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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有大学清华大学法律硕士专业研究探究生就业前景分析

作者:高考题库网
来源:https://bjmy2z.cn/daxue
2020-12-08 11:19
tags:就业前景分析

-

2020年12月8日发(作者:喻坦之)


育明教育


2014

年考研视频课程

+

内部资料笔记

+

历年真题

+

公共课阅卷 人一对一

3

次指导

=2500

< br>第一年没过,第二年免费重修,直到考上!


此 外,现在很多小机构虚假宣传,建议到现场

实地考察

,并一定要查看其

< p>营业执照

,或者登


工商局网站

查看 企业信息。


【2013年喜报】


2013年育明教育学员共有1 1人考入清华大学法律硕士(含保研)


清华大学法律硕士招生目录


035101

法律硕士(非法


学)


20


0


法律硕士研究生第一年在


深圳研究生院学习 ,第二、


三年回北京校本部学习。


201

英语一③

398

法硕


试时文 科综合考试内容:


联考专业基础(非法学)

治、经济、 历史、逻辑、


文、

一般科技知识等综合测


498

法硕联考综合(非


试。


法学)


101


专业学位,

含推荐免试不超


80


01

法律硕士(非法学)


历年复试分数线


2013< /p>

年复试分数线


90


法律硕士

(

非法学

)[0351]

360

50

90


2012

年复试分数线


官方网址


北大、人大、中财、北外教授创办

集训营、一对一保分、视频、小班、少 干、强军


(


)[0351]


350

50

90

90


2011

年复试分数线


< p>(


)[0351]

< p>
350

50

90

90


【育明教育】法律硕士考研复习专家推荐用书


1

< p>)《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全国联考考试大纲》


(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主编 :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和教育部考试中心)


2

)《法律硕 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全国联考考试分析》


(人大出版社出版,主编:教育部考试中心)


3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全国联考考试指南 》


(以下简称联考指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总主编:曾宪义)

< br>(

4

)法律硕士复习练习配套必备


一、

< p>《法律硕士联考考试大纲配套练习》


官方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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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全国法律硕士研究生入学联考标准化题库》


三、《全国 法律硕士研究生入学联考历年真题》


5

)育明教育法律 硕士独家内部考研精编资料及押题卷


出题人,阅卷人加盟策划汇编,打造法硕最专业最精 准的考研辅导资料


第一章


第 二章

人民检察院行使职权的程序


第三章

人民检察院的机构 设置和人员的任免


第一章


第 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


(1983

9

2

日 修改)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分为: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检察院;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 /p>


(三)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


省一级人民检察院和 县一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可


以在工矿 区、农垦区、林区等区域设置人民检察院,作为派出机构。


(1983

9

2

日删去第四款)


专 门人民检察院的设置、组织和职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设检察长一人,副检察长和检察员若干人。检察长统一领导检察院的工作。

< p>
各级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委员会。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在检察长的主持下,讨论决定重大案


件和其他重大问题。如果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多数人的决定,可以报请本级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决定。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通过 行使检察权,镇压一切叛国的、分裂国家的和其他反革命活动,打击反革命分


子和其他犯 罪分子,维护国家的统一,维护无产阶级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社会秩序、生产

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人民群众生活秩序,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


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卫 社会主义现


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人民检察院通过检察活动,教 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同违法行为作


斗争。

< p>
第五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于叛国案、 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


件,行使 检察权。


(二)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三)对 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免予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侦


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四)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 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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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保障公民对于违法的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控告的权利,追究侵 犯公民的人身权


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 条

人民检察院在工作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贯彻执行群众路线,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p>


调查研究,重证据不轻信口供,严禁逼供信,正确区分和处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 /p>


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必须忠实于事实真相,忠实于法律,忠实于社会主义事业,全 心全意地


为人民服务。


第八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行 使检察权,对于任何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九条

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十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 方各


级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 下级人民检


察院的工作。


第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发 现并且认为有犯罪行为时,应当依照法律程序立案侦查,或者交给公安机关进行


侦查。侦 查终结,人民检察院认为必须对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认为不需要

< br>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当将原案撤销。


第十二条

对于任何公民的逮捕 ,除人民法院决定的以外,必须经人民检察院批准。


第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 对于公安机关要求起诉的案件,

应当进行审查,

决定起诉、

免予起 诉或者不起诉。


对于主要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时,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

< p>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所作的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不起诉或者 免予起诉的决


定,公安机关认为有错误时,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复议,并且可以要求上级 人民检察院复核。上级人民检


察院应当及时作出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 行。


第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

由检察长或者 检察员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

支持公诉,


并且监督审判活动是否 合法。


第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认为主要犯罪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或者有违法情况时,


可以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或者通知人民检察院予 以纠正。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于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案件的判 决和裁定,认为有错误时,应当按照


上诉程序提出抗诉。


第十八 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于下


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 抗诉。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必须派人出席法庭。

< br>第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有违法情况时,应当通知执行机关予以纠正 。


人民检察院发现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有违法情况时,应当通知主管机关 予以纠正。


第三章

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的任免

< br>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设立若干检察厅和其他业务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 可以分别


设立相应的检察处、科和其他业务机构。

(1983

< p>年

9

2

日修改)


第 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


最高人 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任免。


第二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和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官方网址


北大、人大、中财、北外教授创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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