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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大学本科学生第二课堂“创新创业与
竞赛活动”学分及成绩评定实施
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则
为了进一步落实“跟进式教育”理念,健全学
生活动跟进工作体系,深入推进实践育人工作,充分发挥第
二课堂在人才
培养中的作用,引导和鼓励学生积极参与校内
外各类实践活动,着力培养学生的创新创业
精神、实践动手
能力和社会责任感,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p>
“
创新创业与竞赛活动
”
课程是本科生课程的重
要组成部分,共
1
个学分,对应
200
个实践学时,学生在校
学习期间须获得实践学时达
200
个(含)以上方能获得
1
个
学分并顺利毕业。
p>
“
创新创业与竞赛活动
”
课程成绩同时作为
< p>本科学生在校期间参加第二课堂的考核成绩。
第三条
“ p>
创新创业与竞赛活动
”
课程包含
“
寒暑 期社会实
践类
”
、
“
志愿 服务类
”
、
“
课外活动参与类
”< /p>
、
“
社会工作、荣誉
与技能培训类
”
、
“
竞赛成果类
”
等五大 类。创新创业与竞赛活
动学分依托大学生成长服务平台
Pocket p>
University
(简称
PU
平
< br>台)实施,经有关部门审定后认定。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创新创业与竞赛活动学分认定及成绩评定由校
大学生第
二课堂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进行,由校团委牵头实施。
第五条
各学院是创新 创业与竞赛活动学分的具体实
施单位,负责本学院本科生创新创业与竞赛活动学分的组织
实施、审核及报送等工作。
1
第六条<
/p>
“
创新创业与竞赛活动
”
课程中“课外活动参与 p>
类”
、
“志愿服务类”的实践学时由学生通过
PU
平台报名并参
加完相关活动后获得;
“
寒暑期社会实践类
”
、
“
社会工作、
< p>荣
誉与技能培训类
”
、
“
< p>竞赛成果类”
等的实践学时由学生本人通
过
PU
平台提交申报材料,经学院初审、校团委终审认定后获
得,学
生申报时间为每学期第
2
—
3
周和第
15
—
16
周,学校将
于每学期期末公
布学生本学期已获得的实践学时数。
第七条
“
创新创业与 竞赛活动
”
课程成绩在第七学期开
学初提交至教务处。大
一至大三学年,在各单项累计获得实
践学时均满足最低要求的前提下,累计获得实践学时
达
200
个(含)以上,课程成绩计为
85
分;累计获得实践学时达
230
个(含)以上,计为
9 0
分;累计获得实践学时达
260
个
(含
)以上,计为
95
分。
第八条
大一至大三 学年实践学时累计不足
200
个或某
一单项未满足最低实
践学时要求的,
第七学期成绩单
“
素质拓
展
”
课程计为
55
分,
按照
“
差多少补多少
”
的原则,
可在毕业学< /p>
年的
5
月份前补修,在补足所差实践学时后该课程计为 p>
80
分。学生在毕业前仍未获得
200
个实践 学时或各单项未满足
最低实践学时要求的,不能获得相应学分,在最长学习年限
内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重修。
第九条
凡弄虚作假的,一 经查实,以违纪论处;两次
以上(含两次)弄虚作假的,以作弊论处,并依据《常州大<
/p>
学学生行政处分(处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分。
第十条
如学生出现转专业、延长学制等学籍异动,相
应审核工作由变动后的学院
负责。
第三章
第十一条
评定标准
寒暑期社会实践类
2
1.
寒暑 期社会实践是指学生在寒暑假期间走向社会,
以社会
调查、见习实习、创
新创业、志愿服务、宣传教育、咨询辅
导等为基本内容的实践活动。学生在校期间须修满
60
个寒
暑假社会实践实践学时。
2.
在寒暑期社会实践中,
学生自主开展实践或参与院级、
校级、省级、国家级重点社会实践团队并完成一篇合格的实
践总结等实践任务的,<
/p>
经
PU
平台申请认定后可分别获得
25
、
30
、
35
、
40< /p>
、
45
个实践学时
/
次。
< p>3.
学生个人获得寒暑期社会实践校市级、省级、全国表
彰
的,分别认定
10
、
20
、
30< /p>
个实践学时;集体受到表彰的,
其成员按上述标准减半认定实践学时。同时
获得多项表彰的,
取最高实践学时予以认定。
第十二条
志愿服务类
1.
志愿服务是指学生不以获得报酬为目的,
自愿奉献时间
和智力、体力、技能等,帮助他人、服务社会的公益行为,
包括普及文明风尚、送温暖献爱心、公共秩序维护和赛会保
障、应急救援
、无偿献血以及面向特殊群体的志愿服务等。
学生在校期间须修满
40< /p>
个志愿服务类实践学时。
2.
