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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大学毕业生基层就业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 鼓励我校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
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全面落实财政部、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印发的《学生资助
资金管理办法》
(财科教〔
2019
〕
19
号)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校应届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 基
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
3
年以上(含
3
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
行补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
校国家助学贷款
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
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第二章
资助范围、标准和年限
第三条
本细则只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 )
、
研究生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经享受免除
p>
全部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第四条
本细则中,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
庆、四川、贵州、云南
、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
12
个省
(
)
。中部地区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
—
1
—
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
10
个省。艰苦边远地区是
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
第五条
本细则中所称基层单位是指:
(一)
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
企事业单 位,
主要指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
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
乡镇文化站等。县城
中学从事教育工作、县城医院从事医务工作
以及县政府派出街道(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工
作等可以纳入补偿
代偿申请范围。
工作单位或现场在县政府所属局委办等 机关单位、
地级市市辖区及以上城市所辖街道(社区)的,不在补偿代偿申
请范围。
(二)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
以下的中
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其中,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
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因分布
广、地区跨度大
和流动作业性强,工作现场可以包含县政府所在
地;对于化工、电力、航天、邮政、交通
、机械制造、冶炼加工、
土建施工、高新科技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工作现场不含县政
府所在地,应出具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乡镇以下的相关就业
证明。
从事金融、通讯、烟酒(原材料种植工作除外)
、机场工作、
飞机及列车乘务、房地产及其相关产业等工作的,视为非艰苦行
业,不在补偿代偿申请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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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实际工作地点位于中西
部地区的重庆两江新区、兰州新区、
陕西西咸新区、贵州贵安新区、四川天府新区、湖南
湘江新区、
云南滇中新区、哈尔滨新区、长春新区、江西赣江新区、河北雄
安新区等
11
个国家级新区,不在补偿代偿申请范围。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所属街道及堆龙德庆区东嘎镇、达
孜区
德庆镇属拉萨市城区,不在补偿代偿申请范围。西藏自治区
其他地区均符合补偿代偿工作
地点要求。
第六条
凡符合以下全部 条件的我校应届毕业生,可申请学
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
(一)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热爱祖国,
遵守 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
品
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三)毕业时自愿
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
作、服务期在
3
年以上
(
含
3
年
)
。
第七条
补偿代偿的金额按照在校 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
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确定,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
/p>
8000
元,
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
1 2000
元。
毕业生在校期间
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
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补偿代偿标准
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
实行补偿代
偿。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
款高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标准实行补偿或代偿。
毕业
生只能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就高选择申请一种方式的
—
3
—
补偿代偿资金,即在选
择申请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时,
不能选择教育期内某些年份申请学费补偿,其他
年份申请贷款代
偿。
第八条
本专科、研究生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
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原则上不超过五年
(含五年)
,且毕业生只能申请 毕业时教育阶段的补偿代偿资金。
毕业生在校学习时间低于相应学制规定年限的,按照实
际学习时
间计算;毕业生在校学习时间高于相应学制规定年限的,按照学
制规定年限计算。
第九条
国家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
业的获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
格的毕业生采取分年度
补偿代偿的办法,学生毕业后每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
/p>
总额的
1/3
,
3
年补偿代偿完毕。
第三章
工作程序及管理
第十条
< p>符合条件的我校毕业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学费补偿
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申请时间
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
学贷款代偿可分两批申请,第一批申
请截止时间为
6
月底 前,
第二批申请截止时间为
12
月底前。
学生 p>
须在学校规定的申请时间前将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材料
提交
至所在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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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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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材料
(
1
)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p>
两份
(附件
7-1
)
;
(
2
)毕业生本人与就业单位签署的服务期限
< p>3年以上的就
业合同书复印件两份;
(
3
)就业工作地点证明(附件
7-2
)原件两份,存在二次定
岗的毕业生还需填写“二次分配就业证明(附件
7-3
)
”两份。
(三)申请程序
(
1
)学院初审。学院按照文件要求,分别于
5
月底和
11 p>
月
底前完成对第一批和第二批学生申请材料的初审工作,并上报学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
2
)学校复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分别于
6
月底和
12
< p>月底
前完成前对学生申请材料的复审,按申请表流程完成校内相关单
位审批,
确定拟推荐代偿学生名单,
上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同时为申请学生建立完整档案。
(
3
)公布审批名单。学校将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
基层就业补偿代偿
学生名单批复后,及时公布审批名单并通知毕
业生本人。
(
4
)
在职在岗报送。
获批补偿代偿资 格的毕业生需在每年
6
月底前将当年在职在岗情况表(附件
)报送学校,学校汇总
后上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资金拨付
学校在收到全国学
生资助管理中心拨付的补偿代偿资金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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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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