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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厦大教[
2005
]
38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 国家的教育方针,
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
保证本科生的培
养质量,
促进本科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p>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中华人
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和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及 相关
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厦门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凡我校录取的新生,
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
按期到校办理入
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
必须向学院书面请假并附相关证明。 p>
请假时间一
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或请假逾期两周者
,除因不可抗
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
学校在三个月内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
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
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
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 假、
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
一经查实,
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
患有疾病的新生,
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
(
下同
)
诊断不宜
在校学习的,经教务处批准,可以保留
入学资格一年,离校治疗。保留入学资格
者不具有学籍,
不享受在校生待 遇。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
可以向学
校申请入
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可重新
办理入学手续。复
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学生有缴纳学费的义务。
每学 年第一学期开学时,
学生必须按其专
业年级的缴费标准
,
按照一学年(只需注册一学期者按一学期)额度缴纳学费。
家庭经济困难
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
学生必须按校 历规定日期到学院办理注册手续方可
取得本学期学习资格。
注册手续不得 由他人代办。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
应当向
学生所在学院
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
件的不
予注册。
第三章
学制与在校年限
第八条
本科学制由国家统一规定,一般为四年,少数专业为五年。
第九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学 校允许学生提前一年或推后
1-2
年毕
业,允许学生申请
保留学籍
1—2
年从事创业等活动,但在校年限(含休学、保
留入学资格和保留学籍)
不得超出其学制两年
(即四年制本科生不超出六年、
五
年制本科生不超出七年)。
第四章
课程修读
第十条
学 生应遵照循序渐进的原则,
按照教学计划规定的顺序和要求修课。
学生应
当按照学校和学院的规定,
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
办理选课手续。
凡规定
有先修课程的,
必须取得先修课程学分后方可继续修习后续的课程 。
经过院系批
准,
学习能力强的学生可以提前修习某些后 续课程;
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可以推后
缓修某些课程。
学生 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
爱好和特长,
经所在院系和开课院系
的同意,
选修其他专业的课程。
学有余力的学生可以按照学校规定的办法申请辅
修其他专业。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
在 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
(
学
分
)
< p>由所在学院根据校际间协议审核后予以承认,并且确定其可以替代或免修教
学计划规
定的相应课程和学分。
未经办理修课手续而参加听课、
考核者不能取得
< p>该课程的成绩和学分。
第十一条
p>
学生有正当理由可提出申请免修某些课程
(政治课、
体育课、
实
验课除外),但须经学院批准。学生因生理缺陷或患某种疾病,由学校指定医院
出具证明,学院审批,可以申请免于或暂缓参加军事训练;体育课可转修“保健
体育课”
。
学业优秀、
学习能力强的学生,
经本人申请和学院批准,
某些课程
(
政
< br>治课、体育课、实验课除外
)
可以全部或部分免听。经过考核,成绩在及格 以上
2
者可获得该课程学分。申请免听课程考试一般与上届学生的课程考试同时进行,
难度一致
。
免听课程的考试必须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考核全部内容,
试题由任课
< p>教师拟定,系主任核准。
第十二条
< /p>
课程考核不及格必须重修。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核,
该课程 p>
必须重修。
确有不可抗力正当理由的可以向所在学院申请参加该课程下一轮的 考
试。
一门课程缺课的学时累计达到该门课程总学时数的
1/3
者
(获准部分免听者
除外),或者实验课缺做实验
