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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大学研究生考试管理规定
湘大研发[
2006
]
19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研究生考试工作的管理,严肃 考纪,端正考风,优
化教风、学风,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
法》和教育
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考试是对研究生学习情况进行检查,也是对教 师教学效果进行检验
的一个重要方法。考试必须做到真实、严格、公平、公正。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教育和非全日制 教育硕士和博士研究生(含以
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课程考试及我校组织的有关
国家级或省级考试
等。国家级或省级考试另有规定的按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研究生在校外违反考试纪律的,根据负责单位通报的情况,按本规定相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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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处理。
第二章
考试组织
第四条
考 试的组织与管理由研究生工作部(处)负责。考试期间学校成立
研究生考试工作领导小组
、考场巡视组,指导检查全校研究生考试工作,处理考
试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相关学
院、教学部成立考试工作小组,具体指导和组
织本单位的研究生考试工作。
第五条
公共必修课和专业必修课由研究生工作部 (处)统一组织考试,其
他课程由相关学院自行安排考试。经研究生工作部(处)同意,
各学院自行安排
的考试必须于考试十天前报研究生工作部(处)。
第六条
每个考场根据考生人数安排监考老师若干名, 其中一名为主监考
员。监考员应按照《湘潭大学研究生考场规则》认真组织考试,严格监
考,如实
填写《湘潭大学研究生考场情况登记表》,并认真清点试卷和答卷,及时送交相
关部门。
第三章
考试方式与时间
第七条
< p>考试方式分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和口试等。课程考试应采取考核知
识与考核能力相结
合的原则来确定考试方式。课程的考试方式,严格按照各专业
培养方案的要求执行。如需
变更专业选修课和任选课的考核方式,需经学位点负
责人同意后,书面报学院审批;变更
公共必修课和专业必修课的考核方式,需经
任课教师所在学院负责人同意,报研究生工作
部(处)审批。
第八条
笔试时间一 般为
150
分钟。考试时间不得随意更改。
第四章
考试资格审查
第九条
研究生考试资格由任课教师和其所在学院审查。
第十条
任课教师应于考试一周前分别将参加考试、缓 考和被取消考试资格
的研究生姓名、学号及原因报研究生所在学院,各学院审核汇总后报
研究生工作
部(处)审定,并及时通知研究生本人。
第十一条
研究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应考,需在考试 一周前填写《湘潭大
学研究生缓考申请表》并附有关证明,经任课教师及所在学院分管研
究生工作的
领导审核同意并报研究生工作部(处)审批。经批准同意缓考的研究生一般应
与
下一年级研究生同堂考试。
第十二条
考试不合格的研究生应按规定重修,并与下 一年级研究生同堂参
加该课程的考试。
第十三条
被取消考试资格者,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或 不及格,并应按规定
重修。未按有关规定注册或未办理选课手续以及未经批准而修读该课
程者不得参
加考试,否则成绩无效。
第十四条
不按规定参加考试者,以旷考论处。凡旷考 的研究生,该次考试
成绩以零分记,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五章
命题与制卷
第十五条
主讲教师应根据教学大纲和考试大纲的要求 命题。命题应科学、
客观、合理,题意准确,文字通顺,图表清晰,难易适当,题量适中
。
第十六条
全校性公共必修课和内 容相对稳定的专业必修课,原则上应建立
试卷(题)库。其它课程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也
应建立试卷(题)库。
第十七条
已 建立试卷(题)库的课程,主讲教师应提前二周报告研究生工
作部(处)调用试题。如需
补充、修改试卷(题)库,也应提前二周完成。
第十八条
未建立试卷(题)库的课程,主讲教师应编 制两套份量和难度相
当的试题(试题与近三年试题不得有重复内容),经学位点负责人及
院长审核签
字后,提前二周交研究生工作部(处)。
第十九条
同一学期由多名教师讲授且教学要求相同的课程,应集体命题。
第二十条
笔试试卷应统一按照标准格式采用湘潭大学 研究生考试试题纸
命题。
第二十一条
由研究生工作部(处)统一组织考试的科 目,由研究生工作部
(处)统一印制试卷,并负责试卷的全过程管理。
第二十二条
试卷内容必须严格保密。教师不得制订复 习提纲、划定复习范
围以及变相泄露考试内容。考试中多余的试卷应如数交回研究生工作
部(处)。
第六章
阅卷与成绩评定
第二十三条
统一命题的试卷由开课学院、教学部组织集中阅卷;其它试卷
的阅卷方式由各自
学院、教学部决定。
第二十四条
阅 卷必须严肃、认真,评分要公正、合理、准确,不得随意加
分或扣分。成绩评定后,不得
擅自更改。
第二十五条
考试成绩采 用百分制或等级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评定。六十分或及格以上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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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课程成绩的评定,
应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
适当参考平时成绩。
第二十七条
教师评卷结束后应及时将考试有关材料( 含试题、标准答案及
评分标准、考试试卷、研究生考试成绩册等)归档,交本学院研究生
干事统一保
管至研究生毕业后三年,以备必要时查阅。
第二十八条
各学院、教学部如需销毁考试试卷,须报 研究生工作部(处)
审批。
第二十九条
需要查卷的研究生,应于每学期开学第一 周提出书面申请(申
请查卷的课程应为上一学期所考试的课程),经所在学院和研究生工
作部(处)
批准,由研究生工作部(处)组织统一查阅。逾期不予受理。
第三十条
各学院、教学部每学期应组织专家对本单位 的考试试卷进行检
查、抽样分析,将结果在本单位通报并上报研究生工作部(处)。学校
不定期组
织专家对各单位检查情况进行抽查,并公布结果。
第七章
考试违纪、作弊的认定及处理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必须严格遵守《湘潭大学研究生考 场规则》和有关考试
纪律。
第三十二条
考生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分为考试违纪 、考试作弊和扰乱考
试工作秩序三种。学校对违反考试纪律的研究生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处分的种类
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应受处分的考生,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应
受处分的非全日制研究生(含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研究生工
作部
将通知其工作单位并建议给予相应处分;
应受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的,
取消继续攻读学位资格。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不按指定位置就座,不服从监考员安排的;
(二)拒绝出示考试有效证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