创业领取营业执照并成功
创业
6< /p>
个月以上,个人在市区缴纳社会保险的大中专技职校毕业
生,按实际缴费额
的
50%(
先缴后补
)
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
3
年。
三、创业担保贷款扶持
创业担保贷款是 指政府出资设立担保基金,通过指定的经办
银行发放贷款,主要解决我市城乡劳动者在创
业过程中自有资金
不足。目前我市规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一般在
2 p>
—
10
万元,经
营项目较好的、规模较大的贷
款额度可放宽到
30
万元,并由政府
给予全额贴息
(
个人不付利息
)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贴息贷款对象 p>
扩大到所有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最高贷款额度提高到
300
万元,并给予
50%
贴息。
四、大学生创业带动就业奖励
2012
年
11 p>
月
15
日后在市区领取营业执照,毕业后三年内的
大学生,稳定经营,依法纳税一年以上,且带动
2
人以上就业,
同时为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一次性给予
4000
元创业带动就业奖< /p>
励。
五、免收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毕业
2
年内的普通高 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
(
除建筑业、娱乐
业以及销售不动
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
按摩、网吧、氧吧等
)
,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三年
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
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项
目有:
1.
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 登记费
(
包括开业登记、变
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
执照副本
);
2.
卫生部门收取的行政执法卫生检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
预防性体检费、现场调查费
;
3.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收取的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
4.
< p>各级政府及财政、物价部门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其
他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
收费项目。
六、个体工商户升级创办私营企业补贴
凡在
2012
年 p>
11
月
15
日后,在市区领取营业执照创业的本市 p>
大中专技职校毕业生,个体工商户升级创办私营企业,可按每户
一次
性给予
10000
元的创业升级补贴。
七、各类新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新录用就业困难人员 岗位补
贴
凡市区各类新创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持续生产经营
6
< p>个月以
上的,每新录用
1
名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 订
1
年以上期限劳
动合同,同时缴纳社会保险的,一次性
给予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500
元的岗位补贴。
八、“三新”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
符合条件的“三新”企业每吸纳一名全日制应届大学 毕业生,
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分别给予企业
3000
< p>元补贴、给予大
学生个人
1000
元补贴。
九、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