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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医学部
王岳
写在课前
的话
在人们法律意识
逐渐加强的当今社会,对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而言,掌握必要的法
律常识是非常重要,
这也是开展本次讲座的主要原因。
在医疗服务过程中,
医患的关系 相互
依存,
医务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与患者的权利和义务是密切联系的。< /p>
本次课程详细解析了法律
上赋予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p>
一、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权利
(一)治疗权
1
、定义
执业医师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利用自己的专业知
识和技能为患者恢复和维持健康,提供
医疗行为,这是医师的基本的职业权利。
2
、范畴
治疗
权利包括疾病的调查权、自主诊断权、医学处方权、强制治疗权和紧急治疗权。
(二)特别干预权
1
、定义
特别干预权目前往往被忽视,在一般情况下医
生的权利要服从于患者的权利,但是在
特殊情况下,医师的特别干预权利则对患者的自主
权利形成一种限制或者一种优先。
2
、范畴
特别干预权包括以下这些情况:医生行使特别
干预权是否合乎法律和道德的要求,关
键在于运用特别干预权否定患者的自主决定权是否
有必要。
只有当患者的自主决定权与生命
价值原则发生冲突,
或者社会公益原则发生冲突,
在这种
情况下,医生行使干预权才是合法的。
3
、
行使特别干预权的情况
(
1
)患者拒绝治疗
< p>
若拒绝治疗将给患者带来严重的后果或不可挽回的损失,或者这种决定是无行为能力
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作出的,
再或患者的精神情绪处于极不稳定状况,
或 在药物对思维认识
能力产生影响作用下所作出的。在一些特殊场合下,医生应当行使特别
干预权。
(
2
)高危人体实验
人体实验必须经受试者知情同意,这
是毫无疑问的。但一些高度危险的实验,或可能
致死致残的实验,
即使患 者出于某种目的同意,
比如说希望通过高风险使疾病有很好疗效的
实验,
特别是某些缺乏有效方法的疾病获得痊愈,
或者纯粹出于经济目的,
但医生通过检查
认为患者的健康情况不适宜进行这些高度危险的医学实验,
必要时停止
或终止实验,以保证患者的利益。<
/p>
(
3
)
善意的隐瞒病情
按照我们国家现行的法律规定,医生
在极其特殊的情况下,他是可以隐瞒病情的,不
告知患者或隐瞒。
p>
前面我们讲了知情同意权,对癌症病人还是应该告诉病人本人。但有一
些情况
,
确实经过我们的评价发现,
进一步隐瞒对患者是非常有好处的,
确实有这个科学的
依据。
我们应该去征得家属同意的情况下,
< p>做出一种善意的隐瞒,这也属于一种特别的干预
权利。
4
、案例分析
(
1
)案件回顾
这个案子发生在北京的某家医院,
孕妇入院的时候已经诊断比较严重的心肺衰竭,病
情非常严重。
医 院建议这个孕妇接受剖宫产。
这个剖宫产可以减轻她的心肺负担,
而且胎儿
可能会获得及时的救治,
从而保住胎儿的生命。
而胎儿母亲的状 况很不好,
很有可能即使抢
救也挽救不回来。
在这种情况 下,
他的丈夫拒绝医生实施剖宫产手术,
在同意书上写上了
“拒< /p>
绝剖宫产,后果自负”。
< br>那么经过医生再三劝告,那患者还是坚持自己的观点,他认为自己的妻子只是感冒,
根本不用实施剖宫产,
而且他认为妻子的这种怀孕,
根本没有必要去实施剖宫产 的,
即使剖
宫产孩子也活不了。
所以他自始至终坚持拒绝 剖宫产。
最终历时三个多小时,
他的妻子死去,
孩子也死
了,在这种情况下他感觉到很悲痛。
(
2
)案例分析
医院之所以要求患者签字,认为患者不签
字就不能实施手术,源于《医疗机构管理条
例》三十三条是这样规定的:医疗机构实行手
术,
特殊检查或特殊治疗时,
必须征得患者同
意,
并应当取得家属或利害关系人的同意。
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
应当取得家 属或关系人同
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关系人在场,
或 者遇到其他特别情况时,主治医
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
在取得医疗机 构负责人或被受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如何理
解第三十三条?特别是
如何理解第三十三条最后一段中的
“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
?而
《职
业医师法》
第二十四条规定:
对极危患者医师应当采 取急救措施进行诊治,
不得拒绝急救处
置。
观点一:本案医院没有任何过错。因为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三十三条的规定,
医院必须要征得患者同意或者是,
并且要得到家属同意。
那么本案中无 法取得患者意见,
由
于他家属坚决拒绝签字,
使得医院无 法取得签字。
因此就不能实施救治。
所以医院不救治最
后
造成患者死亡的这个后果不应该由医院来承担。
观点二:医院应承担
责任。本案属于三十三条的最后一种情况,就是“不需要征得本
人或家属的同意”,因为
他的情况很特殊,属于极危患者。所以是无条件必须进行救治的,
不需要征得同意,家属
即使反对医院也应该救治。
(
3
)小结
这些年医疗纠纷案件越来越多,所以很多的医
务人员确实有一点杯弓蛇影,讲者认为
我们医务人员只要把握一个原则,
在法律上是不会让大家承担责任的。
这个原则就是我们应
该在患者救治过
程中权衡利与弊。
当我们实施医疗行为给患者带来的利益明显、
显著的大于
他的不利,
特别是危及到生命的紧急情况下,
我们应该将生命权 利的保护看的比什么都重要。
(三)行为限制权利
医生在特定的情况下,可以对病人进行一定的限制。
(四)其他
医学的研究权利以及人格尊重的权利。
在特殊情况下,医师的哪一项权利对患者的自主权利形成一种限制()
A.
调查权
B.
紧急治疗权
C.
特别干预权
D.
自主诊断权
正确答案: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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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在特殊情况下,医师的特别干预权利则对患者的自主权利形成一种限制或者一
种优先。
二、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义务
(一)诊疗义务
所谓诊疗义
务是指医师根据患者的要约,就是患者的要求,用医学技术和技能正确的
诊断患者所患疾
病,并施以适当的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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