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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东软学院
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
试行
)
为了维护成都东软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充分
调动和发挥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培养学生自主管理、
自主学 习、
自主成才的意识和
能力,
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人才培 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中华人民共和
国高等教育法》
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教学管 理的实际情
况,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一节
学年学制
第一条
本科 学生学制四年,专科学生学制三年,学生在校最长学籍年限(含休学)为
学制年限加三年
,
即本科学生在校最长学籍年限为七年,
专科学生在校最长学籍年限为六年。 p>
第二节
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被本院录取的新生,
持录取通知书,
按学院有关要求,
< p>在规定
的期限内,
携带学院规定的相关证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p>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
应事前执所
在街道、乡镇证明,
书面向学院招生主管部门请假。请假一般不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
< br>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
,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
予以注册,
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
直至取消入学资
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
籍。情节恶劣的,交有关部门
查究。
第四条
对患有疾病 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认为不宜在校学习
的,
可保 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和
休学学生待遇。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
可以向 学院申请入学,
由学院指定医院诊
断,符合体检要求,
经 学院复查合格后,
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
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 不能注册者,必须履
行请假手续。
1
、每学年第一学期须到学院财务主管部门缴纳本学年学费及有关费用,并结清上学年
学费及有关费用,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2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于开学报到期内凭本人学生证到所在系办理报到手续,然
后在到教务部办理注册手续,取得学习资格。
3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假满后须持有关证明销假并补办注
< p>册手续。未经请假,开学两周内未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节
请假与考勤
第六条
学 生在校学习期间必须遵守学习纪律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因病、因事不能
参加学院的学
习活动者,
须事向学院学生工作主管部门请假,
假满后到学院学生工作主管部 p>
门办理销假手续。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因病请假,需填写请假审批表,并须附上学院指定医院证明,请
假
一天之内(含一天)可由素质教师批准,由学生自行通知任课老师;请假一天以上,三天
以内(含三天)
,须学生所在系系综合办公室批准并通知任课老师;请假三天以上,一周以
内(含一周)由系党总支批准,由系综合办公室通知任课老师;一周以上,两周以内(含两
p>
周)
,由学院学生工作主管部门批准,由系综合办公室通知任课老师;请假两 周以上,须经
学生工作主管院长批准。
第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一般不得请事假,如确遇特殊情况 须请事假,必须由本人提出书
面申请,填写请假审批表。并且需要素质教师和家长电话确
认。请假一天之内(含一天)可
由素质教师批准,由学生自行通知任课老师;请假一天以
上,三天以内(含三天)
,须学生
所在系综合办公室批准,
由系综合办公室通知任课老师;
请假三天以上,
一周以内
(含一 周)
由系党总支批准,由系综合办公室通知任课老师;一周以上,两周以内(含两周)<
/p>
,须学院
学生工作主管部门批准,
由系综合办公室通知任课 老师;
请假两周以上,
须经学生工作主管
院长批准。
p>
第九条
一学期内病假累计不得超过
60
天,
事假不得超过
30
天,
超过者,
应办理休学。
第十条
考勤情况是学生学习态度的反映,应作为学生学习成绩的评定标准之一。任课
老师应该按照正式下达的教学班级名单对学生进行严格考勤,
对学生请假应及时注明。
考勤
方式可由老师自行确定。
无正当理由缺勤者按照旷课处理。 迟到(早退)
两次按照旷课一学
时计算。一门课程旷课达到
12
学时或缺课(包括事假、病假等)时数达到该门课程的学时
数的<
/p>
1/3
者,取消该本门课程考试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因事或因病请假,所耽误的课程应自己设法补上。
第四节
课程修读、考核、重新学习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院人才培养
方案规定课程和教学环节的学习和考核。考核成
绩记载入学学籍表,并归入本人档案。<
/p>
学
生选课后,若有正当事由不能参加所选课程的
学习,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退课手
续,选课后未办理退课手续又不参加课程学习的,<
/p>
按旷课处理,同时,
该课程成绩按
0
分记
< p>载入学籍表。
第十三条
各专业学生修读的课程分为必修课、限定选修课和任选课三类。
必修课是指按照人才培养方案规定,
要求学生按课程序列必须修读的课程和实践性等教< /p>
学环节。
限定选修课是指按照人才培养方案,<
/p>
要求学生须从若干组课程或若干门课程中选修一定
数量的课程。
任选课是指按照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由学生根据自己的需求自由选择学习的课程。
第十四条
学生在
校期间应按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完成所修读的课程(含各类实习、