达
1
/
3
者,该门课程必须重修。重修课程可以与
下一年级一起修读,
也可以及时选读其他班级的相同课程。
如课程停开,
学院可
以指定学生修读学分相同、
要求相 近的其他替代课程。
学生可以根据对重修课程
的掌握程度申请部分免听,
经任课教师同意、
报院系备案后,
可不必全程听课而
参加课程考试。
同一门课程重修不得超过两次。
第五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 和各种教育教学环
节
(
以下统称课程
)< /p>
的考核,
考核成绩记入学生学籍总登记卡。
课程不及格成绩可
以先行记入,待重修及格后以重修的成绩予以替换、并正式记入学籍总登记卡。
学籍总登记卡在学生毕业时归入学生个人档案。原件存校档案馆。
第十四条
考核方式根据课程特点,
分 别采用笔试
(
闭卷或开卷
)
、
口试 ,
或
口笔试结合等多种形式,一般由任课教师提出、系主任审定、报开课
系备案。每
门课程笔试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小时。
第十五条
课程成绩采用百分制或四级制(优秀、良好 、及格、不及格)记
分,由期末考试成绩
(
一般占
60—70
%
)
和平时测验成绩
(
一般占
30—40
%
)
等综
合评定。
实验课、
生产实习、
学年论文和毕业论文 p>
(
或科研训练
)
等成绩采用四级
制记分。百分制与四级制的换算标准是:
85—100
分为优秀
(A)
;
70—84
分为良
好
;
60—69
分为及格
(C)
;未达
60
分为不及格
(F)
。有些不宜采 用上述记分
办法的教学环节,可采用合格、不合格两级记分,但必须在记分时标明为“两
级
分制”。
第十六条
体育课的成绩要以考勤、
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
< br>
3
定。某些实践性课程<
/p>
(
如实验、实习
)
的成绩可根据课内外作业、平时测 验、实习
和实验报告及实际表现综合评定。
第十七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 考核成绩记为无效,
并按《厦门大学考场纪律及违规处理办法》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
第十八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 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
应当事先请假并获
得批准。
未经批 准而缺席者,
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
情节严重的给予
< br>纪律处分。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九条
< p>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
经学生同意,
必要时
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结合国家人才需求计划和学校现有教学资源条件,
学校每年确定可以接收学生转专业的专业目录及计划接收学生人数。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在某
一学科方面有特长的学生。例如:发表论文、著作、作品,或在
省级以上学科竞赛获奖,
或提供确凿证明证实申请者转到相应专业能进一步发挥
其特长;
(二)
因为身体健康原因,
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 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
但
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三)
通过转专业能有利于学生自主学习成才,
转专业前 在本专业所修的公
共基础课程(包括政治理论课、思想品德课、外语课、计算机基础课等
),以及
与申请转入专业相同的课程绝大多数达到良好(
70
< p>分)以上成绩的。
第二十一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转专业: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三年级以上者(除学校统一安排学科分流的情形之外);
(三)各类委培、代培生未经委托单位同意转专业者;
(四)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二条
转专业应依下列程序进行:
(一)学生转专业每学年集中审批一次,时间在每学年结束之前。
p>
(二)
学生本人向所在系提出申请,
并提交转专业申请表、< /p>
学习成绩单和符
4
合转专业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学生所在学院主管教学院长审核批准是否同意转出。
< p>
(四)
接收转专业学生的学院召开院务会,
根据事先公布的本学院各 专业接
收转专业计划人数,
审核批准接收名单,
并由主管 教学的院长签字,
报教务处处
务会通过。
(五)
当申请转入的学生数超出本专业接收转专业计划人数较多时应当组织
< p>转专业学生进行与转入专业相关的主要基础科目的考试,
并按考试总成绩及每门 p>
课程成绩分数线划定初选名单。
然后,
召开院务会审核批准接 收名单,
并由主管
教学的院长签字,报教务处处务会通过。
(六)每个学生在学期间只能申请办理一次转专业。
第二十三条
转专业后的学籍管理:
(一)
学生转入新的专业,
原则上依照入学时的年级所适 用的学籍管理细则
进行管理。
(二)
学生转入新的专业后,
必须完成转入专业的教学计划方能毕业和获得
学士学位。
(三)
转专业前已修习的课程,
与转入专业相同、
其学分数与要求高于转入
专业、或相同的可以相
抵、不必重修;与转入专业相同、其学分数与要求低于转
入专业的应当重修,
其余的作
为已取得
的任意选修课学分载入学籍总卡。
第二十四条
p>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
如患有疾病或者确有特殊
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非同类学校转入本校、由专科转入本科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六条
学生转学,
经两校同意,
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
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
可以办理转学手续;
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