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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迁移
收入证明
户口迁移收入证明
户口迁移收入证明
我国户口登记制度实行在常
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公民常住地发
生变化以后,应将户口迁移到现住地,即进行户口迁
移。我国户口迁
移政策内容十分广泛,涵盖了干部、职工及其家属、学生、军人及其
p>
家属等各类群体,而且由于落户地的不同,具体办理程序也略有差
别
。因此建议公民在办理有关户口迁移手续时,查询当地户口登记机
关提供的有关信息。<
/p>
●关于启用新的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的通知
< br>(1994
年
7
月
11
日< /p>
)
各盛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 br>实施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制度,对于保障国家户口迁移政策
的顺利实施,有效
地调控城镇人口机械增长,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完
善户口登记管理的制度等起了重要作用
。但是,近几年伪造户口迁移
证、户口准迁证
(
以下简称 “户口迁移证件”)情况突出,严重侵害了
群众的利益,影响了户籍管理工作。为了严密
和加强户籍管理,堵塞
漏洞,促进管理手段现代化,保障户口迁移工作的正常进行,公安
部
决定从
1995
年
1
月
1
日开始启用新的户口迁移证件。现就有关事项通
知如下
:
一、户口迁移证的使用范围是:凡常住人口迁出本户口管辖区
(
系
指户口登记机关管辖的地区
)
的,均应使用户口迁移证,其中大中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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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范围内的户口迁移是否使用户口迁移证
,暂由各盛自治区、直辖
市公安厅、局自行决定。
户口准迁证的使用范围是:凡跨市
(
系指市区,下同
)
、县范围的
户口迁移
;
同一市、县范围内,由一 般地区迁往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
府批准建立的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
业区等特定地
区
;
由农村迁往城镇
; p>
由大中城市郊区迁往市区,一律使用户口准迁
证。对高等院校录取和分配学生
,军人复员、转业,出境人员回国,
劳
-
改人员被翻放和 劳动人员被解除劳动教养等仍按照原有规定办理。
二、对需要办理准迁
手续的户口迁移,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应当
凭迁入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准迁证办理户口
迁出手续,迁入地户口
登记机关凭户口迁移证和户口准迁证办理落户手续
;
对只使用户口迁移
证的户口迁移,如发现问题,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应
当及时与迁出地
户口登记机关联系,沟通有关情况。
< br>三、户口迁移证由户口登记机关签发并加盖户口专用章,证件有
效期限自签发之日
起不超过
30
天。
户口准迁证由县公安
局或者不设区的市公安局或者市辖区公安分
局签发并加盖签发机关户口专用章,证件有效
期限自签发之日起为
40
天。
公民丢失户口迁移证件或者户口迁移证件超过有效期限的,应由
原签发机关补发新的户口
迁移证件,原证件予以作废。
四、户口迁移证件的式样和技术标准由公
安部制定,各盛自治
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统一印制。
民族自治地区的户口迁移证件如果加印少数民族文字,证件式样
应当抄送其他盛
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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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户口迁移证件以盛自治区、直辖市行政
区划为单位统一编
号,并根据所属市、县年度户口迁移数量,将户口迁移证件按照编号<
/p>
划段分配使用。编号由盛自治区、直辖市的通用简称加
8
位 阿拉伯数
码组成,空位补“0”。如广东省户口迁移证编号范围为“粤迁字第
00000001
号”至“粤迁字第
99999999
号”;广东省户口准迁证编号范
围为“粤准字第
00000001 p>
号”至“粤准字第
99999999
号”。
六、户口迁移证件保存期限为
5
年。
< /p>
七、公民申领户口迁移证件,应当交纳证件费。具体收费标准,
按
照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
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
(
价费字
240
号
)
< p>的要求,由各盛自治区、直
辖市公安厅、局会同省级物价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按工本
费核算办法
制定。
八、各地公安机关要建立、
健全户口迁移证件的运输、保管、使
用、销毁等项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清理,严防
丢失、被盗。
凡过去有关户口迁移证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
知为
准。
附件:
一、户口迁移证式样
(
略
)
二、户口迁移证填写和使用说明
(
略
)
三、户口准迁证式样
(
略
)
四、户口准迁证填写和使用说明
(
略
)
发布部门:公安部
发布日期:
1994
年
07
月
11
日
实施日期:
1994
年
07 p>
月
11
日
(
中央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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