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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医学部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 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培养
学生树立勤奋、严谨、
求实、创新的学风,造就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新世纪医药学科
人才,
不断提高医学教育水平和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
< p>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北京大学大学生学籍管理细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生应该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 管理规范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
度。尊敬师长,刻苦学习,增强体质,树立爱国主义、集体
主义观念,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
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p>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理论体系,不断提
高自己的思想品德修养
。
第三条
学生应当系统地掌握本学科 的专业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培养和锻
炼自己从事本专业工作的能力,
提高综合素质,
使自己成为具有创新精神、
一定实践能力和
较大发展潜能的高级医药人才。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根据国家招生相关规定,经医学部正式录取的新 生持《北京大学录取通知书》
和其它有关证件按照规定的期限到医学部办理入学手续,<
/p>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
应当事先书
面向医学部招生办公室请
假,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
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医学部将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全部合格者予以
注册,正式取得我校学籍。不符合招生条件
者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被录取者,
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
< br>籍,退回原籍,情节恶劣的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六条
新生在健康复查中,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取消入 学资格;发现患有疾病者,经
医学部指定医院诊断暂不宜在校学习的,
可 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回家医治,户口、档案回
原籍。期间不具有学籍,
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在报到后两周内办理离校
手续,
无故不办理手续离校者,
取消入
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经治疗康复,
可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医 学部招生办公室提交书
面入学申请,
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
学校指定医院复查确认达到入学体检要求,
按当年
新生办理入学手
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在校生于每学期开学时,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交 纳学费,并到所在学院教学办
公室办理注册手续。
不符合注册条件或未交 纳学费者不予注册。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
可申
请暂缓注
册。学生逾期两周(含)不注册或未办理暂缓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
理。<
/p>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八条
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以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学制为 准。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学习时
间的需经医学部教育处批准。
< p>
(
一
)
医学部学生原则上需按规定学制完成学业,< /p>
