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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农林大学就业成都东软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作者:高考题库网
来源:https://bjmy2z.cn/daxue
2020-12-11 02:45
tags:

-

2020年12月11日发(作者:唐子奇)


成都东软学院


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

试行

)


为了维护成都东软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充分

< p>
调动和发挥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培养学生自主管理、

自主学 习、

自主成才的意识和


能力,

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人才培 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高等教育法》

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教学管 理的实际情


况,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一节

学年学制


第一条

本科 学生学制四年,专科学生学制三年,学生在校最长学籍年限(含休学)为


学制年限加三年 ,

即本科学生在校最长学籍年限为七年,

专科学生在校最长学籍年限为六年。



第二节

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被本院录取的新生,

持录取通知书,

按学院有关要求,

< p>在规定


的期限内,

携带学院规定的相关证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

应事前执所


在街道、乡镇证明,

书面向学院招生主管部门请假。请假一般不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

< br>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 ,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


予以注册,

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

直至取消入学资


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 籍。情节恶劣的,交有关部门


查究。


第四条



对患有疾病 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认为不宜在校学习


的,

可保 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和


休学学生待遇。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

可以向 学院申请入学,

由学院指定医院诊


断,符合体检要求,

经 学院复查合格后,

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


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 不能注册者,必须履


行请假手续。


1

、每学年第一学期须到学院财务主管部门缴纳本学年学费及有关费用,并结清上学年


学费及有关费用,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2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于开学报到期内凭本人学生证到所在系办理报到手续,然


后在到教务部办理注册手续,取得学习资格。


3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假满后须持有关证明销假并补办注

< p>
册手续。未经请假,开学两周内未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节

请假与考勤


第六条

学 生在校学习期间必须遵守学习纪律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因病、因事不能


参加学院的学 习活动者,

须事向学院学生工作主管部门请假,

假满后到学院学生工作主管部


门办理销假手续。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因病请假,需填写请假审批表,并须附上学院指定医院证明,请


假 一天之内(含一天)可由素质教师批准,由学生自行通知任课老师;请假一天以上,三天


以内(含三天)

,须学生所在系系综合办公室批准并通知任课老师;请假三天以上,一周以


内(含一周)由系党总支批准,由系综合办公室通知任课老师;一周以上,两周以内(含两


周)

,由学院学生工作主管部门批准,由系综合办公室通知任课老师;请假两 周以上,须经


学生工作主管院长批准。


第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一般不得请事假,如确遇特殊情况 须请事假,必须由本人提出书


面申请,填写请假审批表。并且需要素质教师和家长电话确 认。请假一天之内(含一天)可


由素质教师批准,由学生自行通知任课老师;请假一天以 上,三天以内(含三天)

,须学生


所在系综合办公室批准,

由系综合办公室通知任课老师;

请假三天以上,

一周以内

(含一 周)


由系党总支批准,由系综合办公室通知任课老师;一周以上,两周以内(含两周)< /p>

,须学院


学生工作主管部门批准,

由系综合办公室通知任课 老师;

请假两周以上,

须经学生工作主管


院长批准。


第九条

一学期内病假累计不得超过

60

天,

事假不得超过

30

天,

超过者,

应办理休学。


第十条

考勤情况是学生学习态度的反映,应作为学生学习成绩的评定标准之一。任课

老师应该按照正式下达的教学班级名单对学生进行严格考勤,

对学生请假应及时注明。

考勤


方式可由老师自行确定。

无正当理由缺勤者按照旷课处理。 迟到(早退)

两次按照旷课一学


时计算。一门课程旷课达到

12

学时或缺课(包括事假、病假等)时数达到该门课程的学时


数的< /p>

1/3

者,取消该本门课程考试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因事或因病请假,所耽误的课程应自己设法补上。


第四节

课程修读、考核、重新学习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院人才培养 方案规定课程和教学环节的学习和考核。考核成


绩记载入学学籍表,并归入本人档案。< /p>



生选课后,若有正当事由不能参加所选课程的 学习,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退课手


续,选课后未办理退课手续又不参加课程学习的,< /p>

按旷课处理,同时,

该课程成绩按

0

分记

< p>
载入学籍表。


第十三条

各专业学生修读的课程分为必修课、限定选修课和任选课三类。


必修课是指按照人才培养方案规定,

要求学生按课程序列必须修读的课程和实践性等教< /p>


学环节。


限定选修课是指按照人才培养方案,< /p>

要求学生须从若干组课程或若干门课程中选修一定


数量的课程。

< p>


任选课是指按照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由学生根据自己的需求自由选择学习的课程。


第十四条



学生在 校期间应按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完成所修读的课程(含各类实习、


实验、课程设计、小 学期、综合实训、毕业设计及论文等)



第十五条

对于已开设的课程,有一定的基础或已达到其 教学要求的学生,经本人书面


申请及任课教师同意、

学院批准后,

可以免听该课程。

但被批准免听的学生仍然须参加实践


性教学环 节和考试。


经批准免听有关课程的学生名单,由教务部通知有关任课教师。


第十六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查与考试,

课程成绩均以百分制记,

60

分及以上者为合格。


第十七条

考试课程成绩一般由日常考勤、

< p>平时考核(含平时作业、课堂讨论、

平时测


验、

实习 报告或调查报告等)

