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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贯彻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办学行
为
深入推进素质教育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根据《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
规范办学行为的 指
导意见》,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办学行为深入
推进素质教育的意见》要求,针对当前突出问题,现就进一步规
范中小学办学行为,<
/p>
深入实施素质教育,
促进中小学生健康成长,
提出以下实施
意见:
一、规范教学行为
1
、严格执行课程计划。学校要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课程设
臵和课程计划开
齐开足课程,不得挤占音、体、美、信息技术、
综合社会实践等课程的教学时间,不得随
意调整课程难度和赶超
教学进度。
学校课表要上班级墙面,
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
、严格控制课外作业 量。小学一、二年级不留书面家庭作
业,其余年级家庭作业控制在每天
1
小时以内;初中、高中家庭
作业分别控制在每天
1.5< /p>
小时、
2
小时之内。
3<
/p>
、严格作息时间。小学、初中、高中学生每天在校集中学
习时间分别不超过
6
小时、
7
小时、
8
小时,每天睡眠时间分别
不少于1
0
小时、
< p>9小时、
8
小时,每天体育锻炼不少于
1< /p>
小时。
走读生早上到校时间,
义务教育学生不早于
8:00
,高中生不早于
7:30
。住校生早上统 一起床时间,初中不早于
7:00
,高中不早于
6:30
;晚自习结束时间,初中不晚于
21:00
,高中不晚于
22:00
。
不得组织走读生上晚自习。
p>
4
、严禁违规补课。严禁学校以任何名目
(
包 括家长委员会
等
)
占用双休日、节假日、寒暑假组织学 生集体补课或上新课。
在坚持自愿原则下,对高三毕业班学生,学校可根据教学需要,<
/p>
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在寒暑假安排适当时间进行补习,但补
习
时间不得超过假期的三分之一,在天气特别炎热寒冷时不得安
排补课。严禁中小学为社会
各类补习班、培训班提供教学设施或
场地。
二、规范招生行为
5
、义务教育学校坚 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主管教育行政部
门要根据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合理确定学校招生范
围,确保适龄
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学校不得举行任何形式与入学挂钩的选拔性
考试和测试,不得以学生竞赛、考试成绩及特长评级作为录取依
据。
6
、普通高中实行属地招生原则,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 /p>
组织实施。学校要严格执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并
在
规定区域招生,严格执行择校生“三限”政策,省级以上示范
高中招生指标按不低于省规
定的比例均衡分配到区域内各初中
学校。学校不得委托个人、社会中介机构组织代理招生
,不得以
金钱、物质、为亲属安排工作以及违反学籍管理规定等不正当手
段招揽生源,不得擅自跨市(州)招生。从
2009
年秋季开学起, p>
停止审批跨市(州)招生,对原经批准可跨市(州)招生的学校,
进
行清理规范。
7
、严禁违规提前招生。学校须按照主管 教育行政部门的统
一部署,在规定的时间开展招生工作。高中阶段学校不得在每年
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结束前进行招生。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法》
相关规
定,“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
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严禁将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的初三学生提前送到高一级学校就读。
8
、实施“阳光招生”。学校招生要做到招生政策、招生计
划、招生范围、招生程序、录取方式、收费标准、录取结果“七
公开”,其内
容必须在当地的主流媒体、教育网站、学校公示栏
等公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9
、规范招生宣传。招生宣传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 p>
和指导。招生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宣传本校高(中)考排
列名
次;不得利用新闻媒体、宣传车、悬挂横幅、校园网站等各
种形式宣传炒作高(中)考升
学率和高(中)考状元;不得以任
何形式发布虚假宣传资料和信息。
三、规范办校办班行为
10
、 规范编班办班行为。义务教育学校一律实行均衡编班,
严禁以实验班、特长班等任何名目
设立重点班、快慢班,严禁以
学生获奖、竞赛和考试成绩作为编班依据。严禁在义务教育
阶段
设立重点校。省级以上示范高中严禁举办复读班和招收复读插班
生。一般普通高中在生源不足的情况下,经主管教育部门批准,
可以适当招收复读生
。按规定控制班额,小学、中学、省级以上
示范高中起始年级原则上每班分别不超过
p>
45
人、
50
人、
56
人,
采取切实措施化解大班额,消除
70
人以上特大班额 。
11
、规范学校改制行为。全面停止审批改制学校, 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改变或变相改变公办中小学性质。原义务教育改制学
校要按规定清理规范,明确办学性质。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
校,不得影响公
办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参与举办的民办学
校必须具备法人资格、校园和教育教学设
施、财务、招生、学业
证书“五独立”。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须按国家有<
/p>
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严禁公办学校校内设臵民办校或民办班。
对
外联合办学必须遵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履行审批手续,落
实国家课程标准。
12
、规范校点布局。小学校点设臵原则上应使学生单程行走< /p>
不超过
1.5
公里或单程行走时间不超过
1
小时。地处偏僻、交通
不便的村小应予保留,以保证小学低年级学生就近
入学。积极创
造条件建设寄宿制学校,解决农村留守学生和离校较远学生寄宿
问题。
13
、严格学籍管理。建立学生转 学、休学、复学等各项管理
制度,健全学籍档案,实行学籍信息化管理。严禁弄虚作假,
乱
开休学、转学、毕(结)业证明,涂改学籍档案等。
四、规范考试评价行为
14
、 严格控制考试次数。小学每学期可进行一次期末文化课
考试,初中每学期文化课考试不得
超过两次,由学校组织命题,
并进行考试结果分析。除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外,市、县级教
育行
政部门和教研机构不得举行小学、初中区域性统考、联考。初中
学业水平考试,市州统考科目不超过五科,其余考试科目在教学
任务结束的当年由县
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普通高中学校要
