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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考勤管理规定范文
大学考勤管理是为维护正常教学秩序,规范教师的授课过程,
确
保教学任务的圆满完成而制定的。下面是大学考勤管理制度,欢迎
参阅。
第一部分建立班级考勤管理小组
各班
级成立课堂考勤管理小组,由班长及学习委员担任正副组长,
成员由班级团支部书记,班
长助理,组织委员,心理委员组成。
考勤管理小组的主要职责
1
、主要负责课堂考勤记录,内容包括迟到、缺课、早退现象
;
<
/p>
2
、小组组长负责做好请假同学记录
;
3
、小组组长或副组长每天随机安排小组成员做好考勤记录
;
4
、每两周考勤管理小组汇总一次 考勤记录表
;
5
、小组组长或 副组长每两周向辅导员上报近期考勤情况
;
一、班级考勤管理要求
1
正,不得徇私包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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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考勤小组组长应严格安排及 监督班级考勤工作
;
3
、班级 学生严格遵守班级考勤制度
;
4
、班级学生均有权向班长或老师举报考勤管理小组不负责或徇
私包庇现象
;
二、班级课堂考勤管理
1
、考勤小组于课前
3
分钟点名查考勤
;
2
、考勤小组负责监督并记录上课迟 到、早退现象
;
3
、上课迟到
10
分钟以上者视为缺课,下课铃响前不得随意早退,
如
有特殊原因,须向任课老师说明
;
4
、请假学生应课前向考勤员登记有效,否则视为缺课
;
5
、考勤小组课间或课后及时向任课老师反应课堂考勤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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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实验课或医院见习课若分批上课,由班长根据 实际情况指定
考勤小组成员查考勤,课后由班长汇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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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学习委员认真填写《上课考勤记录手册》,并定期向教务处
上交
;
8
;
三、请假制度
1
、班 级学生请假必须有辅导员或学院签批假条,考勤员做好记
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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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除节假日外,一般不准许请事假,如有特殊情况,请 事假三
天以内者须由辅导员批示假条,三天以上者由辅导员审核,再经院
领导批示假条,每学期事假累计不得超过三周
;
5
、补假须知:必须事前告知辅导员,不得事后告知。补得假条
需当日上交于考勤员,逾时不候,按缺课处理
;
6
、请假期满,学生必须向班长或辅导员销假
;
<
/p>
7
、请假期满,如需续假,应提前向辅导员请示,其程序与请假
< p>程序相同
;
为进一步加强校风、
学风建设,保证学校良好的教学秩序,优化
育人环境,使学生在德、智、体、美等各方面
全面发展,根据国家
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
/p>
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学生在双休
日、节假日期间离开南宁市区外出活动,以及
晚间因故不回校住宿的必须办理请假手续。
第四条因故不能按时上课者
,
需提前请假。因特殊原因不能提前
请假者,应电话向任课老师
(
班主任
)
口头请假,并事后补假。
请病假者应提供有资质医院的诊断书及建议休假的证明,因公请
事假者应提供
有关证明,因私请假者应写明理由及请假时间。
第六条学生请假期满必须办理销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
<
/p>
第八条学校正常上课时间,学生旷课按学生应选课程的实际授课
时
间计算,毕业实习、毕业论文
(
设计
)
等环节,每 天按
5
学时计算。
第九条请假
时间在一天以内的由班主任批准
;
请假二天
(
含二 天
)
以上一周以内由班主任签署意见,并注明去向、家庭地址、个人和<
/p>
家庭联系电话,由学院学生工作组审批
,
并登记备案
;
请假一周以上
由学院学生工作组审批,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p>
(
经批准的假条由审批部
门存查
)
< p>。
第十一条学生因病经有资质医院诊断,停课治疗、休养
占一学期
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或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
的须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二条违反以上考勤规定者
,
学校将根据《广西大学学生处分
规定》的有关规定
p>
,
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三条本规定
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处、教务处负责
解释。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相符的,
以本规定为准。
广西大学
20xx
年
4
月
23
日
为加强学校管理,严格劳动纪律,保障我校教学、科研和
管理等
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自治区的有关文件规定和精神,
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请假类型
(
一
)
事假
<
/p>
职工因个人事宜需占工作时间的应请事假。事假应从严掌握,一
月
内一次请假时间一般在三天,最多不超过五天。全年事假累计不
得超过四十天。全年事假
累计请事假超过四十天的不再准假。
(
二
)
病假
职工因病、非因工受伤不能正常工作者,应办理病假手续。
(
三
)
婚假
<
/p>
职工结婚可以请婚假,假期为三天,当年休完。实行晚婚的
(
初
婚,汉族:男
25
周岁以上、女
23
周岁以上
;
少数民族:男
23
周岁
以上、女
21
周岁青年以上
)
< p>可以增加婚假二十天。再婚夫妻初婚一
方是晚婚的,可享受晚婚假。双方不在一地工
作的,可根据情况另
给路程假。
(
四
)
丧假
<
/p>
职工的直系亲属
(
父母、子女、亲兄弟姐妹
)
、配偶及抚养人
(
需
提供相关证明
p>
)
死亡需料理后事可请丧假。假期为三天,在外地的可
根据情
况另给路程假,路费自理。如利用寒暑假处理丧事的,不再
准假。
(
五
)
探亲假
1.
工作满一年的正式职工,与配偶不在一地工作,又不能利用公
休假日团聚的,每年给予一次探亲假,假期为三十天
(
另一方在 同一
年内如已享受探亲假,不再准假
)
。另外,根据实际 需要可给予路程
假。
2.
探望父母的,原则上
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确因工作需要
或
本人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两年给一次假,假期为三十天。但
是,与父亲或
母亲任何一方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则不再准假。
3.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三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超过八
年未探亲的,可增
加假期十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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