和期末考试三个方面综合评定。

考查课程成绩一般根据日常考


勤、平时考核(含平时实验实习、课堂讨论、平时测验、实习报告或调查报告等)和期末 考


查三个方面综合评定。具体比例,按教学大纲中成绩评定方案执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及期末考核情况综合评定。< /p>


第十八条

考试时,

学 生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

如有违纪或作弊行为,

该课程成绩记为

< br>无效,并注明“作弊”

。对作弊的学生按《成都东软学院学生违犯考试纪律处理规定》进行


处分。


第十九条

必修课程和限定选修课课程不及格者,可免费参加下学期学院组织的补考。


每门不 及格课程允许补考

1

次。

学生应在下学期开学一周内到教务部办理 补考登记,

并在规


定时间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如有缺考,该课程成绩记 “

0

”分,并计入该课程最终成绩。


无故缺考学生取消下 一学期开学补考资格。补考按照正常考试要求命题、组卷和评定成绩。


第二十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必修课程的 考试时,必须执指定医院证明


在考试前一周内向所在系于提出缓考申请,

填写缓考审批表,

经系部审核同意,

教务部批准


后方能缓 考。考试期间除特殊的情况外,不办理缓考手续。


第二十一条

缓考与教务部组织的补考同时进行。缓考成 绩记载与正常考试的成绩记载


相同。缓考不及格同于正常考试不及格。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取得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证书 ,或

TOFEL

成绩在

550

,或

GRE


成绩在

1200+4

,或

IELT S

成绩在

5.5

以上者,可申请大学英语课程免修,其成绩以四级 成


绩或

TOFEL

GRE

IELTS

折算后的成绩记载。


第二十三条

根据我院学分制管理要求,

为了满足学生重新学习课程的需求,

保证重新


学习教学安排,

在学院现有教学资源条件下,

学院教务部每学期统一对未取得已修必修课程


和限定选修课程学分的学生组织重新学习。


第二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重新学习:


(一)已参加了正考或补考,

课程成绩仍不合格的在校注册学生可以申请重新学习;


(二)参加了正考或补考,

对成绩不满意的在校注册学生可以申请重新学习;


(三)已结业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可以返校申请相关课程的重新学习。


第二十五条

重新学习采取“插班听课”

“组班授课”和“辅导答疑”等教学形式。


“插班听课”

如果需组织重新学习的 课程为当学期教学计划内正常开设的课程,

则原


则上安排学生“插班听课 ”


“组班授课”

:如果报名人数超过

1 0

人且当学期正常教学计划内未开设相关课程的重


新学习应单独组班授课;

或虽然当学期正常开有相关课程,

但需要重新学习的人数太多无法


安排“

插班听课”

,则相关课程应安排“组班授课”


“辅导答疑”

当学期正常开设的课程中没有重新学习的课程,如果报名人数少于

1

0


人的课程安排“辅导答疑”


第二十六条

重新学习学生应按照学院有关规定向学院交纳重新学习费。


第二十七条

重新学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一)重新学习课程考核不计平时成绩、期中考试和课程实验成绩;


(二)

自愿申请重新学习的课程成绩在毕业学籍表中按 该课程历次考试成绩的最高分


数记载;


(三)学生在参加各类评比排名时,所有课程成绩按正考成绩计算;


(四)

组班授课”

和“

辅导答疑”

课程的考试由 学院根据教学安排,在当学期期


末考试前进行。

“插班听课”学生的课程 考试与该教学班级的期末考试同时进行。



第五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办理休学:


(一)因伤、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超过

60

天;


(二)因个人原因不能继续坚持学习;


(三)请假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


(四)继续坚持学习对学院正常教学可能造成影响;


(五)其他特殊原因学院认为必须休学。


第二十九条

办理休学手续须学生持个 人申请和相关证明到所在系综合办公室领取、


写休学申请审批表,系部 签署意见后报教务部审核,经主管教学院长批准后方可休学。


第三十条

学生经批准休学后,

无论何 种原因,

均不得留住学院,

不得随班听课或参加


考试。< /p>


第三十一条

休学学生必须办理休学手 续方能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院保留其学籍。


休学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其他待遇。< /p>

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任何事故,

学校不承担任何责


任。< /p>


第三十二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 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保留学籍至


退役后一年。

< p>


第三十三条

休学学生申请复学时,

< p>须持本人复学申请,

经学院审查批准后,

办理复学


手 续;

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

经校医院或指定的医院复查合格并出具证明后,

方可办


理复学手续。


第三十四条

学生复学后,原则上应编入下一年级相同专业学习。


第三十五条

对要求复学的学生,

如发 现其在休学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

视情节严重程


度,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 分。凡复学的学生,

由学院有关部门进行政治思想表现考查,

不合


格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三十六条

休学期满后,未按时办理复学手续或续办休学手续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取消其 学籍。


第三十七条

对开除学籍、取消学籍、办理了退学手续的学生,均不受理复学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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