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程法规复习重点
第一章
第一节
1.
建设工程
定义: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特点:
(
1
)项目的固定性
p>
(
2
)生产和交易的交织性(
3
)生产 过程的唯一
性。
2.
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宪法为统帅,以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
规、
法规三个层次,
宪法及宪法相关法、
< p>民法商法、行政法、
经济法、
社会法、刑法、诉讼与
非诉讼程序法七个法律部门组成。
3.
法的形式,分为七类,体现了法的效力等级: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
< p>法规、自治
条例和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地方规章;国际条约
4.
法的效力层次
原则:
(
1
)宪法至上原则;
(< /p>
2
)等差顺序原则;
(
3
)特别法优先原则;
(
4 p>
)实体法优先原则;
(
5
)国际法优先原则;
(
6
)后 法优先或新法优先原则。
第二节
1.
法律关系
定义:
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
关系。
特点:指由法律规范调整一定社会关系而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以法律为前提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的社会关系;
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和法律关系内容,三个要素构成。
< p>
构成要素:
1.
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主体:可以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 或自然人。
2.
工程建设法律关系客体:表现为财的客体、物、行为、非物质财富
3.
法律关系的内容:
即权利和义 务
(法定的权利义务和约定的权利义
务)
< p>
工程建设权利——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主体在法定范围内,
根据国家建设管理要求 p>
和
自己业务活动的需要,有权进行各种建设工程活动。
工程建设义务——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主体必须按法律规定或约定承担应负的责
任。
2.
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形成了一定 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法律关系的三个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发生变化。
法律关系的终止:
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 不复存在,
彼此丧失了约
束力。
3.
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
1)
事件(指不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而产生的自然现象)
,
2)
行为
(是指人的有意识的 活动、
行为包括积极的作为和消极的不
作)
。
< p>
4.
法人:
a.
非企业法人,不 以盈利为目的,分为行政法人、事业法人和社团法人
三类。
b.
企业法人,以盈利为目的,根据资产性质、法律属性又有不同分类。
p>
5.
企业法人特征:
1
)具备企业法人的法定 条件,经核准登记成立;
2
)是从事营利性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
3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建设工程代理
6.
组成:被代理人、代理人、代理关系所涉及的第三人。
分类: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委托代理:是指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而产生的代理
法定代理: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
指定代理:是指根据主管机关或人民法院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
第三节
1.
债权
定义:
按照合同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
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 /p>
关系。
特点:债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是对人权;
债权的客体可以是物、行为和智力成果;
债权的实现需要义务主体的积极行为的协助,是相对权。
2.
物权
定义:
民事主体依法对特定的物进行管领支配,
享有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 /p>
利。
特点: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则为不特定的,是对世权;
物权的主体包括:法人、法人以外的其他组织、自然人三个大类。
物权的客体则只能是物;包括不动产物权和动产物权两大类。
物权的实现不需要他人的协助,是绝对权。
3.
知识产权
定义:
知识产权,
又称为智慧财产权,
是指人们对其智力劳 动成果所享有的民
事权利。
特点: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性质、专有性、
地域性、时间性。
第四节
1.
法律责任构成要件
定义:
构成法律责任必须具备的各种条件或必须符合的标准,
是国 家机关要求
行为人承担
法律责任时进行分析、判断的标准。
组成:主体、过错、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
2.
法律责任的分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违宪责任、国家赔偿责任
3.
建设工程民事责任
定义:
民事主体在建设工程活动中,
因民事的违法行为、
或根据法律规定应承
担对该主体
不利的法律后果,所应承受的民事法律责任。
分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
承担方式:返还财产、修理、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
4.
建设工程行政责任
定义:
参与建设工程活动的主体因违反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
但尚未构成
刑事犯罪行
为,而应依法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
分类:行政处罚、行政处分
5.
建设工程刑事责任
定义:
参与建设工程活动的主体因违反刑法,
构成了刑事犯罪行为,
而应依法< /p>
承担的刑事
法律责任。
承担方式:主要是刑法
第二章
第一节.
1.
建筑法适用范围:
(<
/p>
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
2
)实施 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
2.
建筑许可的表现(三种制度)
:
(
1
)施工许可证制度(
2
)从事建筑活动单位资质制度(
3
)从事建筑活动个人
资格制度
第二节
1.
工程报建登记,是建设工程正式开始的标志。
< /p>
2.
