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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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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
办
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 br>为更好地贯彻民主集中制,
推动党政领导班子民主、
规范决策,
< p>提高依法治校、
科学决策水平,
促进学校改革和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根据《上海市委关于党委(党组)实施“三重一大”制度的若干意见
(试行)
》
(沪委办发
[2007]22
号)
和
《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
员会关于落实“三重一大
”制度的实施办法》
(沪教卫党
[2009]3
号)
的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要求
(一)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
认真贯彻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推进决
策的科学化
、规范化、制度化。
(二)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
议决定”的原
则,凡属职责范围内的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奖惩、重大项目安
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
)
,须经集体讨论决 定。
(三)
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
党政领导
班子成员尤其是主要负责人应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
/p>
带头执
行民主集中制,保证权力正确行使,防止权力被滥用。
第三条“三重一大”事项范围
(一)重大决策
凡涉及学校改革、
关系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均属于重大决策。主要
包括:
1
.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有关 会议、文件精
神的贯彻落实;
2
.办学方向、办学指导思想、发展战略以及规划的制定与调
整;
3
.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的审定;
4
.涉及全局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定;
p>
5
.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大问题的决
定;
6
.师资队伍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党风 廉政建设和学生工作
中的重大问题和相关政策的决定;
7
.学科、专业设置和调整;
8
.办学规模和年度招生计划的确定;
9
.党政和学术机构的设置、调整、撤销及人员编制的设定;
10
.校级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除;
11
.工资待遇、医疗、住房、专业技术职务等涉及教职工切身
利益的重大事项的决定;
12
.
重大人 身伤亡、
责任事故、
突发事件和法律纠纷的处置意
见的确
定;
13
.基础设施等办学资源的配置和重大调整;
14
.国内外重要合作和交流事项的确定;
15
.资产或实体产权的确定与变更;
16
.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
17
.党政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相关问题的决定;
18
.党政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它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奖惩
1
.正、副处级干部的推荐、提名、聘用、任免、奖惩;
2
.后备干部的推荐、选拔;
3
.校外重要机构任职人选的推荐;
4
.校级领导小组、工作小组、委员会成员的任免;
< p>
5
.校级奖惩事项的评定,校级以上先进集体或个人推荐人选
的确定;
6
.其它重要干部任免奖惩。
(三)重要项目安排
1
.基建项目、不动产购置、房屋修缮项目、大宗物资和设备
采购等项目安排;
2
.国内外合资、合作的重大项目(含合作办学)安排;
3
.未纳入预算的项目安排;
4
.
党政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它重要项目安排。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
.年度预算的制定、调整以及决算的审定与调整;
2
.基建项目预决算方案的制定与调整;
3.
未列入预算的资金款项的支出;
4.
受捐赠的大额资金的使用;
5
.大额贷款的申请与还款;
6
.对外投资、融资项目;
7
.党政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讨论研究决定的其它大额度资
金使用项目。
第四条
决策形式
< /p>
除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外,
“三重一大”事项应由党政领
< p>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
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
< br>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会议形式主要指校党委全委会、
校党委常委
会和校长办公会。
根据工作需要,
可以采用党政联席会议的方式进
行决策。
第五条
决策程序
(一)决策酝酿程序
1
.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
在提交会议决策之 前,
应经过广泛深
入的调查研究和必要的民主程序进行论证。
对涉及方针政策的大事、
全局性的重大决策、
与师 生利益密切
相关的事项,应建立调查研究制度,广泛听取师生意见,扩大师生
参与度。
依照《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的规
定,应交教代
会审议通过的“三重一大”事项,
在决策之前应提交教代会 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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