实验、课程设计、小
学期、综合实训、毕业设计及论文等)
。
第十五条
对于已开设的课程,有一定的基础或已达到其 教学要求的学生,经本人书面
申请及任课教师同意、
学院批准后,
可以免听该课程。
但被批准免听的学生仍然须参加实践
性教学环
节和考试。
经批准免听有关课程的学生名单,由教务部通知有关任课教师。
第十六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查与考试,
课程成绩均以百分制记,
60
分及以上者为合格。
第十七条
考试课程成绩一般由日常考勤、
< p>平时考核(含平时作业、课堂讨论、平时测
验、
实习 报告或调查报告等)
和期末考试三个方面综合评定。
考查课程成绩一般根据日常考
勤、平时考核(含平时实验实习、课堂讨论、平时测验、实习报告或调查报告等)和期末
考
查三个方面综合评定。具体比例,按教学大纲中成绩评定方案执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及期末考核情况综合评定。<
/p>
第十八条
考试时,
学 生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
如有违纪或作弊行为,
该课程成绩记为
< br>无效,并注明“作弊”
。对作弊的学生按《成都东软学院学生违犯考试纪律处理规定》进行
处分。
第十九条
必修课程和限定选修课课程不及格者,可免费参加下学期学院组织的补考。
每门不
及格课程允许补考
1
次。
学生应在下学期开学一周内到教务部办理 补考登记,
并在规
定时间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如有缺考,该课程成绩记
“
0
”分,并计入该课程最终成绩。
无故缺考学生取消下
一学期开学补考资格。补考按照正常考试要求命题、组卷和评定成绩。
第二十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必修课程的 考试时,必须执指定医院证明
在考试前一周内向所在系于提出缓考申请,
填写缓考审批表,
经系部审核同意,
教务部批准
后方能缓
考。考试期间除特殊的情况外,不办理缓考手续。
第二十一条
缓考与教务部组织的补考同时进行。缓考成 绩记载与正常考试的成绩记载
相同。缓考不及格同于正常考试不及格。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取得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证书 ,或
TOFEL
成绩在
550
,或
GRE
成绩在
1200+4
,或
IELT S
成绩在
5.5
以上者,可申请大学英语课程免修,其成绩以四级 成
绩或
TOFEL
、
GRE
、
IELTS
折算后的成绩记载。
第二十三条
根据我院学分制管理要求,
为了满足学生重新学习课程的需求,
保证重新
学习教学安排,
在学院现有教学资源条件下,
学院教务部每学期统一对未取得已修必修课程
和限定选修课程学分的学生组织重新学习。
第二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重新学习:
(一)已参加了正考或补考,
课程成绩仍不合格的在校注册学生可以申请重新学习;
(二)参加了正考或补考,
对成绩不满意的在校注册学生可以申请重新学习;
(三)已结业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可以返校申请相关课程的重新学习。
第二十五条
重新学习采取“插班听课”
、
“组班授课”和“辅导答疑”等教学形式。
“插班听课”
:
如果需组织重新学习的 课程为当学期教学计划内正常开设的课程,
则原
则上安排学生“插班听课
”
。
“组班授课”
:如果报名人数超过
1 0
人且当学期正常教学计划内未开设相关课程的重
新学习应单独组班授课;
或虽然当学期正常开有相关课程,
但需要重新学习的人数太多无法
安排“
插班听课”
,则相关课程应安排“组班授课”
;
“辅导答疑”
:
当学期正常开设的课程中没有重新学习的课程,如果报名人数少于
1
0
人的课程安排“辅导答疑”
。
第二十六条
重新学习学生应按照学院有关规定向学院交纳重新学习费。
第二十七条
重新学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一)重新学习课程考核不计平时成绩、期中考试和课程实验成绩;
(二)
自愿申请重新学习的课程成绩在毕业学籍表中按 该课程历次考试成绩的最高分
数记载;
(三)学生在参加各类评比排名时,所有课程成绩按正考成绩计算;
(四)
“
组班授课”
和“
辅导答疑”
课程的考试由 学院根据教学安排,在当学期期
末考试前进行。
“插班听课”学生的课程 考试与该教学班级的期末考试同时进行。
第五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办理休学:
(一)因伤、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超过
60
天;
(二)因个人原因不能继续坚持学习;
(三)请假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
(四)继续坚持学习对学院正常教学可能造成影响;
(五)其他特殊原因学院认为必须休学。
第二十九条
办理休学手续须学生持个 人申请和相关证明到所在系综合办公室领取、
填
写休学申请审批表,系部
签署意见后报教务部审核,经主管教学院长批准后方可休学。
第三十条
学生经批准休学后,
无论何 种原因,
均不得留住学院,
不得随班听课或参加
考试。<
/p>
第三十一条
休学学生必须办理休学手 续方能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院保留其学籍。
休学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其他待遇。<
/p>
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任何事故,
学校不承担任何责
任。<
/p>
第三十二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 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保留学籍至
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三条
休学学生申请复学时,
< p>须持本人复学申请,经学院审查批准后,
办理复学
手
续;
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
经校医院或指定的医院复查合格并出具证明后,
方可办
理复学手续。
第三十四条
学生复学后,原则上应编入下一年级相同专业学习。
第三十五条
对要求复学的学生,
如发 现其在休学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
视情节严重程
度,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
分。凡复学的学生,
由学院有关部门进行政治思想表现考查,
不合
格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三十六条
休学期满后,未按时办理复学手续或续办休学手续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取消其
学籍。
第三十七条
对开除学籍、取消学籍、办理了退学手续的学生,均不受理复学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