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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济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同研(
2 005
)
072
号
(<
/p>
2005
年
6
月
20
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
一、总则
第一条
< p>为了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
面发展
,保证研究生教育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
教育部《普通高等 学
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研究生的管理。
第三条
研究生要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 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
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遵守宪法、
法律,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和学校的规章 制度,
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
勤奋学习,
刻苦
钻研,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积极锻炼身体,拥有健康体魄。
二、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
育培养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培养资源;
(二)参
加社会服务、助教、助研、助管和其他形式的勤工助学活动,在校内组织、参
加学生团体
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
)
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完成学校规定学业 后获得相应的学
历证书;
(五)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
可根据相关规定向学校、
教育行政部门提出
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
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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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研究生新生,应当持《同济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
书》
,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日期来校报到及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当
事先凭有关证明向所属学院(系、所)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若特殊原因需超过两周
p>
者,应当事先经研究生院批准。
第七条
新生入学时应按要求缴纳学费。缴纳学费后, 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
体检标准等对新生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方予以注册并
取得学籍。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按有关规定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的
资助,
在办理有关手续后注
册。
凡属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
则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转有 关部门
追究。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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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在复查中,
发现患有不宜在校学习的疾病,
但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 等以上
医院证明,
短期内经过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者
(包 括因怀孕不宜继续学习者)
,
暂不予注册,
可以保留入学
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欲提 p>
出入学者,应当在下学年开学前一周,向所在学院(系、所)以书面报告形式申请入学,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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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符合体检要求,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人学手续。
第九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取消该生入学资格:
1
.非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而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的;
2.
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无法坚持学习的严重疾病,且在短期内不能治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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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考取研究生者,或其他原因入学复查不合格的; p>
4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未按规定申请入学者,或虽申 请入学但经复查仍不合格
的。
5
.超过两周未能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履行入学手续的。
第十条
在学研究生每学期开学时应按学校规定到校办 理注册手续。未经注册者,不
能参加学校的教学活动。
因故不能按期到校 注册者,
应当履行请假手续
(病假须凭医院证明)
,
否则按旷课处理。
第十一条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具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四、纪律与考勤
第十二条
研究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培养计划规定的课 程学习和学校、学院(系、所)
统一组织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应当请假。未经批准擅
自缺席者
,
除批评教育外,按《同
济大学学生违反校纪校
规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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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要按规定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
严格遵守考核纪律。
对违反考核 纪律
者,按《同济大学学生违反校纪校规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研究生应当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参加科 学研究、教学实践、社会实践和专门
技术训练,遵守论文答辩和实践考核的规定。
第十五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 的出国
(
境
)
进修、自费留学、探亲、旅游等,按 《同济大学
研究生出国
(
境
)
< p>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研 究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按时参加教育培养计划规定的活动
,
应当事先请
假并获得批准。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缺席者,
按
< p>《同济大学学生违反校纪校规处分条
例》有关规定处理。
因病请假的,
在校期间凭校医院证明,
外出期间凭二级甲等以上医 院证明。
病假两周以
内、事假一周以内,由学院(系、所)批准;病假超
过两周、事假超过一周的,应当经学院
(系、
所)
批准并 报研究生院备案。
一学期内连续病假或事假累计不得超过六周,
超过者应
当办理休学手续。
五、休学与复学
第十七条
研究生因病或因事需要分阶段完成学业的,应当申请休学。
第十八条
研究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经 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研
究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
学校保留其学 籍。
研究生休学期间,
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
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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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需要休学的研究生,应当由本人 申请,导师和学院(系、所)审核同意,经
研究生院批准后休学。因病需要休学的研究生
,
还应当提供经指定医院就诊、确需休养并在
短期内可以
治愈的证明。
研究生因病休学期间的医疗费,
按
《同济大学医院学 生医疗就诊暂
行办法》办理。
第二十条
研究生因病休学、
以学期为 单位,
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
应当继续申请休学,
但最长
不得超过一学年。
因病休学期满的研究生,
应当在开学前一周,
持 二级甲等以上医院
证明,
向所在学院
(系、
所)
提出复学申请。
经校医院复查合格,
由研究生院发出复学通 知,
办理复学手续。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因事休学、以学期为单位,一般为 一学年。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
只要符合最长修读年限的规定,
就可申请 继续休学,
但最长不得超过两学年。
因事休学期满
的研究
生,应当在开学前一周,向所在学院(系、所)提出复学申请。由研究生院审核合格
后发
出复学通知,办理复学手续。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因病、因事休学累计不得超过两学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