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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大学就业信息网北京理工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北京理工大学信息公开

作者:高考题库网
来源:https://bjmy2z.cn/daxue
2020-11-24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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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知乎-清华大学知乎

2020年11月24日发(作者:万今声)


北京理工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规范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 ,保


障学生身心健康与正当权益,

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依 据教育部

《普


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教育部

41

号令)与《北京理工大学


本科生管理规定》

,结合北京理工大学(以下简称“学校”

)本科


教育教学的特点,特制定 本细则。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 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


(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由本校录取的新生,应持“北京 理工


大学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来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书面向校招生办公室请假,并附相


关证明,请假一般不 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


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p>


第四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 行初步审查,审查合


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


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


家招 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校后,应在指定时间到校医院进行体检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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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将以三个月为观察期,作为对新生身体是否符合《普通高等


学校招 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体检标准中的观察时限。观察期结


束后对身体合格的学生准予注册 ,确认学籍。复查及观察期间发


现有不符合体检标准的,

由学校组成联席 会,

根据情况予以处理,


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在体检复查及观察期间发现患有疾病者,经 学校


指定的合同医院或专科医院(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如不

宜在校学习,但经过治疗在一年内可达到招生体检标准者,暂不


予注册,由校医院出 具诊断证明,经学校联席会批准,可保留入


学资格一年并应在规定期限内离校,否则不再 保留入学资格。保


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


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


明,经 校医院复检达到入学体检标准者,可按新生入学对待,重


新办理入学手续。如未达到入学 体检标准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


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


新生因其他原因要求保留入学资格的,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


的学生 不具有学籍。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


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 格。


第七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


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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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 p>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


求,能否保证在 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 是否符合


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 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


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 关部门调


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 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


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 的规定


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参 见《北京理工大学新生入学复查工作


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学生应按学校规定时间办理注册手 续,


确认学籍。每学年第一学期须缴齐当年学费后方可注册。未经注

册的学生,不得参加学校一切教学活动。因故不能按时注册者,


必须办理请假或暂缓 注册手续,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连续两周


以上者,视为放弃学籍,由各学院报学校,按 自动退学处理。家


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


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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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


助,

完善学生资助体系,

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九条

参照《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本科各 专业


学制(在校学习时间)一般为四年,按国家特殊招生政策招收的

学生学制可延长至五年。


第十条

第十五条学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但不能超过学校规


定的在校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 /p>

。最长学习年限为学制加两年,


时间自学生入校之日起计算。休学创业的学 生最长学习年限与其


他同学一致。


第十一条

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

须在拟 毕业年份前一年的九


月底前提出书面申请和修读计划,经所在学院审核后,报学校批


准,列入毕业年级,届时达不到毕业要求,自动降级。


第十二条

符合延长在校学习时间的学生若需延长,

须在毕业


前提出书面申请与证明材料,由所在学院审核后,经专门工作小


组认定,报学校批准。


国防生应在标准学制内完成 学业,因特殊原因确需延长学习


时间,由中国人民解放军驻北京理工大学后备军官选拔培 训工作


办公室(以下简称驻校选培办)报部队相关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含中国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学校保留其入 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

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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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结业生可在最长学习年限内申请回校以旁听方 式


学习其未修或未及格的课程(含实验、实践环节)

,并参加考试,


也可以直接申请参加相应考试。逾期不再受理申请。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五条

< p>学生每学期所选的必修课、

选修课,

以及实践性教


学 环节(如实习、实验、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或论文等)

,都必须


按时参加 考核。考核方式分为考试与考查。考试课原则上要通过


考试并结合过程考核综合评定成绩 ,考查课可以不组织考试。成


绩及格者,

取得规定的学分。

成绩及学分均记入学生成绩记载表,


并归入学籍和本人档案。


第十六条

对学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实行重修、补考或重考。


第十七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

鉴定,

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


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为体育综合素质评定。由三部分组成,一

< p>
是完成体育课程学习计划;二是在校内期间完成课外体育锻炼的


要求;三是 每年参加国家体质健康标准测试。


第十八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规定的课程,

经考核成绩及格,


以升级。学生成绩优异,有跳级意向者,可按规定向所在学院提


交“个人提前修读计划”

,经学院审核批准,可以提前修读高年级


课程,在预期时间内完成“个人 提前修读计划”的全部学习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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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可以正式提交跳级 申请,经学校教学委员会批准,可以编入


