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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2013
级法律硕士(法学)研究生奖励金评审办法
(
2014
年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 革试行方案》
,参照《中国
人民大学研究生基本奖助金管理实施细则(试
行)
》的规定,特制定我院法律硕
士研究生奖励金评审实施办法。
第二条
法律硕士研究生奖励金给予品学兼优的 学生。
存在以下情形的,
取
消参评资格:
(一)在该学年度中违规违纪,受到处分的;
(二)学术研究中剽窃、抄袭等行为的;
(三)考试成绩弄虚作假的;
(四)
截止到
2014
年
7
月
10
日之前,
未缴纳或欠缴学费、
住宿费等费用,
且未获得学院特别批准的;有两个学期以上欠缴学费等有关费用不良记录的;
(五)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注意:存在该情形的,将通报学院党委、团委等有关部门,从严处理
(六)其他违规违纪,或给学校、学院工作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情形。
第三条
法律硕士研究生奖励金由学校拨付专门 款项,
发放对象为在校脱产
学习的法律硕士研究生。
第四条
法学院设立苏州研究生奖助工作小组,
由学院常驻苏州负责人任组
长,教师代表、学生管理、教学管理相关负责
人。小组一般由
5
人左右组成,在
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基
础上,
负责苏州法律研究生奖励金的初评、
汇总、
报审等
日常工作。
第五条
法律硕士研究生奖励金的等级设定与金额标准如下表所示:
奖励金等级
特等奖
一等奖
二等奖
第六条
学 校关于奖金分配等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根据总额及指标
在相应等级内按照排名决
定获奖结果。
如果特等有空缺,
其奖励金按照一等标准
增
加指标。
第七条
在校生的研究生奖励金获得资格实行动 态管理,每学年评定一次。
综合评定时按照百分制量化考核(见附件)
。
第八条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
在校法律硕士各等级奖助金评定的基本标准
原则上如下:
(一)获特等奖助金的研究生,其学习成绩(仅指培养方案要求的必修课
及选修课,下同)优秀且未有不及格课程。其中
A
级的比例不低 于
70%
;以第
一作者身份在核心期刊发表
1
篇以上论文;
实践、辅助党团、教学管理表现出色
;
在所有申请者综合测试总成绩需名列前
3
名。
(二)获一等奖助金的研究生,其学习成绩为
A
级的比例不低于
50%
;有
一定的科研成果,或
实践、辅助党团、教学管理做出成绩的
。
(三)获二等奖助金的研究生,其学习成绩为
A
级以上的比例原则上不低
于
30%
;综合测试总成绩
60
分以上。
奖励金额度(元)
20000
10000
2000
奖励金名额
1
5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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