对于培养过程中的具体情况,
各学院可
提出适宜的方案,经
医学部部务会批准后实施。
(
二
) p>
医学部原则上不受理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
对于留学生或港、
澳、 p>
台地区的学生可
视具体情况处理。上述申请须经学院主管院长同意后报医学部
教育处批准。
(
三
)
学 生因毕业生产实习、
论文或科研课题未完成、
毕业论文经专家审阅不合格或其他< /p>
特殊原因,
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可以申请延期毕业。
延期毕 业需本人申请,
经学院主管院长
审核,报医学部教育处批准。延长时间不
得超过半年。
第四章
选修辅修
/
双学位专业
第九条
实行主修制和双学位制,学有余力的一、二年级 学生在学习主修专业的同时,
可以申请选修辅修
/
双学位 专业。
第十条
在校本科生选修辅修< /p>
/
双学位专业时,
主修专业课程成绩应达到医学部规定的要
求,具体参见《北京大学医学部本科生选修辅修
/
双学位专业管理 办法》
。
第五章
考勤与请假
第十一条
培养方案规定的课堂讲授、考试、实验、实习 、社会实践、生产劳动、军事
训练、形势与政策学习等都要记录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
的,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请假,
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否则,按旷课处理。
如发现旷课现象,依据本细则第二十一条及第六十条处理。
< p>
学生旷课时间,
一般课程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
军事训练等实 践课程,
按每天四
学时计算;生产实习按每天七学时计算。
第十二条
因病请假应当附医学部医院证明,其他医 院证明需经医学部医院认定。病假
在一周之内的由班主任和教学办公室主任核准,
一周以上的须由学院主管院长核准。
除急诊
外不得事后补假。<
/p>
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
特殊原因应当事先提出书面申请,
并办理请假手续,
三天以内向
班主任请假并由教学办公室
主任批准,四天(含)以上由主管院长批准。
一学期累计事假不
得超过两
周,特殊情况需由所在学院报医学部教育处批准。
请假期满,
学生应当在期满后两天内向班主任及教学办公室主任销假。
未销假者按旷课
处理。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学生各种请假申
请书、
医院证明及有关负责人审批意见,
存学院教学办公室备案,
学生
一学期内请假累计超过一个月时,应报医学部教育处备案,累计超过一学期总学时<
/p>
3O%
以上
的,按第三十四条处理。
p>
学生在校期间(假期除外)无论何种原因出境,应当如期返校并向所在学院报到。
两周(含)以上无故未返校报到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六章
课程与学分
第十三条
医学部根据培养方案设必修课、
选修课及各类课外活动,
选修课包括通选课、 p>
限选课及任选课,具体要求参见培养方案。
第十四条
学校设置的各类课程、
实验、
实践性教学及各类课外活动均规定一定的学分:
学分数以培养方案为依据
确定。
第十五条
医学部实行学年学分 制。学分是学生学习量的计算单位,各门课程根据课时
数和课程性质规定相应的学分。<
/p>
学生应根据各专业培养方案要求完成规定的必修课程学分和
选修课程学分。
第七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六条
根据培养方案,学生所修的各类课程和实验、实践性教学活动(含临床生产
实习
)均须进行考核,考核以百分制或合格
/
不合格记,并记录学分。
第十七条
学生学习质量采用平均学分绩点(
< p>GPA,
Grade Point Average
)衡量。 平均
学分绩点是学生学习质与量的重要指标,
是学校选拔优秀学生、 p>
评定奖学金、
推荐研究生的
重要依据,也是学生申请选修、辅
修课程的重要参考指标。
第十八条
除 任选课外,必修课、限选课参与
GPA
计算,任选课只记录学分,专业选修
课归属限选课。
毕业论文答辩、
毕业专业考试和毕业专业英语考 试记录成绩,
不参与学分绩
点计算,相关细则见第五十四条。
第十九条
GPA
根据计算周期的不同,分为学期 平均学分绩点、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和全
学程平均学分绩点。
第二十条
课程绩点转换方法:
成绩(
G
)
G
≥
88
82
≤
G
<
88
75
≤
G
<
82
70
≤
G
<
75
65
≤
G
<
70
60
≤
G
<
65
补考及格(
60
)
G
<
60
成绩等级
A
A-
B
B-
C
C-
D
F
绩点
4.00
3.50
2.90
2.30
1.80
1.20
0.80
0
学分绩点具体计算方法:
1.
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
=
绩点×学分数
2.
学年或总评学分绩点
=
< p>所学课程学分绩点之和÷所学课程学分之和
3.
成绩合格(
PASS
)按
80
分计 算,绩点为
2.90
第二十一条
相关考核细则如下:
p>
(
一
)
单独开设的实习、实验课程按独立课程 记录考核成绩。
(
二
)
原则上参与
GPA
计算的课程按百分制和等 级制记录成绩,
不参与
GPA
计算的课程成
绩可按合格
/
不合格记。
(
三
)
由理论和实验
(实践)
两部分构成的考 核,