高一年级学习。学生申请留、降级或学院认为应 当留、降级者,


由学院审核,经学生教育委员会批准,可以编入下一年级学习。


凡编入下一年级学习者,已经取得学分的课程可以不再重修。详


细规定参 见本细则“第六章跳级、降级、留级”


第十九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

可以 修读学校开设的辅修


或者双学位专业,也可以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


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


修读 的课程成绩(学分)

,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条

学校鼓励、

支持和指导学生参 加社会实践、

创新创


业活动,建立相关活动记录档案。学生参加创新创业 、社会实践


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


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见


《北京理工大 学“创新创业、社会实践、艺术实践”积分管理办


法(试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学生学业 成绩和学籍档案进行真实、完


整的记录和严格的管理,

出具学生学业成绩 ,

对通过补考、

重修、


重考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核纪律,不得旷考、作弊。凡擅自缺考


(即旷考)者,该课程成绩按“

0

”分记。凡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


者作弊者,

该课程考核成绩应记为

“无效”

,< /p>

在成绩测算时按

0


分对 待,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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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


以对该 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 期间所修课程及已


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


再次入学的,

其已获得学分,

经学校认定其学分获得在有效期内 ,


予以承认。


第二十二条

< /p>

生应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

不能按

< br>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


关规定给予批评教 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

校对学生集中开展诚信教育,

以适当方式记录学


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


和惩戒机制;对 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


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学 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


作出限制。


第五章

学业警示


第二十四条

业警示为加强本科生学习 过程管理,

促进良好学


习风气的形成,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十五条

学生学业警示工作是学生学习和管理的 重要部


分,是敦促学生努力学习,完成学业,成为合格毕业生的重要措

< br>施,对树立良好的学风、增进校园和谐将起到促进作用,各学院


教学管理和学生管 理的工作人员要密切配合,将此项工作落实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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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为培养更多的合格大学生做出贡献。


第二十六条

生在学习过程中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者,

学校给予


学业警示:

(一)一个学期未取得学分数达到本学期要求学分数的

1/3


及以上 者;


(二)未通过课程学分累计达

15-29

学分者。


第二十七条

学副院长是学院学生学业警示工作的第一负责


人,学生副书记应共同参与学业警 示的实施工作。学业警示的具


体执行程序如下:


(一)每学期开学第一周,教务处下发学籍处理通知(含学


业警示核对名单)


(二)各学院通过成绩管理系统核实上学期达到学业警示标< /p>


准的学生名单,填写“学业警示通知书”

,在一周内送达学生本人


并通知学生家长。送达本人要有本人签字,通知家长情况要有记


录(可发 挂号信)

。同时,各学院将已处理的学业警示学生名单报


教务处备案。< /p>


第六章

跳级、留级、降级


第二十八条

级、

留级、

降级工作是为保障部分学生按照自身


成长需要完成学业的学籍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据《北京理工大学本科生 管理规定》

,跳级、留


级、降级应在最长学习年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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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校际联合培养学生 在跳级、

留级、

降级时应遵循校


际联合培养协议原有约定 。


第三十一条

级工作的流程


(一)各学院受理跳级申请时间为每年秋季学期初。

< br>(二)有跳级需求的学生,须首先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申请


和个人提前修读计划书 ,所在学院审核其提前修读计划可行性

,


学院主管院长 批准,教务处审核合格后,学生方可按照制定的个


人提前修读计划书提前修读相关课程。


(三)对申请跳级者的成绩审核应不晚于次学年开学第一周

< p>
完成。


(四)学院需审核学生常规教学计划及个人提前修 读计划内


全部教学环节完成情况。达到要求者,由学院主管院长批准,教


务处审核合格后,学生可跳级进入高年级学习。


(五)教务处进行学籍处理并报教育部批准提前毕业。


第三十二条

、降级


(一)留、降级工作处理时间为每学期初。原则上

,

单数学


期可申请降级,偶数学期可申请留级。


(二)获得学业警示,但未达到退学标准的学生,可以向所


在学院提交留 、降级书面申请。经主管院长审批,学生教育委员


会批准,可以对其进行留级或降级处理 。


(三)学生留、降级后,原来获得的学分仍有效,相应的课


程可以免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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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洲的大学-亚洲的大学


郑州大学 mba-郑州大学 mba


杭州美术大学-杭州美术大学


大学大五-大学大五


济州大学-济州大学


广西大学在-广西大学在


现在大学-现在大学


上海科大学-上海科大学



本文更新与2020-11-24 20:17,由作者提供,不代表本网站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bjmy2z.cn/daxue/26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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