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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大学新校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权利和义务1

作者:高考题库网
来源:https://bjmy2z.cn/daxue
2020-12-08 13:53
tags:医疗机构, 医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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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8日发(作者:单荣范)


北京大学医学部

王岳


写在课前

的话


在人们法律意识 逐渐加强的当今社会,对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而言,掌握必要的法


律常识是非常重要,

这也是开展本次讲座的主要原因。

在医疗服务过程中,

医患的关系 相互


依存,

医务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与患者的权利和义务是密切联系的。< /p>

本次课程详细解析了法律


上赋予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p>


一、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权利


(一)治疗权


1

、定义


执业医师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利用自己的专业知 识和技能为患者恢复和维持健康,提供


医疗行为,这是医师的基本的职业权利。


2

、范畴


治疗 权利包括疾病的调查权、自主诊断权、医学处方权、强制治疗权和紧急治疗权。


(二)特别干预权


1

、定义


特别干预权目前往往被忽视,在一般情况下医 生的权利要服从于患者的权利,但是在


特殊情况下,医师的特别干预权利则对患者的自主 权利形成一种限制或者一种优先。


2

、范畴


特别干预权包括以下这些情况:医生行使特别 干预权是否合乎法律和道德的要求,关


键在于运用特别干预权否定患者的自主决定权是否 有必要。

只有当患者的自主决定权与生命


价值原则发生冲突,

< p>对患者有利无害的原则发生冲突,

或者社会公益原则发生冲突,

在这种


情况下,医生行使干预权才是合法的。


3

行使特别干预权的情况


1

)患者拒绝治疗

< p>
若拒绝治疗将给患者带来严重的后果或不可挽回的损失,或者这种决定是无行为能力


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作出的,

再或患者的精神情绪处于极不稳定状况,

或 在药物对思维认识


能力产生影响作用下所作出的。在一些特殊场合下,医生应当行使特别 干预权。


2

)高危人体实验


人体实验必须经受试者知情同意,这 是毫无疑问的。但一些高度危险的实验,或可能


致死致残的实验,

即使患 者出于某种目的同意,

比如说希望通过高风险使疾病有很好疗效的


实验,

特别是某些缺乏有效方法的疾病获得痊愈,

或者纯粹出于经济目的,

但医生通过检查


认为患者的健康情况不适宜进行这些高度危险的医学实验,

< p>可以实施予以干预,

必要时停止


或终止实验,以保证患者的利益。< /p>


3

善意的隐瞒病情


按照我们国家现行的法律规定,医生 在极其特殊的情况下,他是可以隐瞒病情的,不


告知患者或隐瞒。

前面我们讲了知情同意权,对癌症病人还是应该告诉病人本人。但有一


些情况 ,

确实经过我们的评价发现,

进一步隐瞒对患者是非常有好处的,

确实有这个科学的


依据。

我们应该去征得家属同意的情况下,

< p>做出一种善意的隐瞒,

这也属于一种特别的干预


权利。


4

、案例分析


1

)案件回顾



这个案子发生在北京的某家医院,

孕妇入院的时候已经诊断比较严重的心肺衰竭,病


情非常严重。

医 院建议这个孕妇接受剖宫产。

这个剖宫产可以减轻她的心肺负担,

而且胎儿


可能会获得及时的救治,

从而保住胎儿的生命。

而胎儿母亲的状 况很不好,

很有可能即使抢


救也挽救不回来。

在这种情况 下,

他的丈夫拒绝医生实施剖宫产手术,

在同意书上写上了

“拒< /p>


绝剖宫产,后果自负”。


< br>那么经过医生再三劝告,那患者还是坚持自己的观点,他认为自己的妻子只是感冒,


根本不用实施剖宫产,

而且他认为妻子的这种怀孕,

根本没有必要去实施剖宫产 的,

即使剖


宫产孩子也活不了。

所以他自始至终坚持拒绝 剖宫产。

最终历时三个多小时,

他的妻子死去,


孩子也死 了,在这种情况下他感觉到很悲痛。


2

)案例分析


医院之所以要求患者签字,认为患者不签 字就不能实施手术,源于《医疗机构管理条


例》三十三条是这样规定的:医疗机构实行手 术,

特殊检查或特殊治疗时,

必须征得患者同


意,

并应当取得家属或利害关系人的同意。

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

应当取得家 属或关系人同


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关系人在场,

或 者遇到其他特别情况时,主治医


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

在取得医疗机 构负责人或被受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如何理


解第三十三条?特别是 如何理解第三十三条最后一段中的

“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

?而

《职


业医师法》

第二十四条规定:

对极危患者医师应当采 取急救措施进行诊治,

不得拒绝急救处


置。


观点一:本案医院没有任何过错。因为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三十三条的规定,


医院必须要征得患者同意或者是,

并且要得到家属同意。

那么本案中无 法取得患者意见,


于他家属坚决拒绝签字,

使得医院无 法取得签字。

因此就不能实施救治。

所以医院不救治最


后 造成患者死亡的这个后果不应该由医院来承担。


观点二:医院应承担 责任。本案属于三十三条的最后一种情况,就是“不需要征得本


人或家属的同意”,因为 他的情况很特殊,属于极危患者。所以是无条件必须进行救治的,


不需要征得同意,家属 即使反对医院也应该救治。


3

)小结


这些年医疗纠纷案件越来越多,所以很多的医 务人员确实有一点杯弓蛇影,讲者认为


我们医务人员只要把握一个原则,

在法律上是不会让大家承担责任的。

这个原则就是我们应


该在患者救治过 程中权衡利与弊。

当我们实施医疗行为给患者带来的利益明显、

显著的大于


他的不利,

特别是危及到生命的紧急情况下,

我们应该将生命权 利的保护看的比什么都重要。


(三)行为限制权利


医生在特定的情况下,可以对病人进行一定的限制。


(四)其他


医学的研究权利以及人格尊重的权利。


在特殊情况下,医师的哪一项权利对患者的自主权利形成一种限制()


A.

调查权


B.

紧急治疗权


C.

特别干预权


D.

自主诊断权


正确答案:

C










解析:在特殊情况下,医师的特别干预权利则对患者的自主权利形成一种限制或者一


种优先。


二、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义务


(一)诊疗义务


所谓诊疗义 务是指医师根据患者的要约,就是患者的要求,用医学技术和技能正确的


诊断患者所患疾 病,并施以适当的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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