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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湾大学北京交通大学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作者:高考题库网
来源:https://bjmy2z.cn/daxue
2020-12-09 0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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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9日发(作者:毛如柏)


北京交通大学毕业生基层就业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引导和 鼓励我校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


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全面落实财政部、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印发的《学生资助

< p>
资金管理办法》

(财科教〔

2019

19

号)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校应届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 基


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

3

年以上(含

3

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


行补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 校国家助学贷款


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


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第二章

资助范围、标准和年限


第三条

本细则只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 )


研究生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经享受免除


全部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第四条

本细则中,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


庆、四川、贵州、云南 、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

12

个省


(

< p>自治区、直辖市

)

。中部地区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


1



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

10

个省。艰苦边远地区是


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


第五条

本细则中所称基层单位是指:


(一)

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

企事业单 位,


主要指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

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


乡镇文化站等。县城 中学从事教育工作、县城医院从事医务工作


以及县政府派出街道(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工 作等可以纳入补偿


代偿申请范围。

工作单位或现场在县政府所属局委办等 机关单位、


地级市市辖区及以上城市所辖街道(社区)的,不在补偿代偿申


请范围。


(二)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 以下的中


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其中,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


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因分布


广、地区跨度大 和流动作业性强,工作现场可以包含县政府所在


地;对于化工、电力、航天、邮政、交通 、机械制造、冶炼加工、


土建施工、高新科技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工作现场不含县政


府所在地,应出具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乡镇以下的相关就业


证明。


从事金融、通讯、烟酒(原材料种植工作除外)

、机场工作、


飞机及列车乘务、房地产及其相关产业等工作的,视为非艰苦行

< p>
业,不在补偿代偿申请范围。


2



实际工作地点位于中西 部地区的重庆两江新区、兰州新区、


陕西西咸新区、贵州贵安新区、四川天府新区、湖南 湘江新区、


云南滇中新区、哈尔滨新区、长春新区、江西赣江新区、河北雄


安新区等

11

个国家级新区,不在补偿代偿申请范围。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所属街道及堆龙德庆区东嘎镇、达


孜区 德庆镇属拉萨市城区,不在补偿代偿申请范围。西藏自治区


其他地区均符合补偿代偿工作 地点要求。


第六条

凡符合以下全部 条件的我校应届毕业生,可申请学


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


(一)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热爱祖国,

遵守 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 品


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三)毕业时自愿 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


作、服务期在

3

年以上

(

3

)


第七条

补偿代偿的金额按照在校 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


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确定,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 /p>


8000

元,

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

1 2000

元。

毕业生在校期间


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 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补偿代偿标准


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 实行补偿代


偿。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


款高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标准实行补偿或代偿。


毕业 生只能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就高选择申请一种方式的


3



补偿代偿资金,即在选 择申请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时,


不能选择教育期内某些年份申请学费补偿,其他 年份申请贷款代


偿。


第八条

本专科、研究生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 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原则上不超过五年


(含五年)

,且毕业生只能申请 毕业时教育阶段的补偿代偿资金。


毕业生在校学习时间低于相应学制规定年限的,按照实 际学习时


间计算;毕业生在校学习时间高于相应学制规定年限的,按照学


制规定年限计算。


第九条

国家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


业的获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 格的毕业生采取分年度


补偿代偿的办法,学生毕业后每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 /p>


总额的

1/3

3

年补偿代偿完毕。


第三章

工作程序及管理


第十条

< p>符合条件的我校毕业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学费补偿


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 p>


(一)申请时间


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 学贷款代偿可分两批申请,第一批申


请截止时间为

6

月底 前,

第二批申请截止时间为

12

月底前。

学生


须在学校规定的申请时间前将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材料


提交 至所在学院。


4



(二)申请材料


1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两份

(附件

7-1


2

)毕业生本人与就业单位签署的服务期限

< p>3

年以上的就


业合同书复印件两份;


3

)就业工作地点证明(附件

7-2

)原件两份,存在二次定


岗的毕业生还需填写“二次分配就业证明(附件

7-3

”两份。


(三)申请程序


1

)学院初审。学院按照文件要求,分别于

5

月底和

11


底前完成对第一批和第二批学生申请材料的初审工作,并上报学

< p>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

)学校复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分别于

6

月底和

12

< p>月底


前完成前对学生申请材料的复审,按申请表流程完成校内相关单


位审批,

确定拟推荐代偿学生名单,

上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同时为申请学生建立完整档案。


3

)公布审批名单。学校将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


基层就业补偿代偿 学生名单批复后,及时公布审批名单并通知毕


业生本人。


4

在职在岗报送。

获批补偿代偿资 格的毕业生需在每年

6


月底前将当年在职在岗情况表(附件

< p>7-4

)报送学校,学校汇总


后上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资金拨付


学校在收到全国学 生资助管理中心拨付的补偿代偿资金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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