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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业大学招生北京大学医学部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作者:高考题库网
来源:https://bjmy2z.cn/daxue
2020-12-08 1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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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8日发(作者:茹鸿)


北京大学医学部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 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培养


学生树立勤奋、严谨、 求实、创新的学风,造就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新世纪医药学科


人才,

不断提高医学教育水平和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

< p>
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北京大学大学生学籍管理细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生应该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 管理规范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


度。尊敬师长,刻苦学习,增强体质,树立爱国主义、集体 主义观念,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


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理论体系,不断提


高自己的思想品德修养 。


第三条

学生应当系统地掌握本学科 的专业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培养和锻


炼自己从事本专业工作的能力,

提高综合素质,

使自己成为具有创新精神、

一定实践能力和


较大发展潜能的高级医药人才。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根据国家招生相关规定,经医学部正式录取的新 生持《北京大学录取通知书》


和其它有关证件按照规定的期限到医学部办理入学手续,< /p>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

应当事先书


面向医学部招生办公室请 假,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医学部将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全部合格者予以


注册,正式取得我校学籍。不符合招生条件 者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被录取者,

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

< br>籍,退回原籍,情节恶劣的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六条

新生在健康复查中,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取消入 学资格;发现患有疾病者,经


医学部指定医院诊断暂不宜在校学习的,

可 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回家医治,户口、档案回


原籍。期间不具有学籍, 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在报到后两周内办理离校 手续,

无故不办理手续离校者,

取消入


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经治疗康复,

可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医 学部招生办公室提交书


面入学申请,

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

学校指定医院复查确认达到入学体检要求,

按当年


新生办理入学手 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在校生于每学期开学时,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交 纳学费,并到所在学院教学办


公室办理注册手续。

不符合注册条件或未交 纳学费者不予注册。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

可申


请暂缓注 册。学生逾期两周(含)不注册或未办理暂缓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


理。< /p>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八条

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以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学制为 准。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学习时


间的需经医学部教育处批准。

< p>
(

)

医学部学生原则上需按规定学制完成学业,< /p>

对于培养过程中的具体情况,

各学院可


提出适宜的方案,经 医学部部务会批准后实施。


(

)

医学部原则上不受理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

对于留学生或港、

澳、

台地区的学生可


视具体情况处理。上述申请须经学院主管院长同意后报医学部 教育处批准。


(

)

学 生因毕业生产实习、

论文或科研课题未完成、

毕业论文经专家审阅不合格或其他< /p>


特殊原因,

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可以申请延期毕业。

延期毕 业需本人申请,

经学院主管院长


审核,报医学部教育处批准。延长时间不 得超过半年。



第四章

选修辅修

/

双学位专业


第九条

实行主修制和双学位制,学有余力的一、二年级 学生在学习主修专业的同时,


可以申请选修辅修

/

双学位 专业。


第十条

在校本科生选修辅修< /p>

/

双学位专业时,

主修专业课程成绩应达到医学部规定的要


求,具体参见《北京大学医学部本科生选修辅修

/

双学位专业管理 办法》



第五章

考勤与请假


第十一条

培养方案规定的课堂讲授、考试、实验、实习 、社会实践、生产劳动、军事


训练、形势与政策学习等都要记录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 的,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请假,


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否则,按旷课处理。


如发现旷课现象,依据本细则第二十一条及第六十条处理。

< p>
学生旷课时间,

一般课程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

军事训练等实 践课程,

按每天四


学时计算;生产实习按每天七学时计算。


第十二条

因病请假应当附医学部医院证明,其他医 院证明需经医学部医院认定。病假


在一周之内的由班主任和教学办公室主任核准,

一周以上的须由学院主管院长核准。

除急诊


外不得事后补假。< /p>


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

特殊原因应当事先提出书面申请,

并办理请假手续,

三天以内向


班主任请假并由教学办公室 主任批准,四天(含)以上由主管院长批准。

一学期累计事假不


得超过两 周,特殊情况需由所在学院报医学部教育处批准。


请假期满,

学生应当在期满后两天内向班主任及教学办公室主任销假。

未销假者按旷课


处理。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学生各种请假申 请书、

医院证明及有关负责人审批意见,

存学院教学办公室备案,

学生


一学期内请假累计超过一个月时,应报医学部教育处备案,累计超过一学期总学时< /p>

3O%

以上


的,按第三十四条处理。


学生在校期间(假期除外)无论何种原因出境,应当如期返校并向所在学院报到。

< p>逾期


两周(含)以上无故未返校报到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六章

课程与学分


第十三条

医学部根据培养方案设必修课、

选修课及各类课外活动,

选修课包括通选课、


限选课及任选课,具体要求参见培养方案。


第十四条

学校设置的各类课程、

实验、

实践性教学及各类课外活动均规定一定的学分:


学分数以培养方案为依据 确定。


第十五条

医学部实行学年学分 制。学分是学生学习量的计算单位,各门课程根据课时


数和课程性质规定相应的学分。< /p>

学生应根据各专业培养方案要求完成规定的必修课程学分和


选修课程学分。



第七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六条

根据培养方案,学生所修的各类课程和实验、实践性教学活动(含临床生产


实习 )均须进行考核,考核以百分制或合格

/

不合格记,并记录学分。


第十七条

学生学习质量采用平均学分绩点(

< p>GPA

Grade Point Average

)衡量。 平均


学分绩点是学生学习质与量的重要指标,

是学校选拔优秀学生、

评定奖学金、

推荐研究生的


重要依据,也是学生申请选修、辅 修课程的重要参考指标。


第十八条

除 任选课外,必修课、限选课参与

GPA

计算,任选课只记录学分,专业选修


课归属限选课。

毕业论文答辩、

毕业专业考试和毕业专业英语考 试记录成绩,

不参与学分绩


点计算,相关细则见第五十四条。

< p>


第十九条

GPA

根据计算周期的不同,分为学期 平均学分绩点、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和全


学程平均学分绩点。


第二十条

课程绩点转换方法:



成绩(

G


G

88


82

G

88


75

G

82


70

G

75


65

G

70


60

G

65


补考及格(

60


G

60


成绩等级


A


A-


B


B-


C


C-


D


F


绩点


4.00


3.50


2.90


2.30


1.80


1.20


0.80


0



学分绩点具体计算方法:


1.

