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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学生出国(境)管理办法(试行)
为鼓励和支持在校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进一步规范学生出国(境)管
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经学校批准的与国<
/p>
(境)
外友好院校开展的本科生、
研究生联
合培养项目和各类长短期交流项目的我校在校生,以下称:出国(境)学生。
一、申请选派
1
、申请条件
(1)
政治素质好、身体健康;
(2)
外语能力符合项目基本要求;
(3)
专业课学习平均绩点(
GPA
)符合项目要求;
(4)
按规定已向学校缴纳应缴的各项费用;
(5)
家庭经济条件能满足在国(境)外的支出。
2
、申请材料
国际交流合作处
根据学校、
相关学院与国
(境)
外友好院校签署的合作协议
或备忘录,会同学生处、教务处在全校范围内发布通知,拟出国(境)学生须先
行向所在学院递交以下材料:
(1)
学生出国(境)申请表;
(2)
中、英文成绩单(学校教务处盖章)
;
(3)
中、英文简历;
(4)
外语水平能力证明;
(5)
相关获奖证书
(6)
家长同意函;
(7)
其他所需的材料。
上述材料经学院初审后,报送学生处、教务处审核。
3
、选派流程
1
、学校成立出国(境)学生选派工作小组(以下称:选派小组)
,负责出国
(境)学生的选派工作。
选派小组设在学生处,
组 长由学生处处长担任,
副组长由教务处处长、
国际
交流合
作处处长担任。选派小组成员根据项目类型、专业类别、学生申请情况,
由相关学院副院
长或总支副书记等人员组成。
。
2
、根 据项目的具体要求,采取自愿报名、材料审核、择优录取、结果公示、
学校推荐等方式派
出。
3
、拟出国(境)学生离校前应按规定与学校签订 出国(境)学习交流协议,
相关申请材料等须交所在学院和国际交流合作处备案。
二、学分替换
学生在我校认可的国
(境)外高校(机构)交流学习、修读课程并获得学分
的,可以申请替代专业培养计划要
求的课程或任意选修课学分。
1
、课程替代及学分认定基本原则
学生以实际所修的高学分课程替代专业培养计划要求的低学分课程,
多余学
< br>分可作为任意选修课学分计入总学分。
学生以实际所修的低学分课程经批准替代
< p>专业培养计划要求的高学分课程,
不足学分需用任意选修课学分补足,
以保证总
学分达到毕业要求。
2
、课程替代及学分认定的申请程序
< br>学生应在赴国
(境)
外学习交流前提交课程替代申请,
经学 生所在学院根据
专业培养计划要求认定审批后再提交教务处审批。
p>
国际交流合作处在项目实施前与相关部门、
学院沟通,
确定课 程替代及学分
认定规则,
与学生名单、
交流方案一起在教 务处备案。
项目完成后按课程替代及
学分认定申请程序执行。
3
、课程替代及学分认定的成绩记载
< p>
学生在国(境)外高校(机构)交流学习、修读课程并获得学分的,按学生
实际修读的课程名称记载(由专业所在学院提供课程名称中文翻译)
,并根据我
< br>校学分与学时对应关系(
1
学分对应理论授课
16
学时,所指学时数不包含自修
时间、课外作业的时间等)折算学分,百分制成绩按
学生实际取得的成绩记载,
等级制成绩按如下标准进行折算:
等级制成绩
A+,A
A-
B+,B
B-
转换成绩
95
90
85
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