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政法-大学政法
附件
3
集美大学本科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试行)
集
大教〔
2011
〕
19
号
为进一步深化我校学分制改革,调动学生学习的自觉性与积极
性
,
促进学生个性发展和特长的发挥,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
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21
号)和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
< p>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工作的通知》(闽教学〔
2010
〕 p>
11
号)
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基本原则
(一)现实性原则。转专业必须以学校的专业办学资源为前提,
必须维护正常的教育
教学秩序。
(二)注重个性发展原则。转专业主要是根据学生专长,转
专业
有利于因材施教,培养学生的个性发展。
(三)公正性原则。转专业必须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
(四)程序正当性原则。转专业必须符合学校规定的程序。
第二条
申请转专业的条件
在校本科学生,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在某一学科方面确有特长的一、二年级学生,例如:发表
所特长学科方面
的学术性论文、著作、作品,或在省级以上学科竞
赛获奖,或提供确凿证明证实申请者转
到相应专业能进一步发挥其
特长、并经本校相关学科
3
位 高级职称教师推荐。
(二)在校一、二年级学生,因入学后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
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
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
其他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不低于拟申请转
入专业当年相应生源地
的最低录取分数。
(三
)在校一年级学生通过转专业有利于学生自主学习成才,一
年级第一学期在本专业所修的
各门课程成绩都在及格以上(不含补
考),且平均分在
70
分以上(不含体育)。
第三条
不能申请转专业的情形
学生符合第二条所规定的申请转
专业条件,但有以下情形之一
者不能申请转专业: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在校期间受过处分者。
(三)身体条件不符合转入专业学习者。
(四)已有一次转专业经历者。
(五)定向生或委培生未经定向单位或委托单位同意者。
(六)师范类专业的学生申请转入非师范类专业者,航海类专业
的学生申请转
入非航海类专业者。
(七)艺术类专业的学生申请转入非艺术类专业者
,非艺术类专
业的学生申请转入艺术类专业者;体育类专业的学生申请转入非体
育类专业者,非体育类专业的学生申请转入体育类专业者。
(八)招生时有特殊要求或特殊形式招生者(专升本、单独招生
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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