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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网络受骗的类型、原因及对策研究
文献标识码:
A
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
网络应用融入人们生活的方方面
面,正如
Misha Glenny
在《网络黑帮》前言中提到的英国网络 p>
案例,
英国皇家检察署对某黑客下达了“预防犯罪令”,
要求 其
每周登录互联网时间不得超过一小时,
对此,
这位黑客 的辩护律
师在听证会上慷慨陈词:
“在我的当事人服刑期满之时,
世上将
很难找出可完全脱离互联网的人类活动,
试问届时我的当 事人又
如何能过上正常生活?”[1]前言的确,
在当前的网络信息时代 ,
尤其是对走在科技应用前沿的大学生来说,
脱离了网络将是极为
不正常的。
但与网络便捷相伴而来的还有潜藏在黑暗角落的网络
诈骗行为,
这种行为极为隐蔽难以捉摸又具有很大破坏力,
“在
真实世界中,我们会记得关窗、锁门,加上各种防盗措施,上网
时,
p>
我们却很少主动防御,
因为网络中的危险不像凌晨两点的治
安
糟糕地区那样明显。”[1]卷首
网络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借助于网络信息系统采取
虚构事实或
者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使受害人陷于错误认识并
“自愿”处分财产,
从 而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大学
生网络受骗则是针对大学生这一
特定主体发生的网络诈骗行为。
2014
年
2
< p>月27
日,中央成立了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从
国家战略层面加强了对网络安全维护和信息化建设发展,
但目前
还没有
针对网络犯罪的专门的法律法规。
近年来,
大学生网络受
骗事件在全国各地广大高校中屡屡发生,影响重大,鉴于此,有
必要针对大学生的校园网
络诈骗行为深入探讨,进行类型化划
分,归纳特点,追寻原因,提出合理化建议。
一、大学生网络受骗类型
网络世界纷繁复杂,具有开放性、不确定性、交互性和超越
时空性等特点
[2]
,并且具有巨大的信息量和广泛的受众,这些
特点为网络
诈骗的迅速发展提供了温床。
只需运用低端的技术和
低成本的投入,
p>
行为人就能够向不特定的大学生布下陷阱,
唯一
需要不断翻新
和改进的“技术”就在于“骗术”,
尤其是针对大
学生的特点和行为习惯
设计骗局往往会让受骗者在不知不觉中
上当。
充分研究形形色色的“骗术 ”,
分门别类进行范式讨论是
对抗网络诈骗的必要前提。
(一)根据采取手段不同的分类
根据网络诈骗采取的手段,可以将其分为以下
4
类。
1.
虚假身份诈骗。
通过编造虚假身份实施网络诈骗在大学生
网络受骗案例中屡见不鲜,
涉及的身份包括亲朋好友、
学校老师、
< p>政府机关、招聘单位、公司客服部门等,其前期往往制造一种虚
构的事实前
提,
进而通过一系列的布局配合让受骗者确信其身份
的真实性,
通过采取利诱或恐吓等多种形式,
诱使当事人汇款转
账。
比如行为人谎称自己是学院辅导员,
正在评定助学金或奖学
金人选
,
可以将名额给当事人,
但前提是要求当事人先支付“答
谢费”;
还比如行为人谎称自己是招聘单位人事部门主管,
公司
< br>有意向录取当事人,
并承诺高薪等优厚的福利待遇,
但在签约前
< p>需要交纳“手续费”等。
2.
冒充真实身份诈骗。
此类诈骗技术手段较高,
极具迷惑 性,
很容易诱使大学生上当。
冒充真实身份,
一方面是对 相关人的冒
充,
建立在对当事人或与当事人有关系的其他人的信息有所了 解
的情况下,
以特定行为人已经十分熟悉的“身份”进行冒充,
常
见的如冒充导师要求代缴论文版面费,
冒充辅导员要求补缴书本
费等,其关键在于行为人能够准确掌握当事人和相关老师的姓
名
、职位等基本信息,出于对老师的尊重,当事大学生很难质疑
和拒绝;还比如通过技术手
段用当事大学生熟识朋友的
等媒
介发来信息,介绍自
己最近的情况,进而提出汇款要求,当事大
学生面对的确实是“朋友”的
号,
听到的是朋友的真实情况,
甚至还可以通过
p>
视频看到朋友,这使得当事人即使被告知受
骗了也很难相
信跟自己谈话的不是朋友本人。
冒充真实身份另一
个典型手法就是“钓鱼
网站”,
当前网络支付已经成为网民购物
的必然选择,
行 为人设计与真实的“支付宝”、
银行网站等十分
相似的冒牌网站,
诱导当事人输入相关信息以偷偷转走钱款,
并
且可能会要求当事
人反复输入动态口令等信息以达到多次转账
目的,
近期更是出现了冒充银 行客服号码短信通知与冒充银行网
络相结合的新型骗局。
3.
虚假获利诈骗。
此类诈骗利用当事人图利省事的特点,
编
造虚构事实,诱使当事人上当受
骗。传统的如宣称中奖、打折商
品出售、
走私或盗窃货物低价处理等,< /p>
当事人基于“捡便宜”的
心理买来所谓的“货物”。值得注意的是,当前,
虚假获利诈骗
呈现出更复杂的形态,
包括内容上的多样化,
比如提供代订代购
商品、车票、机票、酒店等服务,以收定金的形式行骗;以学校
p>
或其他机构退返学费或发放助学金为由头,骗取账户信息行骗。
还包
括结合高科技手段,
设计精密布局,
如在网上虚假发布非法
所得货物低价处理,
要求当事人多人前来现场交易,
进而引出一
人到较远且偏僻位置“看货”,
利用拨号器等技术手段用显示为
“看货的当事人”的手机与原地等待的其他当事人联系,
谎称已
经看好货
要求迅速汇款,或威胁不汇款就伤人等。
4.
以合法形式掩盖诈骗行为。
之所以借鉴合同法中的“以合
< p>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形式来界定此种类型的诈骗,
在于此类
网络诈骗行为存在诸多争议,
理论上有待进一步探讨。
它是指行
为人通过与当事人建立起一定的“关系”,
形成基本的“信任”
继而获取利益。
表面上看该行为是借贷或赠与等合法行为,
其本
质属于以虚构事实的诈骗手段谋求非法利益。
目前此类网络诈骗
行为在大学生中时有发生,主要集中在网络游戏和网络恋爱中,
如行为人通过网络平台结
识游戏玩家,建立起初步的“志同道
合”的“朋友”关系,
以索取或转让 游戏帐号、
游戏装备等虚拟
财产的形式骗取利益;
行为人 通过网络与当事人达成“网恋”关
系谋求财产性利益,
而事实上当事人网 恋的对象也许是同性甚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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