我国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实行监督管理两个主要手段:
施工许可制度--是建设工程开展的事前控制制度;
竣工验收备案制度--是建设工程开展的事后控制制度
3.
施工许可证申领的法定条件:
a.
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b.
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c.
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d.
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e.
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f.
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g.
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h.
建设工程应当通过消防设计审核;
i.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j.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节
1.
建筑业企业的从业资格条件:
(
1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
2
)有相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 专业技术人员,
(
3
)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p>
2.
资质审查内容:
注册资金、
专业技术人员 、
技术装备、
工程业绩、
管理水平等。
3.
资质等级: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 p>
4.
资质管理:
“安全、质量、
市场行为”
的年度检查,
结果为
“合格、
基本合格、
< br>不合格”
。
第四节
1.
执业资格种类:
注册建造师、
注册结构工程师、
注册建筑 师、
注册监理工程师、
注册造价
工程师、注册质量工程师、施工企业项目经理
第三章
第一节
发包和承包
:
(
1
)
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合同、
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
务;
1.
(
2
)
双方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2.
工程发包
定义: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 、设备采购
一并发包给
一个工程总 承包单位,
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
设计、
施
工、设备采购的一
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
项或.
方式:
直接发包(议标)
、招标发包(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规定:
(
1
)必须发 包给具有“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
2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利、指定承包单位,
(
3
)
提 倡工程总承包、
禁止肢解发包
(发包单位将可由一个承包单位完
< br>成的建筑工
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
(
4
)发包单位不得指定 购入用于工程的建材、构配件、设备。
3.
工程总承包的主要方式:设计采购施工(
EPC)
/
交钥匙总承包、设计
-
施工总
承包(
D-B
)
、
设计
-
采购总承包(
E-P
)
、采购
-
施工总承包(
P-C
)
4.
工程承包
条件: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
并在其资质等级 许
可的业务范
围内承揽工程。
方式:联合承包、工程总承包、工程分包
第二节
1.
招投标的基本原则: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
2.
招标人
权利:委托权、知情权、澄清或者修改权
义务
:
资金说明
(项目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落实)
、
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
的能力、保
密、时间。
3.
招标方式:
a.<
/p>
公开招标(无限竞争招标)
: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投标。方式是发布招标公告。
b.<
/p>
邀请招标(有限竞争招标)
: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投标。
4.
招标程序:
成立招标组织,
由招标人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
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 p>
(如果有)
;
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质审查,
并将审查结果通
知各潜在投标人;
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
并对招标文件答疑;
确定投标人编制投
< p>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接受投标书;
开标;
评标 ;
定标、
签发中标通知书;
签订合同。
5.
招标文件:
1
p>
)投标邀请书
2
)投标人须知
3
)合同 主要条款
4
)投标文件格式
5
)采用工
< p>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6
)技术条款
7
)设计图纸
8
)评标标准
和方法
9
)投标辅助材料
6.
投标 文件:投标函、投标报价、施工组织设计、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7.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a.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b.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
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 p>成员人数
为
5
人以
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c.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p>
已经进入的应当
更换;
d.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8.
评标专家的条件
:
1
)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
8
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 平;
2
)熟悉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
3
)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中标条件:
9.
a.
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b.
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并且经评审的 投标价格最低
(投标价格不
得低于成
本)
。
第四章
1.
工程建设的监理原则:
(
1
)
依法监理的原则
(
2
)
独立、 p>
公正、
科学的原则
(
3
)
参照国际
惯例的原则。
2.
监理工作范围: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
3.
目标:
“质量、进度、造价”
三控制
4.
依据:
《 工程监理规范》
、
“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建设工程
< p>
承包合同”
。
5.
工作方式:旁站、巡视、平行检验
第五章
第二节
1.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依法对工程进行发包的责任、依法招标的责任、
提
供原始资料的责任、
不得干预投标人的责任、
送审施工图的责任、
依法委托监
理的责任、
确保提供的物资符合要求的责任、
不得擅自改变主体和承重结构进行
装修的责任、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的责任、移交建设项目
档案的责任。
2.
勘察、设计单位:
A.
共同的责任:依法承揽工程的责任、执行强制性标准的责任
B.
勘察:
勘察单位的质量责任
/< /p>
设计:
科学设计的责任、
选择材料设备的责任、
解释设计
文件的责任、参与质量事故分析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