严格控制考试次数,除高三外,原则上不得举
行区域性统考或模
拟考试。科任老师平时可以根据学科单元学习完成情况进行必要
的单元检测。考试内容不超出课程标准规定的要求。小学考试实
行无分
数评价,采取等级和评语评价办法。初中学业成绩鼓励采
用等级评定方法。严禁公布学生
考试成绩和按考试成绩给学生排
名次、座次。
15
、严格规范竞赛活动。未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市、
县级教育行
政部门、教研机构和学校不得组织中小学生参加任何
学科竞赛、考级活动,不得“以赛促
销”、“
以赛代销”附带
销售任何资料和商品。严禁组
织学生参加各种商业性活动。各种
学科竞赛以及奥赛成绩不得与中小学校招生挂钩。各市
级教育局
要对现行中考加分项目及分值进行认真清理,加以规范,从严控
制加分项目及分值。
16
、严禁下达升学指标 。要按照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实
施素质教育的要求,建立健全科学的教育教学考核评
价和质量监
测制度。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教研、考试等相关机构和学校
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下下达升学指标;不得统计公布辖区内学校、
班级和考生的
高(中)考成绩、上线率及升入示范高中、重点大
学等信息,
更不得以此 排名排位;
不得进行高(中)
考表彰奖励;
不得以考试成
绩及升学率为主要标准进行评价和考核奖惩。
五、规范教材使用
17
、严格 教学用书选用。各地须在省教育厅公布的中小学教
学用书目录中选用教学用书,教材版本
调整须报省中小学教材审
定委员会核准。积极实行农村义务教育教科书循环使用制度。<
/p>
18
、严禁违规征订和使用教辅。学校一律不得违规征订 和使
用教辅资料,也不得允许其他部门、团体和个人在校内组织学生
统一征订教辅资料。教师不得推荐或变相推荐和使用教辅资料。
为方便学生作业,规
范使用印制作业,本着公开公正的原则,由
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确定与教材配套
的印制作业。印制
作业由学生自愿购买,学校不得强行组织学生集体征订。对贫困
家庭学生,学校应提供免费印制作业,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免费提
供印制
作业。印制作业小学仅限于
3
—
6
年级的语文、数 学、外
语三科;初中限于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
5
科;高中限
于文化课科目。每生每期每科不超过
1
套。
六、规范教师行为
19
p>
、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中小学教师严格遵守教育部和
省教育厅有关中小学
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做到爱岗敬业、
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教师要关心
帮助学习困难的学
生,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和体罚学生。
20
、
严禁教师有偿补课。
严禁在职教师对学生实 行有偿家教、
有偿补课、举办或参与社会举办的各类收费培训和补习班。严禁
教师私自在校外兼课、兼职。提倡教师利用课外时间免费为学生
补缺补差。
七、规范收费行为
21
p>
、严格执行收费政策。学校要严格按国家、省规定项目和
标准收费。所有收费
项目必须公示,未经公示的收费项目一律不
得向学生收取。学校面向学生的收费,必须经
物价部门许可,并
出具正式票据。
22
、严格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学校的服务性收费和代
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
、非盈利和学生在校学习生活必须的原
则,
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 ,不得与其他收费合并“统一”
收取。
23<
/p>
、严格规范捐资助学行为。严格捐资助学的管理和使用,
社会及个人的捐资
助学不得与学生入学挂钩。
八、严格问责制度
24
、严格工作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
的原则,规范办学行为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教育局长、校长
是第一责任人,
分管局长和分管校长是第二责任人。
25
、严格责任追 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辖区内学校出现的
违规办学问题,要按管理权限进行严格问责,
并视情节轻重给予
处分。对教育行政部门违规的,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
通报批评、
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撤销荣誉称号等处分并限期整改 ;
对中小学校违规的,由主管教育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
评优评先资格、撤销荣誉称号并限期整改;对民办学校违规的,
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整
改,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
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违规部门、学校和
个人有违规所得
的,
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规所得;
对个 人违规的,
由所在学校、
单位或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
批评、取消评优
评先资格,直至行政处分。对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的,按照相关
规定和程序,
是教师的解除聘任合同,
是局长、
校 长的撤销职务。
同时,对以上违规行为,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责任。对不
能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和纠正辖区内违规办学问题的,由上级教育
行政部门
予以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限期改正并通报当地政府。
情节严重的按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
分。
民办学校除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均按以上要求执
行。省教育厅之前下发的文件,与本《实施意见》有不一致的地
方,以
本《实施意见》为准。
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
为的指导意见
教基一?
2009
?
7
号
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
局:
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基础教育事业快速发展,整体 上进入
更加注重内涵发展和提高质量的新阶段。加强中小学规范管理,
< br>办好每一所学校,成为新时期基础教育实现科学发展的必然要
求。近些年来,教育
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各地也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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