学生在校期间参加经学校认定 的各级各类志愿服务,
通过
PU
平台报名、签到并全程参 与相关活动的可获得规定
数量的实践学时,参加班级、院级、校市级组织的志愿服务
p>
活动的分别获得
5
、
10
、< /p>
15
个实践学时。
学生自主参加校内外
志愿
服务的,可以凭相关证明,按照志愿服务小时数相应折
算认定,单次志愿服务实践学时认
定不超过
10
个。
3.
学生个人获得志愿 服务校市级、省级、全国表彰的,
分别获得
10
、
15
、
20
个实践学时;集体受到表彰的,其成员
按上述标准减半认定实践学时。同时获得多项表彰的,取最
高实践学时
予以认定。
3
第十三条
课外活动参与类
1.
课外活动参与类分为
“
人文社科
”
、
“
创新创业
”
、
< p>“文化艺
术
”
和
“< /p>
体育竞技
”
等类别的活动、讲座、报告、竞赛。学生在
校期间参与通过
PU
平台发起的相关活动后可获得规定数量
< p>的实践学时
,
参加班级、院级、校级组织的课外活动的分别
获得
5
、
8
、
10
个实践学时
/
次。
2.
在 校期间课外活动参与类所获实践学时不得少于
60
个,且
100
个学时封顶,每学期
25
个学时封顶。
第十四条
社会工作、荣誉与技能培训类
1.
团支委、
班委、
校院两级学生组织干事,
团支书、
班长、< /p>
学生社团负责人、院级学生组织各部负责人,校级学生组织
各部负
责人、院级组织主席团成员,校级组织主席团成员,
经相关单位考核合格,
分别计
4
、
6
、
8
、
10
个实践学时
/
学期。
同一学期身兼多职的,按最高学时认定一项。
2.
学生参加校大学生 艺术团专项表演团队和礼仪队、龙
舟队、龙狮队等表演型、竞技型社团服务期满
2
年、
3
年,
经相关单位考核合格
,分别计
40
、
60
个实践学时。
3.
个人获得院级、校市级、省级、国家级社会工作类荣
誉称号
,分别认定
5
、
10
、
25
、
50
个实践学时
/
项。
4.
在校期间获得各类专业技能与职业资格证书,除全国
英语四
级、计算机一级、专业英语四级等基础证书不予认定
外,
计
3
个实践学时
/
项,
且
15 p>
个学时封顶。
证书类别由各学
院申报,校团委审核后,予以认
定。
第十五条
竞赛成果类
1.
学 科及创新创业竞赛
(
1
)在校市级竞赛中获得优秀奖、三 等奖、二等奖、一
等奖、特等奖的,分别计
10
、
20
、
30
、
40
、 p>
50
个实践学时
/
项。
4
(
2
)在省部级竞赛中获得优秀奖、三等奖、二等奖 、一
等奖、特等奖的,分别计
30
、
40
、
50
、
60
、
7 0
个实践学时
/
项,参加未获奖者计
15
个实践学时
/
项。
(
3< /p>
)在国家级竞赛中获得优秀奖、三等奖、二等奖、一
等奖、特等奖的,分别
计
50
、
60
、
70
、
80
、
90
个实践学时
/ p>
项,参加未获奖者计
25
个实践学时
/
项。
(
4
)
学生在校期间注册工 商企业开展创业实践,
企业法
人代表可申请获得
80 p>
个实践学时,创业团队其他核心成员
可获得
15
个实践学时。
(
5
)同一竞赛的不同级别获奖取最高级 别予以认定。
2.
文化艺术竞赛
(
1
)在校市级竞赛中获得优秀奖、三等奖、二等奖、一
等奖、特等奖的
,分别计
5
、
10
、
20
、
30
、
40
个实践学时
/
项。
(
2
)在省部级竞赛中获得优秀奖、 三等奖、二等奖、一
等奖、特等奖的,分别计
20
、 p>
30
、
40
、
50
、< /p>
60
个实践学时
/
次,参加未获奖者计
p>
10
个实践学时
/
次。
(
p>
3
)在全国竞赛中获得优秀奖、三等奖、二等奖、一等
奖、特
等奖的,分别计
40
、
50
、
60
、
70
、
80
个实践学时
/
次,
参加未获奖者计
15
个实践 学时
/
次。
(
4
)在国际 竞赛中获得优秀奖、
三等奖、二等奖、一等
奖、特等奖的,分别计
50
、
60
、
70
、 p>
80
、
90
个实践学时
/
次,
参加未获奖者计
20
个实践学时
/
次。
(
5
)同一竞赛的不同级别获奖取最 高级别予以认定。
3.
体育竞技比赛
(
1
)在校市级竞赛中获得季军、亚军、冠军的,分别计
20
、
30
、
40
个实践学时
/
项。
(
2
)在省部级竞赛中获得前四至 八名、季军、亚军、冠
军的,分别计
30
、
40
、
50
、
60
个实践学时< /p>
/
次,参加未获奖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