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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历年高考招生录取分数线南京航空
航天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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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招生计划章程录取名单查询
入口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
微博 p>
)2012
年普通类本科招生章程已公
布,以下为详细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 考生利益,保证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2012
年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 ,
依照教育部有关普通高
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结合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
生工作的具
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南京航空 航天大学招生工作遵循
“
公平竞争、公
正选拔、公开程序
,德智体全面考核、
综合评价、
择优录取
”
的原则。
第三条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生工作接受社会各界的监
督。
第二章
学校基本情况
第四条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创建于
< p>1952年
10
月,是新
中国自己创
办的第一批航空高等院校之一。
1978
年被国务院
确定
为全国重点大学;
1981
年经国务院批准成为全国首批具
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高校;
1996
年进入国家
“211
工程
”
建设;
2000
年经教育 部批准设立研究生院;
2011
年,成为
“
国家优
势学科创新平台
”
重点建设高校。现隶属于工业和信息化 部。
在近
60
年的办学历程中,南航人秉承
“
航空报国
”
的办学传
统,遵循
“
团结、俭朴、唯实、创新
”
的优良校风,践行
”
智周
万物,道济天下
”
的校训,
栉风沐雨,
砥砺奋进,不断推动了
学校的快速发展。目前
,学校已成为一所以工为主,理工结
合,工、理、经、管、文等多学科协调发展,具有航
空航天
民航特色的研究型大学,
“
十一五
”
期间被工业和信息化部授
予办学水平提升工程
“
特别优秀学校
”
称号。
在新的发展时期,
南航将坚持
“
以育人为本、
促进人才辈出,
以学术为本,
促进
学术繁荣,
以航空为本、
< p>促进特色发展”
的办学理念,
继续实
施
“
特色发展,
人才强校,
开放办学,
< p>制度创新”
的发展战略,
继往开来,开拓创新,以昂
扬的姿态向着高水平研究型大学
的奋斗目标阔步前进。
第五条
学校代码:
10287
。
第六条
办学层次:普通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
生。
第七条
学校地址:将军路校区在南京市江宁区将军路
29
号,明 故宫校区在南京市白下区御道街
29
号。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成立由主管校领导 及相关部
门负责人组成的
“
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p>
”
,全面负责制定
招生政策、招生规模、招生计划,讨论决定
招生重大事宜。
第九条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生办
(
< p>微博)
公室是学校组
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
具体负责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生监督工作组对招生工作
实施全面、全过程的监察与
监督工作。
第四章
计划与录取
第十一条
招生计划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根据学校办学
条件等实际情况和教育部对招生计划编制的有关要求,
统筹
考虑各省高中毕业生人数及各省考生占全国报名总量的比
例
、行业因素、就业因素、生源质量等情况编制分省招生计
划。
第十二条
院校志愿: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
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
况下,将依次接收非第一志愿
考生。
第十三条
调档比例 :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不超过
我校在各省
(
直辖市、
自治区
)
各批次招生计划数的
120%
< p>,实
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
(
直辖市、 自治区
)
的比例不超过各批次
招生计划数的
105%
。如生源质量优异,我校将会根据具体
生源情况追加计划,增
加调档数。
第十四条
外语语种:英语、日语专业要求外语语种为
< p>英语,口试成绩合格;飞行技术、交通运输各专业方向要求
外语语种为英语
;
其他专业无外语语种限制,
但考生进校后,
除日语专业
外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
第十五条
男女比例:国防生只招收男生;飞行技术、
< p>交通运输
(
空中交通管理与签派
)
、 交通运输
(
民航机务工程
)
只招收男生;
其他专业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六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报考我 校的考
生身体健康状况应需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
意见》的要求,同时根据我校专业培养的实际要求,对报考
下列专业的考生身体健康状
况作以下补充要求:
< /p>
飞行技术专业的体检要求按《中国民航招收飞行学员体
检标准》执行;国防
生各专业的体检要求按《中国人民解放
军院校招生体格检查标准》执行;结合民航专业特
点,航空
器适航技术、交通运输各专业方向要求肝功能正常,色觉正
常,男生身高不低于
168cm
、女生身高不低于
160cm
,交通
运输
(
空中交通管理与签派
)
还要求考生单眼裸视
e
字表以上,
无语言、发音、听力障碍。
第十七条
加分政策:对各省
(
直辖市、自治区
)
的各类政
策性加分原则
上予以承认,但增加的总分值不得超过
20
分。
第十八条
专业安排:专业录取时,专业志愿之间设立
级差,各专业志愿间级差分数
依据投档情况划定,级差分不
超过
3
分;在等效基准成绩 相同情况下,优先录取与专业相
关的科目分数高的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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