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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本科生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培养创新型人才,< /p>
鼓励学生多样性与个性化发
展,促进在各方面有优秀表现的学生成长成才、
全面发展,结合学校
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厦门大学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
第二章
奖学金种类
第三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种类为:
(一)学业优秀奖学金;
(二)学业进步奖学金;
(三)学术创新奖学金;
(四)社会实践奖学金;
(五)志愿服务奖学金;
(六)社会工作奖学金;
(七)文体优秀奖学金。
第四条
第三条列举的各项优秀学生奖 学金
(除学业优秀奖学金
和学业进步奖学金不可同时兼得外)可以同时申
请、同时兼得,但最
多只能同时获得两项奖学金。
第五条
第三条列举的各项优秀学生奖 学金,与国家奖学金、国
家励志奖学金和校级奖学金在同一自然年内不能同时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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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奖励条件
第六条
凡参评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学生 除应具备
《厦门大学学生
表彰奖励暂行规定》中第十一条的要求外,其应
修课程(包括往年应
当重修的课程,全校性选修课不计在内)全部合格,还必须符合以下
条件:
(一)学业优秀奖学金:奖励学习成绩
优秀的学生,采用学生在
其班级(或专业)成绩排名的方式评选,不同类别课程的权重以
及可
纳入参评范围的课程由学院根据各自的学科特点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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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学业进步奖学金:奖励学业有较大进步的学生,学习成绩
应在班级(
或专业)排名前
50%
以内,且成绩排名较上一学年提高
30%
。
(三)学术创新奖学金:奖励在学科竞赛、科
技竞赛、学术研究
和科研创新等方面成绩优秀的学生。申请者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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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参加学科竞赛、科技竞赛等取得较好成绩;
2
.参加学术和科研活动,取得突出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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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积极参加学术和科研活动,取得一定的成果,经项目负责老
师推荐,并获得学院专家评审小组评审认定。
以上科研成果的第一署名单位必须是厦门大学的方可参评。
(四)社会实践奖学金的获得者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
.在校院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中受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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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出色完成社会实践任务,成果被有
关部门采用或在院级以上优秀论文评比中获奖;
3
.组织、策划校内外重大社会实践活动,产生良好的社会影响。
(五)
志愿服务奖学金:奖励在共青团组织或志愿者组织注册登
记、参加服务活动的志愿者,并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
.经常从事支教开发、社区建设 、环境保护、校园公益、应急
救助等志愿服务工作,参评学年累计登记的志愿服务时间达
到
80
小
时以上(含
80
小时)
,并得到志愿服务对象认可;
2
.参评学年从事支教开发、社区建设、环境保护、校园公益、
应急救助等某一专项志愿服
务时间达到
50
小时以上(含
50
小时)
,
并得到志愿服务对象认可;
3
.参加过重大活动的志愿服务工作并获得服务单位或组织单位
的表彰;
4.
在志愿服务方面有其他突出表现的。
(六)社会工作奖学金的获得者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
.担任班级、年级学生干部,以身作则,热心为同学服务,积
极开展各项工作,在增强班级凝聚力、形成优良学风和班风中发挥骨
干作用;
2
.担任校院两级学生组织学生干部或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代< /p>
表同学利益,热心为同学服务,积极开展各项活动,丰富校园文化生
活,并配合校院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以上各级学生干部需任期满一年方可参评。
(七)文体优秀奖学金的获得者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
.参加校级以上文艺汇演、文学、书法、美术、摄影、演讲等
比赛取得优异成绩;
2
.参加校级以上运动会、各单项 体育项目的比赛,取得较好名
次。
艺术类学生
必须在省级正式文艺比赛(不含邀请赛)中获得二等
奖以上奖励或全国正式文艺比赛(不
含邀请赛)中获得三等奖以上奖
励或在国际正式文艺比赛中获得较好名次的方可参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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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特招生必
须在校运会破记录或参加省级正式体育比赛(不含邀请赛)获
得前
3
名或参加全国正式体育比赛(不含邀请赛)获得前
8
名或在国际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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