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

=

绩点×学分数


2.

学年或总评学分绩点

=

< p>所学课程学分绩点之和÷所学课程学分之和


3.

成绩合格(

PASS

)按

80

分计 算,绩点为

2.90



第二十一条

相关考核细则如下:


(

)

单独开设的实习、实验课程按独立课程 记录考核成绩。


(

)

原则上参与

GPA

计算的课程按百分制和等 级制记录成绩,

不参与

GPA

计算的课程成


绩可按合格

/

不合格记。


(

)

由理论和实验

(实践)

两部分构成的考 核,

任一部分考核未通过者,

均需补考一次,


补考未通过 或未参加考核者,该门课程总成绩按不及格记。


(

四< /p>

)

实验、实践课无故缺席时数累计超过该门实验、实践时数的

30%

者,该实验、实践


课按考核未通过论,不予补考。因病或特殊原因缺席时 数累计超过该门实验、实践时数的


3O%

者,需补足实验、实践课程学时 后再参加该门课程理论部分的考核。


(

)

考核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含课堂讨论、

作业、

期中考试等) 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


评定。其中平时成绩比例不超过

4O%

。考试方法和成绩评定办法在课程开始时由任课教师公


布。


(

)

全程考勤情况下,理论课程无故缺课时数达 到该门课程教学时数的

10%

者,不得参


该门课程的考试 ,成绩以“

0

”分记,抽查考勤情况下,有三次抽查无故未到课者,不得参


加该门课程考试,成绩以“

0

”分记,两种情况下都不予补考。

^


第二十二条

考试不及格课程,

可在安排 的时间内补考一次,

补考通过者,

60

分登记< /p>


该门课程成绩,绩点按

0.80

计算。补考未通过者,以两 次考核成绩较高者登记该门课程成


绩,绩点按“

0

”计算 。每门课程只允许补考一次,除特殊原因外,不准缓补考,按原成绩


登记。


根据教学安排学生在北京大学本部修读的课程,

参照

《北京大学大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考试不及格允许在之后的两年内重新 学习两次,

或选择参加医学部相应课程的补考一次。


新 学习的课程成绩,

第一次按实际成绩记,

第二次及格以上按补考及格

60

分记,

绩点为

0.80

< br>不及格课程以两次考试较高成绩记。

学生在北京大学本部修读的课程按照医学部学分绩点参


GPA

计算并进行相关学籍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因病不能如期参加考核时,可申请缓考 一次。申请缓考者需在考试前


持医学部医院证明到所在学院教学办公室申请缓考,

经主管院长批准后方能生效。

考试开始


后提交的缓考申请无效, 缓考申请未准而擅自缺考者以旷考处理。


原则上因事不得申请缓考,< /p>

特殊情况必须缓考者,

需事先经所在学院审核后报医学部教


育处批准。主、辅修考试冲突,应首选主修课程考试。凡弄虚作假而获取缓考资格者,一经


查实,考试成绩按补考处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在学生未缓考之前,该课程成绩不参与绩点计算。

学生缓考成绩按实考试成绩的

88%

记。缓考成绩不及格者不再补考,成绩如 实登记,除


特殊情况外,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缓考者,按“

0

< p>”分记。


进入二级学科的资格考试不设缓、补考。


第二十四条

学生因学校安排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参 加考核,可申请延考。申请延


考需事先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学院教学办 公室审核,

主管院长同意,

医学部教育处批准后


方能生效 。延考成绩按考试实际成绩记,不及格允许补考一次。延考不得请假。


第二十五条

补考、延考、缓考由开课学院安排,报医学部教育处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未经批准不参加考核按旷考处理,该门课程 以“

0

”分(或不合格)记,并


不得补考。


第二十七条

医学部不受理自修方式取得学分的申请 。在外校取得的学分依照有关规定


由医学部教育处审核认定。



第八章

升级与留降级


第二十八条

< p>学生每学年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达到规定绩点准予升


级。留降级 按以下情况处理:


(

)

从第二学年第一学期起,连续两个学期所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均低于

1.8O

( 不含)


者须留降级;


(

)

缓考或补考课程未通过达两门及以上者须留降级;


(

)

一门课程缓考、补考未通过者,可选择留降级或跟 原班进行试读。


第二十九条

留降级需 由所在学院教学办公室提出并告知学生,经教学院长审核,报医


学部教育处批准,

于学期初一月内办理相关手续。

学期结束时办理学生降级,

学年结束时办


理学生留级。


第三十条

凡留降级的学生,各种交费、培养方案和学籍管理要求按所在年级的有关规


定 和要求执行。


第三十

-

学生留降级 全学程不得超过两次,

全学程各种原因所致学习年限延长不得超


过两年( 不含)


第三十二条

留降级学生按降至年级培养方案执行,课程成绩以较高成绩记录。


第三十三条

各专业长学制学生进入二级学科前须本人申 请,学院进行资格审核,报医


学部教育处批准。进入二级学科学习须符合以下条件:


(

)

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遵纪守法,未曾受到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

)

完成本科阶段学习要求,无不及格课程,补考及格课程累计小于

10

学分;


*


(

)

全学程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

2.3O

(见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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