任一部分考核未通过者,
均需补考一次,
补考未通过
或未参加考核者,该门课程总成绩按不及格记。
(
四< /p>
)
实验、实践课无故缺席时数累计超过该门实验、实践时数的
30%
者,该实验、实践
课按考核未通过论,不予补考。因病或特殊原因缺席时
数累计超过该门实验、实践时数的
3O%
者,需补足实验、实践课程学时 后再参加该门课程理论部分的考核。
(
五
)
考核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含课堂讨论、
作业、
期中考试等) 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
评定。其中平时成绩比例不超过
4O%
。考试方法和成绩评定办法在课程开始时由任课教师公
布。
(
六
)
全程考勤情况下,理论课程无故缺课时数达 到该门课程教学时数的
10%
者,不得参
该门课程的考试
,成绩以“
0
”分记,抽查考勤情况下,有三次抽查无故未到课者,不得参
加该门课程考试,成绩以“
0
”分记,两种情况下都不予补考。
^
第二十二条
考试不及格课程,
可在安排 的时间内补考一次,
补考通过者,
以
60
分登记< /p>
该门课程成绩,绩点按
0.80
计算。补考未通过者,以两 次考核成绩较高者登记该门课程成
绩,绩点按“
0
”计算 。每门课程只允许补考一次,除特殊原因外,不准缓补考,按原成绩
登记。
根据教学安排学生在北京大学本部修读的课程,
参照
《北京大学大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
考试不及格允许在之后的两年内重新
学习两次,
或选择参加医学部相应课程的补考一次。
重
新
学习的课程成绩,
第一次按实际成绩记,
第二次及格以上按补考及格
60
分记,
绩点为
0.80
,
< br>不及格课程以两次考试较高成绩记。
学生在北京大学本部修读的课程按照医学部学分绩点参
与
GPA
计算并进行相关学籍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因病不能如期参加考核时,可申请缓考 一次。申请缓考者需在考试前
持医学部医院证明到所在学院教学办公室申请缓考,
经主管院长批准后方能生效。
考试开始
后提交的缓考申请无效,
缓考申请未准而擅自缺考者以旷考处理。
原则上因事不得申请缓考,<
/p>
特殊情况必须缓考者,
需事先经所在学院审核后报医学部教
育处批准。主、辅修考试冲突,应首选主修课程考试。凡弄虚作假而获取缓考资格者,一经
查实,考试成绩按补考处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在学生未缓考之前,该课程成绩不参与绩点计算。
学生缓考成绩按实考试成绩的
88%
记。缓考成绩不及格者不再补考,成绩如 实登记,除
特殊情况外,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缓考者,按“
0
< p>”分记。
进入二级学科的资格考试不设缓、补考。
第二十四条
学生因学校安排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参 加考核,可申请延考。申请延
考需事先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学院教学办 公室审核,
主管院长同意,
医学部教育处批准后
方能生效
。延考成绩按考试实际成绩记,不及格允许补考一次。延考不得请假。
第二十五条
补考、延考、缓考由开课学院安排,报医学部教育处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未经批准不参加考核按旷考处理,该门课程 以“
0
”分(或不合格)记,并
不得补考。
第二十七条
医学部不受理自修方式取得学分的申请 。在外校取得的学分依照有关规定
由医学部教育处审核认定。
第八章
升级与留降级
第二十八条
< p>学生每学年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达到规定绩点准予升
级。留降级
按以下情况处理:
(
一
)
从第二学年第一学期起,连续两个学期所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均低于
1.8O
( 不含)
者须留降级;
(
二 p>
)
缓考或补考课程未通过达两门及以上者须留降级;
(
三
)
一门课程缓考、补考未通过者,可选择留降级或跟 原班进行试读。
第二十九条
留降级需 由所在学院教学办公室提出并告知学生,经教学院长审核,报医
学部教育处批准,
于学期初一月内办理相关手续。
学期结束时办理学生降级,
学年结束时办
理学生留级。
第三十条
p>
凡留降级的学生,各种交费、培养方案和学籍管理要求按所在年级的有关规
定
和要求执行。
第三十
-
条
学生留降级 全学程不得超过两次,
全学程各种原因所致学习年限延长不得超
过两年(
不含)
。
第三十二条
留降级学生按降至年级培养方案执行,课程成绩以较高成绩记录。
第三十三条
各专业长学制学生进入二级学科前须本人申 请,学院进行资格审核,报医
学部教育处批准。进入二级学科学习须符合以下条件:
p>
(
一
)
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遵纪守法,未曾受到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
二 p>
)
完成本科阶段学习要求,无不及格课程,补考及格课程累计小于
10
学分;
*
(
三
)
全学程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
2.3O
;
(见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